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章程規定股東離職必須轉讓股權是否有效
公司章程規定股東離職必須轉讓股權,這個在公司沒有上市情況下,那麼合法的,但是公司一旦上市,那麼公司規定就違法。
『貳』 公司股東會能決定在職股東自行離職放棄股份嗎
嚴格說,公司股份不能隨意增減,可以轉讓給其他股東。不清楚你們之間的協議放棄的真正含義是什麼?是代表你股份賣給他,還是無償給他?其他股東是否有意見?
『叄』 公司一個股東離職了,他在公司的股份怎麼辦
股東身份並不與公司職務掛鉤,股東個人不再擔任公司職務,不意味放棄股東身份。放棄股東權益的意思表示必須本人做出。
『肆』 有限責任公司規定股東在辭職後必須轉讓其股份是否合法
結論:如果是公司章程上規定的,那就是合法的。
首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明確規定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公司法要覆蓋所有的公司,而每家公司的情況又有所不同,所以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賦予公司自治的權利。
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在法理上屬於人和性公司,在人和性公司里,人的聯合是最重要的,法律就應該尊重股東之間根據實際情況出發,根據自身的利益出發作出的自治性約定。
根據以上原理,我們虛擬一種情況,某位股東身懷絕技,必須在公司擔任某個職務,其他股東就是因為他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願意和他一起聯合成立公司。如果他辭職了,對於其他股東聯合的價值就不存在了。
因此,在公司成立之前,股東之間就針對該情況在公司章程上做出了約定,股東辭職必須轉讓其股份,當然是有效的,當然應該受到法律的尊重。
即便沒有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的明確規定,我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在辭職後必須轉讓其股份也是應該是合法的。
這就涉及更深一層次的法理分析了,公司法屬於私法的范疇,私人是最了解自己的需要的,私人之間根據自己的利益出發,做出來的約定,並未侵害到別人的利益,法律為什麼要去干涉呢?
『伍』 公司要收回員工內部發行股票不賣可以嗎
主要看原來的投資協議以及公司章程約定和規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陸』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離職了,想轉讓他的股份,公司應該怎麼處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股份應依法進行,一般情況下不需要其他股東的同意,發起人轉讓或者公司作為受讓人的除外。並且,轉讓股份要在規定的交易場所進行
『柒』 持股員工離職時股份如何處置
1、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即使他辭職不幹了還是一樣的。
2、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
3、《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1、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公布《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2、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第23條決定,廢止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