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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宸集團財務報表

發布時間:2021-07-15 21:17:41

A. 如何設立保險經紀公司

可以的

現在新設立基本下不來

以下是最新的文件規定

現在都是採取的收購的方式

具體可以去58易照了解

市場准入

第一節機構管理

第七條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保險經紀人應當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保險經紀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本規定要求,且出資資金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在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進行注冊資本託管;

(四)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不超出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范圍;

(五)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六)公司名稱符合本規定要求;

(七)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八)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商業模式科學合理可行;

(九)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十)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業務、財務信息管理系統;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

(一)最近3年內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罰;

(二)因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三)最近3年內因嚴重失信行為在人民法院、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組織等單位有不良記錄;

(四)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不能投資企業;

(五)中國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成為保險經紀公司股東的情形。

第十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十一條保險經紀人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經紀」字樣。

保險經紀人的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相同,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具有同一實際控制人的保險經紀人除外。

第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及時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申請後,應當採取談話、函詢、現場驗收等方式了解、審查申請人股東以往的經營記錄以及申請人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信息系統配置及運行等有關事項,進行風險測試和提示。

第十四條中國保監會依法作出批準保險經紀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後,方可開展保險經紀業務。

申請人應當及時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

中國保監會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應當自中國保監會作出書面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司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名稱、營業范圍和公司章程等事項的工商變更登記,確保其名稱中無「保險經紀」字樣。

第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活動。

保險經紀公司向工商注冊登記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派出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是自然人的保險業務提供服務的,應當設立分支機構。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工商注冊登記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首先設立省級分公司,指定其負責辦理行政許可申請、監管報告和報表提交等相關事宜,以及管理其他分支機構。

保險經紀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

第十六條 保險經紀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經營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罰;

(二) 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未因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三) 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未發生2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 最近2年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存在運營未滿1年退出市場的情形;

(五)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新設分支機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業務財務信息系統,以及與經營業務相匹配的其它設施;

(七)新設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條件;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在營業執照記載的登記之日起10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並提交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核准申請材料或者報告材料。

第十八條保險經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報告:

(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二)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組織形式;

(三)股東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股權投資,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及非營業性機構;

(六)分立、合並、解散,分支機構終止保險經紀業務活動;

(七)變更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受到行政處罰、刑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調查;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保險經紀人發生前款規定的相關情形,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保險經紀公司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按照《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並進行公告。

第二節從業人員

第二十條 保險經紀人應當為其保險經紀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發放執業證書。

執業證書應當載明保險經紀從業人員所屬保險經紀人。

第二十一條保險經紀人應當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經紀人不得聘用:

(一)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行業,禁入期限未屆滿;

(三)最近3年內因嚴重失信行為在人民法院、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組織等單位有不良記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保險經紀人應當要求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具有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並對其加強培訓。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保險經紀人應當對保險經紀從業人員進行後續培訓,並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

保險經紀人可以委託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第二十三條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只限於通過一家保險經紀人進行執業登記。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所屬保險經紀人變更的,原所屬保險經紀人應當及時注銷執業登記,新所屬保險經紀人應當為其變更執業登記。

第三節 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人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保險經紀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三)對公司經營管理行使重要職權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保險經紀人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四)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項的限制。

保險經紀人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保險經紀人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一)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並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的,期限未滿;

(四)受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調查;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保險經紀人應當與其高級管理人員、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

第二十九條非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批准,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存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第三十條保險經紀人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材料。

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經紀人擬任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察或者談話。

第三十一條 保險經紀人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

第三十二條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保險經紀人內部調任、兼任其他職務,無須重新核准任職資格。

保險經紀人決定免除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同意其辭職的,其任職資格自決定作出之日起自動失效。

保險經紀人調整、免除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職務,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訴的,保險經紀人應當自其被起訴之日起5日內和結案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保險經紀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任命臨時負責人,但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並且不得就同一職務連續任命臨時負責人:

(一)原負責人辭職或者被撤職;

(二)原負責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情況。

保險經紀人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

B. 北京匯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北京匯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以建宸暘谷光伏產業公司、世宸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太陽能電力科技股份公司、寶宸酒店物業總公司、金宸資產管理公司為主導的綜合性大型民營企業集團,注冊資本15000萬元。公司自成立以來,以不斷開拓創新的現代企業精神,歷經10多年開拓與發展,現已形成以房地產開發為龍頭,以太陽能光伏產業為主導,集項目投資、資產管理、物業管理於一體的跨行業、跨地區、多元化發展的現代企業集團,旗下擁有數家全資、控股及參股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釗
成立日期:2006-11-15
注冊資本:15000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北京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0007959526024
經營狀態:開業
所屬行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英文名:Beijing Huichen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td.
人員規模: 100-499人
企業地址:北京市懷柔區鳳翔科技開發區鳳翔東大街5號119室
經營范圍:項目投資;投資管理;投資管理咨詢;企業形象策劃;承辦展覽展示活動;會議服務;技術開發。(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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