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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注冊同業公司

發布時間:2021-07-07 16:33:57

1. 在一個公司當股東,又在另一個從事相同行業的公司擔任股東,這樣可以嗎 公司法有類似的規定嗎

這樣子是可以的,公司法沒有類似的規定,我國的其他法律、法規也沒有禁止股東向多家公司投資的規定。可見,股東可以向多個公司投資成為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其中的第(五)項是關於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計師等)的規定,對於股東沒有類似的規定。

拓展資料:

《公司法》

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 網路

2. 企業股東可以讓親屬開同行業公司嗎

這個是可以的。不過好多公司都會跟高管或者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之類的文件,具體的你可以到當地工商局咨詢。

3. 同為兩家同業公司的股東可以嗎

我剛回答了一個跟你一模一樣的問題 不知道是不是你同一個人的
我復制過來了

大股東只是代表 他的股份比你多
然而 公司有任何商業決定的時候 是需要所有的股東的同意的。
他即便是大股東也不能一個人說了算
而且法人代表是你,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將你持有的的股份轉讓
比如,轉讓給你的兒子,你只要將股份持有人的名字改成他的名字就可以了
或者賣給別人,就是另一個人來收購你的股份,這個是不需要他同意的。
但是轉讓或者收購股份必須是有法律監督的。

你持有股份而退出公司管理也是可以的,你仍然是公司的股東,仍然可以
按股份比例得到利益的。但是其他股東不同意的話那就行不通。
雖然不管理也有決定權的。你可以成立另外的同業公司
但是不能是同性質的同名公司。
還有就是,一個人是可以持有多家公司股份的。只要你有那能力。
比如,你和你的朋友A合股成立了 1號公司,那你就是股東對不對!
然後你又和你的朋友B合股成立了2號公司,那你也是股東。
這個是不范法的。哪個有錢人不是有好幾家公司的對不對?

4. 在職期間注冊同行業公司,成為同行業的股東,不是法人,觸犯法律了嗎

你們的保密協議裡面沒有約定金額嗎?
對方肯定要承擔一部分的費用的
就是說你不從事相關業務的費用
不可能只有你有義務
對方沒有義務的。
而且還有他起訴你也沒什麼
這個沒辦法界定
其實都是嚇唬嚇唬人
他們也不能證明實際的金額和損失是多少。

5. 公司法規定股東能從事與公司同性質的工作嗎

可以從事與所入股的公司同性質工作。如果公司章程未做限制的話,股東有權從事上述業務。

6. 一家公司,其中一個股東可以去另外開一家同行業的公司嗎

當然可以,不過如果前一家公司是你自己(自然人獨資)你就不可以做第二家獨資企業,已經是一家公司法人是可以成為第二家公司股東的,應該沒有問題

7. 我是一個股東,是否可以做同行業的另外一個公司的法人

完全可以,但另一個公司不是你自己的最好不要做法人,做法人是要承擔很多法律責任的。

8. 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子女可以從事同行業經營嗎

可以從事同等行業經營,至少法律沒有禁止,可以在章程或協議中將事項作為股東的義務。同時,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股東不得利用關聯關系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否則承擔賠償責任。

9. 參股企業的控股股東投資同行業企業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查看了下去年律師協會和證監會聯合舉辦的律師培訓講義,發現對這個問題的觀點為:2、同業競爭的審核要點◆對同業競爭的核查范圍,限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持股超過5%的股東經營同類業務的,不屬於同業競爭的核查范圍,但不能對發行人獨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股權分散時應關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是證券法的同業競爭問題,而是《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競業限制問題。◆同業競爭的認定標准,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觀點1:同業中心說:即只要經營同種業務,及構成同業競爭。觀點2:競爭中心說:雖經營同種業務,但不具有競爭關系,如實披露即可,可不認定為同業競爭。目前證監會內部認識也不統一,發行部從嚴把握,從整體上市角度,以同業中心說把握。例外情況: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在境外有同種業務,但境內沒有,可以認可。除此之外,不認可市場分割理論。(目前上市部在審核並購重組時,可以認可競爭中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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