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取得股東資格需要哪些要件
您好,
資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並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為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於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
股東出資創辦作為社團法人的公司,成為該法人成員,因而取得社員權。社員權是一種獨立類型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社員權既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純粹的物權或債權,又不同於傳統私法中純粹的人格權或身份權。社員權謂之權利,其實更像一種資格或許可權,其實質是團體中的成員依其在團體中的地位而產生的具有利益內容的許可權。換言之,社員權有法律資格之外觀而具法律權利之實質,其本質屬性乃為新型之私法權利,而這種權利是與法律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相並列的權利類型。
㈡ 如何確定股東資格的取得
解答:在公司類案件中,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股東資格的案件屢見不鮮。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即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並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者。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投資人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股東資格到底何時取得?在實踐中是有爭議的問題。以公司章程上記載股東名字取得?以出資人實際繳納出資取得?還是以股東在工商部門登記取得? 股東資格可以憑借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股東名冊、出資證明一系列形式化證據予以證明。(1)公司章程的約束力主要及於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章程記載賦予股東之間相互抗辯、否定股東資格的權利。公司章程的記載,並非確定發起人股東資格的充分條件,只是一個必要的形式化證據。(2)工商登記並非設權程序,只具有證權功能。工商登記可以被視為證明股東資格並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第三人可以憑借工商登記的材料來主張或否定股東的資格。(3)股東名冊是證明記名股東的充分的表面證據,是記名股東據以對抗公司,行使股東權的依據。股東名冊主要是解決公司和股東之間關系的法律文件。(4)出資證明書和股票等股份證書只是投資人取得出資額和股份的物權性憑證,是持有人對出資額股份擁有物權性權利的憑證,它只是證明投資人是出資額或股份的合法持有人,並非證明投資人與公司間存在某種成員關系。 在各種表面證據發生沖突時,原則上應當堅持股東名冊優先的原則處理,但同時應當按照爭議當事人的具體構成確定各類表面證據的選擇適用規則。如股東外部第三人提出的爭議,根據工商登記材料優先規則處理;如系公司與股東之間發生的爭議,根據股東名冊優先規則處理;如系發起人股東之間發生的爭議,適用公司章程記載優先規則的原則處理。由此推導,在公司當中,一般憑股東名冊可能確認股東資格,至於該名冊的取得過程存在瑕疵,這是其他法律責任的問題,不是否定股東資格的問題。而無記名股東則以股票提示作為證明股東資格的依據。
㈢ 銀監會為什麼會限制銀行股東資格
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規范管理,是保證中小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和構建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前提。為進一步加強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資格審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業銀行5%以上(含5%)股份或表決權且是銀行前三大股東,或非前三大股東但經監管部門認定對中小商業銀行具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的股東條件外,在實際審核過程中,應堅持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同一股東入股同質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超過2家,如取得控股權只能投(或保留)一家。並應出具與其關聯企業情況、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及其參股其他金融機構情況的說明。
(二)主要股東包括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過20%。對於部分高風險城市商業銀行,可以適當放寬比例。
(三)要求主要股東出具資金來源說明。
(四)要求主要股東董事會出具正式的書面承諾:
一是承諾不謀求優於其他股東的關聯交易,並應出具銀行貸款情況及貸款質量情況說明(經銀行確認)。
二是承諾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事務。
三是承諾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內不轉讓所持該銀行股份,並在銀行章程或協議中載明;到期轉讓股份及受讓方的股東資格應取得監管部門的同意。
四是作為持股銀行的主要資本來源,應承諾持續補充資本。
五是承諾不向銀行施加不當的指標壓力。
三、根據目前的國家政策和監管實際需要,合理設限,盡量避免限制性行業或企業的投資者入股。
四、各銀監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核許可權和審核程序,審慎審核股東資格,防止關聯交易,確保操作程序公開、透明、合法。對在股東資格審核過程中,因違規操作、把關不嚴造成嚴重影響和不良後果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五、各銀監局應建立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資格審核檔案,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情況進行持續跟蹤評估,並加強動態管理,發現問題後應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報告並予以糾正。
㈣ 公司法中規定股東的資格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股東資格限制如下:
(1)對自然人的股東資格限制。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作為發起人。②法律對特定職業的自然人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禁止。③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受國籍或住所的限制。
(2)對法人的股東資格限制。①原則上,公法人不得投資於公司。②公司原則上不得成為自己的股東。
㈤ 股東資格認定的標准和條件
(1)當實質性證據與形式化證據發生沖突時,應優先適用形式化證據來認定股東的資格。實質性證據不具有形式化證據的特徵和證明功能,只是證明某個主體有出資行為,而實際出資並不當然取得股東資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為認定股東資格的證據。如實際出資者與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不一致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時,應堅持以公司章程或股東名冊記載為准確認股東資格。
(2)在對內關系,即股東資格的爭議發生於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或股份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時,工商登記只具有對外公示的功能和證權的效力,應當以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記載為認定股東資格的依據;如果公司章程記載與股東名冊記載的內容發生沖突,原則上應堅持公司章程優先適用的原則處理,因為公司章程為社團的自治性憲章,而股東名冊只是經公司章程確認的股東資格的一種記載,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來的。
(3)在對外關繫上,工商登記是對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證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須共同簽署公司章程並經工商登記,在設立登記中記載有股東名稱或姓名的人可以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第三人而主張其具有股東資格。同樣,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僅以工商登記來認定出資人或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而不考慮其他形式條件或實質條件。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從而保護交易的安全。
㈥ 公司股東任職資格的限制有哪些
可以擔任股東,參見尤洛卡、博雲新材、川大智勝等招股書
㈦ 繼受取得股東資格手續如何辦理,有何規定
解答:在公司類案件中,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股東資格的案件屢見不鮮。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即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並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者。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投資人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矗股東資格到底何時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