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股東未參加股東大會,可以對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表示否定嗎
不是,這是棄權
Ⅱ 公司法中對多次不參加股東大會,對決議不表決怎麼處理
公司法司法解釋2第一條規定:
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Ⅲ 如果股東未出席股東會,股東會決議如何寫
遵循的原則是實事求是,直接註明即可。
Ⅳ 出席股東未簽字,股東會議決議是否有效
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應當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判斷。
Ⅳ (急)未參加股東會的股東是否要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
要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
他已經授權給其他股東了
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只是確認一下而已
Ⅵ 公司股東會議,股東未參加,決議如何通過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十四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出席股東達到法律規定比例 可以通過決議
Ⅶ 股東未參加股東會,會後對股東會決議簽字認可是否有效
股東會決議,只要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就是有效的,與是否到工商局簽字無關。
Ⅷ 股東未被告知召開股東大會的原因沒有參加而通過了增資的決議有效嗎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來定
原則上,所有股東均有權參加股東大會。除濫用權力之情形外,股東的參加權是不可剝奪的。通常情況下,股東大會決議需經過半數表決權通過,但對於諸如公司章程修改、公司增加和減少資本、公司合並、分立和解散等事項作出決議,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在股東大會上,每位股東均有表決權,但持有優先股股票的股東除外。
參考: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50995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