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上市需要查各部門負責人的流水賬嗎
公司上市前會經歷一系列的復雜反腐的手續,其中要包括一個管理層的治理能力的審核,其中可能會考核各個部門負責人的相應的履歷和工作經驗,但不一定會查每個人的流水。
B. 上市公司提前解除董事、監事、高管職務怎麼補償
這種應該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同時結合勞動合同來確定補償金額
C. 誰有私募基金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制度
第一條
為完善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內控管理,維護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法律文件及相關監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利益沖突指當員工的個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礙或可能妨礙公司或投資者整體利益時將產生利益沖突。
第三條
(公司XX部門)負責公司利益沖突識別、防範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及公司所有的子公司。
第二章 目標、內容與識別程序
第五條
利益沖突防範的目標主要是:
(一) 有效防範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 引導員工主動積極避免任何可能影響其從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發行事或使其難以客觀有效地工作的個人利益。
第六條
識別的利益沖突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競爭、商業機會、財務利益、貸款與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會的工作、資產管理等。
第七條
商業競爭:任何員工不允許同時在本公司存在業務競爭或有損於本公司業務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職。
第八條
商業機會:任何員工不得以公司資源、信息或其個人職位為條件攫取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機而牟取個人利益。如果員工通過利用公司資源、信息或職權在公司業務范圍內發現了商機,應在以個人能力獲取該商機之前首先報告公司。
第九條
財務利益:
(一) 員工不能直接擁有、通過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間接擁有其他商業實體的財務利益(包括所有權和其他形式):該財務利益對員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職責和義務產生負面影響或該財務利益需要佔用員工在公司的工作時間。
(二) 任何員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非上市企業之所有者權益。
(三) 員工在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於 5%的所有者權益。如果員工持有的所有者權益總數超過了 5%, 該員工應當立即向合規負責人報告該權益情況。
(四)如果某個員工的職責包括管理和監督公司與另外一家公司的業務關系,則該員工不得持有對方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第十條
貸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員工不得從重要客戶、供應商或競爭對手獲得貸款或個人債務擔保,也不可以與之進行任何其他個人金融交易。
第十一條 在董事會的工作:任何員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認為與公司有利益沖突的企業的董事會擔任職務,無論該企業為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員工在接受這樣的董事會職位之前要獲得本公司執行董事的批准。公司將隨時再次審核以確認員工擔任此類職務是否恰當。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
(一)員工不應同時履行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職責,業務部門工作人員不應在與其業務存在利益沖突的其它部門或子公司兼任職務。
(二)同一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分管兩個或兩個以上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的,不應直接或間接參與具體證券品種的投資決策、投資顧問等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業務活動。
(三)對於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業務,公司應建立必要的崗位獨立、信息隔離和人員迴避等工作安排。
(四)公司已經採取信息隔離牆等措施,仍難以避免利益沖突的,應當對實際存在的和潛在的利益沖突進行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仍難以有效處理利益沖突的,應當對存在利益沖突的相關業務活動採取限制措施。
(五)公司在對相關業務進行限制時,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和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嚴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
(六)法律合規人員在業務合規審核時,應關注防範可能的利益沖突與利益輸送以及基金持有人的不公平對待。
第十三條 上述商業競爭、商業機會、財務利益、貸款與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會的工作、資產管理並非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情況的完整清單,本辦法僅提供了有限的示例。如果員工面臨本辦法未曾列舉的情形,難以做出決定,可以首先確認以下問題:
(一) 所採取的行為是否合法?
(二) 是否誠信公正?
(三) 是否代表公司的最大利益?
(四) 是否有可能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四條 員工必須充分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利益沖突的情況。如果員工不能確定或其他人有理由懷疑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員工必須立即向(公司XX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員工應當向其上級或者(公司XX部門)報告主要家庭成員中存在本制度規定的利益沖突的情形。
本辦法中「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兄弟姐妹、雙方父母和子女。
第十六條 利益沖突的豁免情形由公司制度另行規定,或經董事會批准認為不存在實際利益沖突情形的,可予以豁免。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XX部門)負責制定、修訂與解釋,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XX審批通過,發布之日起施行。
D. 即將上市的公司高管有其他公司股份怎麼處理
協議本身也什麼問題,但這屬於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如果被發現,證監會同樣會按照關聯交易處理,如果存在利益輸送,會影響公司上市的。
最好的操作方法是甲真實地將B的股權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
問題中的方案,是比較無奈的方案
但無論什麼方案,仍要視擬上市公司A與B之間的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是否必要!
E. 利益輸送是什麼意思
通常指上市公司與公司股票的莊家配合或與其他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內幕消息或經營手段達到上市公司的股價波動,或經營業績變化,從而使得莊家或其他公司盈利。
利益輸送是證券市場上的一種不公平現象。上市公司向大股東進行利益輸送,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相互之間的利益輸送,上市公司假重組之名幫助限售解禁股高位套現等,不一而足。這些不公平與利益輸送的行為,無疑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阻礙著市場的正常發展,應該堅決杜絕!
「利益輸送」是Johnson, La Porta,Lopez de Silanes 和Shleifer (JLLS)在2000年提出的一個概念,原意是指通過地下通道轉移資產行為,企業控制者從企業轉移資產和利潤到自己手中的各種合法和非法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是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侵犯。
我國法律對「利益輸送」並沒有明確的界定,理論界對「利益輸送」的認識也不盡相同,而且大多是從經濟、金融領域對其進行研究的。
有的學者認為,「利益輸送」通常指上市公司與公司股票的莊家配合或與其他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內幕消息或經營手段達到上市公司的股價波動,或經營業績變化,從而使得莊家或其他公司盈利;
有的學者認為,「利益輸送」(Tunneling)又稱隧道挖掘,是指控股股東或大股東利用其擁有的絕對股權或控股地位,採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轉移上市公司資產或利潤,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
利益輸送常見的手段
1、綁標,以不公正的技術標,榜定特定廠商才有投標資格。
2、圍標。
3、以過於低廉的價格,將公有財產販售/出租給私人或財團,不過在某些情況下這種利益輸送是合乎道德的。
例如政府免費提供土地甚至補貼給鐵道公司,因為鐵道公司幾乎有高額虧本,但是鐵道可以大幅減少社會成本及政府支出;在台灣,官員將其稱為肥肉配瘦肉(為了讓公司做對社會有利的虧本生意,給他一些好賺的生意補償),而高雄捷運的虧損就是政府給予利益過少的例子。
4、指定廠商議價。
5、先低價搶標,後再追加預算。
6、收買評審委員。
7、透漏底標給投標廠商。
8、使用基金會轉移資產。
9、將藝術性的設計圖或表演指定給自己人承接,但價格過高或成品缺乏藝術價值;這是因為藝術有難以估價比較、不能以傳統方式競標的特性,相關法令會特別寬松,這可以合法將大筆公帑(而非合理報酬)送給自己人。
10、政府持有的基金在進出股市交易前,先行泄漏交易相關資訊,也就是報明牌,供他人短線炒作。
11、有些法律會阻擋特定人物的不當利益而產生公共利益,民代因為自身因素而阻擋這種法案也是利益輸送,例如自家開工廠的立委阻擋更嚴格的排放及噪音法案,吸煙立委阻擋擴大禁煙范圍的法案,仍算是廣義的貪污。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利益輸送
F. 股市有沒有反對明目張膽的利益輸送的法條
根據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法規規定,上市公司和自己的關聯單位發生重組合並,資產購買,或者其他交易的,都應該及時向證監會報告,並公告,接受國家相關監管部門和公眾的監督.
如果上市公司在和自己相關聯單位的交易中,一旦發生發現顯示公平的違規利益輸送,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權向證監會舉報,經查證核實後都會依法受到嚴厲處罰...
盡管監管法條是嚴格的,但還是有以身試法的上市公司,出現過利益輸送問題,也受到過相應的處罰.
但願今後的市場能不斷的完善制度並加大處罰力度,減少或者不發生利益輸送問題,還市場一個清潔的交易環境!
G. 上市公司的利益輸送是什麼意思啊
通常指上市公司與公司股票的莊家配合或與其他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內幕消息或經營手段達到上市公司的股價波動,或經營業績變化,從而使得莊家或其他公司盈利。自己按事前約定分得利益,最終是公司及股東虧損
H. 600萬年薪高管出軌女下屬,金融圈為何會這么亂
近日一則新聞上了熱搜,年薪600萬金融高管出軌女下屬,為什麼金融圈會這么亂?
金融圈經常暴雷發生此種事情,因為金融本身屬於極度暴利的行業,成了兩個巨大的利益場。處在行業頂端的人,掌握著巨大的資源和話語權。正所謂離金錢最近之處,往往是人性和慾望最容易暴露的地方。而不加約束的人性和慾望,往往是醜陋和無底線的。
I. 上市公司的老總的親戚可以和該上市公司做生意嗎會構成利益輸送嗎
不算,這種事情很多,很多。
J. 什麼是利益輸送
利益輸送通常指上市公司與公司股票的莊家配合或與其他上市公司配合,利用內幕消息或經營手段達到上市公司的股價波動,或經營業績變化,從而使得莊家或其他公司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