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個各佔50%股東產生矛盾
這樣吧,你要求審計好了。起訴公司要求每年分配利潤。審計過程中出現問題你直接報案,侵佔罪之類的,以公司監事的名義。
② 公司股權變更,能不能兩個股東持股比例各佔50%
可以的。
公司股權比例、持股數額,由各股東協商確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中。公司股權變更的,也是由股東協商持股比例,可以各佔50%。法律對此沒有限制性規定。
《公司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2)公司股東2個各佔一半的權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③ 我占公司股份50%,另外兩個各佔25%,我有絕對權力嗎
沒有絕對權力,或控股。因為,另外兩個各佔25%的股東意見可以一致。50%對50%。
④ 公司兩名股東各持 50% 的股權,並由其中一人任法定代表人,對彼此及公司有何影響
在現代社會中,股東是公司常見的一種組織形式,有利於公司的發展,有利於公司的運作。
我們要知道,股票的權利是需要由股東劃分的,這是基本的公司運營常識。要是兩個股東各佔一半的股票權,那在公司中的收益權、決策權就都是均等的。但兩個人的能力、資源不可能一樣,對公司的貢獻也不可能一樣,這就會產生不公平。剛創業時沒什麼,但總有一天,貢獻大的一方會對此有怨言,這時候矛盾就不可避免。
所以說,公司要合理分配股權,要有關鍵事務的決策人,這樣才有利於公司的發展。
⑤ 有限公司里的股東有哪些權利一家公司有兩個股東,一個佔了80%,另一個佔了15%,萬一在財產糾紛上,有沖突
你好,首先我有個疑問,這個公司有兩個股東只有,但是一個是80%,另一個15%,那麼其中還有5%的股權是由誰控制的,是公司還其他股東,或者其他特殊情況。
股東退出公司,結合本案只有公司章程不違反《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就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辦理股東的退出手續,如果小股東要退出的話,大股東可以收買小股東的股權,以股權轉讓的形式將小股東「踢」出去;小股東也可以將自己的股東賣給其他人,不過大股東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具體的收購方法可以參照公司章程,如果沒有的話雙方可以協商,如果還沒有的話,沒辦法就只能窩里鬥了,呵呵。本案特殊的情況有,小股東退出以後,公司就成了一人公司,就必須得符合《公司法》中有關一人公司的規定,比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額為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交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具體的一人公司相關規定可以參照《公司法》第59-64條。)
按照股權行使的目標不同,股權主要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兩大類。
股東自益權
股東自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法定權利。具體包括:
一、紅利分配權
公司利潤在繳納各種稅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後的盈餘,就是可以向股東分配的紅利。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人,其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收益,紅利分配權是股東權的核心。根據新《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通常是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如果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則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二、優先認繳出資權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質,其股東之間具有較強的相互信賴關系,因此,新《公司法》第35條作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三、股權轉讓權
股權具有財產權利的屬性,它具有價值並可轉讓。鑒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人合因素,新《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轉讓股權,具體分為二種情形:一是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二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則視為其同意轉讓。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外,根據新《公司法》第5章第2節的規定,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除對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所限制外,其他公司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依法退出公司權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嚴重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客觀上造成「綁架」或「裹挾」其他股東,使中小股東合理期待的利益落空或者蒙受額外風險的威脅。新《公司法》針對這種情況,首次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退出公司的權利。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自然人股東資格繼承權
自然人股東的出資是股東的個人合法財產,由此產生的股權屬於財產權的范疇,依法可以由他人繼承。新《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出現公司僵局時請求強制解散公司權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股東間或者公司管理人員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矛盾,導致公司的有效運行機制失靈,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等權力機構和管理機構無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議都不被對方接受和認可,公司的一切事務處於癱瘓狀態,公司的運行陷於僵局。公司僵局無論對公司還是對股東都不利,在多數情況下,對股東的利益會構成嚴重損害。針對此種情況,新《公司法》第183條首次確認了出現公司僵局時股東享有解散公司訴權:「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七、剩餘財產分配權根據新《公司法》第187條規定,公司解散後,由清算組負責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共益權股東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為目的而行使的法定權利。具體包括:
一、出席股東會議暨表決權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而設立的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表達自己對公司的意志的場所,決定公司的重大問題。根據新《公司法》第2章第2節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外,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而言,根據新《公司法》第4章第2節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股東,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並代行表決權。
二、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權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根據新《公司法》第40條和第10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三、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權根據新《公司法》第41條和第102條規定,公司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責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對公司經營管理狀況的知情權股東是公司財產的最終所有人,有權了解公司的經營決策和公司財產使用的情況。知情權是股東行使一系列權利的前提和手段。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而言,根據新《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而言,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和第117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並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公司還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五、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質詢權為了使股東能夠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正確地行使表決權,更好地保障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新《公司法》第151條作出明確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累積投票權為了防止股東大會中處於控制地位的股東憑其優勢把持董事、監事的選舉,致使持股分散的公眾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喪失當選的機會,新《公司法》第106條首次確認了股東享有累積投票權,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累積投票權可以幫助小股東「把鋼用在刀刃上」,從而促成小股東將其代言人選入董事會和監事會,擴大小股東的話語權,增強小股東表決的含金量,弱化控制股東的話語霸權,平衡小股東與大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
七、請求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以及董事會決議權新《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八、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權根據新《公司法》第152條、153條規定:(1)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任何一個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監事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上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上述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有權依照上述規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受損害的股東可以直接將該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列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⑥ 公司有兩個股東,一個占股百分之四十,參與實際管理,一個六十,不參與管理,二人意見不同,誰有決策權
不應武斷決定,應調查分析後在做決定,這樣才對公司有利。
⑦ 想辦理一個新公司,2個股東的股份各佔50%,法人是其中一個股東的老公,請問這樣
你和另外一個股東,你倆的股份是67%,絕對控股,有決定權,你害怕他不成。
他那33%的股份是做不成重大決定的,注銷公司更是不可能,沒你倆的同意,他做不到。
他不賣,就不賣,到最後吃虧的是他。
你可以以公司總經理的身份,開除他的公司的任職,他只有他那33%的投票權,但起不到決定性作用。
這個前提是你和另外一個股東形成一致行動,如果另外一個股東和他一致行動你就被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