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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東沒代扣代繳股利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1-07-15 18:22:36

❶ 公司已經代扣代繳股利的個人所得稅,那麼作為自然人的股利分紅是否還要交個人所得稅

公司分配給其他單位股東的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分配給個人股東的需要按規定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❷ 長期不給自然人股東分紅稅收上有何限制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規定,企業購買車輛並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333號)規定,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精神,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57號)中關於對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後剩餘利潤,不分配、不投資、掛帳達1年的,從掛帳的第2年起,依照投資者(股東)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因此,對企業名義上長期不給自然人股東分紅,但如果存在上述法規規定的行為,實質上是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實質上企業確實是長期未給自然人股東分紅,那麼不應該徵收個人所得稅。

❸ 自然人股東分配利潤如何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因此利潤分配,個人股東應按股息紅利交個稅。 優惠政策相關文件如下,請根據情況參考:
財稅[2015]101號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財稅【2015】116號
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❹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自然人,分紅所得是自行申報納稅還是企業代扣代繳

是企業代扣代繳~
分紅屬於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我國個人所得稅都是實行源泉扣繳,所以發放單位應該代扣。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該條自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二)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發[2005]207號)規定:「一、納稅人2005年度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應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二、納稅人2005年度所得12萬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外,無需辦理納稅申報。已納入當地稅務機關對高收入者管理范圍的,按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三、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當年取得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認真記錄各項收入信息,按規定於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年度全部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第四章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雙向申報制度,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是指,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稅務機關依法律、行政法規所提出的要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收入、納稅信息進行交叉比對、核查的一項制度。」從雙向申報制度的立法本意可知,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自行納稅申報義務並未排除支付人的代扣代繳義務。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公司向股東支付紅利時,應該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並未要求個人對股息紅利所得自行申報,從而排除公司的代扣代繳義務,因此,公司作為紅利支付人,如果在支付紅利時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❺ 我們單位這個月發放了自然人股東股利,代扣了個人所得稅,應該怎麼申報啊

這個跟工資、薪金一樣申報,只是稅目變成股息、紅利,稅率為20%

❻ 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需要代扣代繳嗎

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需要代扣代繳
代扣時:
借:其他應收款——代扣個人所得稅(在股利是扣的,借:應付股利)
貸: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股息是股東定期按一定的比率從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紅利則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後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餘利潤。獲取股息和紅利,是股民投資於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經濟權利。
2015年9月7日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三部委聯合發文,自2015年9月8日起,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所得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對持股1年以上的投資者加大了稅收優惠力度,即持股超過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持股1個月以內和1個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變,實際稅負仍為20%和10%。

❼ 已提取但未支付的股息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進行利潤分配時,如果財務進行了賬務處理,應支付給股東的利潤通過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股東個人名下,就會被認為股息、紅利所得進行了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代扣代繳個人個人所得稅。

❽ 只對自然人股東扣稅 是否有礙公平

問:股份公司分紅派息時,對法人股東不扣稅,而對自然人股東扣稅,這是不是違背了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 答:股份公司在計算應得股息時,是依據股東無論是法人股東,還是自然人股東均相同所持股票數量來計算的。持相同數量股票的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最初計算的股息應得數是完全相同的,未違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至於為什麼最終實得數不同,原因在於法人股東繳納的是企業所得稅,而自然人股東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站在法人投資者的角度,投資方獲得的是被投資單位的企業所得稅後凈利潤的分配額,如果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企業所得稅率相同,投資方得到股息後無需再補交企業所得稅;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方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投資方得到股息後需根據稅率差異補交企業所得稅,但補交時由投資方自行交納,不是由發放股息的被投資方代扣代繳。而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獲得股息、紅利時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稅法又規定,由發放股息、紅利的股份公司代扣代繳。故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最終股息實得數不同。 如果我們假定個人所得稅也由自然人自行申報,且法人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不高於被投資方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則個人和法人股東從股份公司拿到的股息是完全相同的。 問:股份公司分紅派息公告時,有的公布的是稅前數額,有的是已扣稅後的數額,看起來很不方便。為什麼不統一寫明稅後金額,以便於對照? 答:我個人認為,股份公司分紅派息公告時最好寫明稅前金額,原因在於:首先,股東大會是按照個人所得稅前金額表決的,公告稅前金額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內容。其次,可以讓廣大投資者強化依法納稅意識。再次,在國家個人所得稅率調整時,股份公司無需變更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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