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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大會人類

發布時間:2021-07-17 17:36:24

❶ 在公司里董事長和總經理誰的許可權大

從絕對權威上來說,董事長似乎比CEO大一點點,但事實也並非如此。實際上(根據中國的《公司法》),任命CEO的可以是股東會,也可以是董事會。如果CEO由股東會任命,那麼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類似貴族議會和國王的關系),董事會頂多也就是CEO的平級機關,那麼董事會的「頭頭」董事長也就談不上比CEO大了。另外一種情況是,股東會選舉董事會,然後董事會任命CEO。既然董事會可以任用、罷免CEO,董事會當然比CEO大;問題是:董事長呢?董事長比CEO大多少?嚴格來說(從法理上講),這種情況下(類似於美國議會和美國總統),董事長也沒有CEO大(就好像你不會覺得議長比總統大)。實際操作中,董事長往往和他的小夥伴們把持著董事會,董事長的意志往往等同於董事會的意志,因而,大家也就覺得董事長比CEO要官大一級了。另外,很多企業的董事長同時也是最大的股東,因此董事長的分量顯得更重。
上面說完了董事長「似大非大」的情況,下面講一件總經理「似小非小」的道理。
從管轄范圍來說,CEO當然是最大的。CEO也就是我們從前說的「總經理」、「社長」、「會長」、「買辦」。名字一直在變,內心卻始終如一。
首先CEO有著重要的人事任免權,各個職能部門的主管經理都由CEO任命;CEO也有權利開設新的部門和關閉舊的部門。其次,CEO擁有巨大的決策權;在企業實際經驗過程中,幾乎是由CEO進行絕大部分的決策,另外一部分則由CEO提出建議,由董事會審核通過(例如企業破產、出售、上市等等這些重大決策)。最後,CEO往往是公司精神領袖,CEO的行事風格和價值觀將會直接呈現在企業的產品的服務上。
所以總體來說,我們認為還是CEO的職權更大一些。
至於總裁,其實和COO差不多(也可以看成一種職位的兩個叫法),更多地主管日常運營。有的公司不設總裁,但是卻有大量VP(副總裁),其實際職權和部門總監是等價的。

❷ 1、商法具有哪些法律特徵2、商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商法的特徵
(一)兼容性(復合性):1.私法與公法的兼容,2.任意法與強製法的兼容,3.組織法與行為法的兼容。
(二)調整對象的營利性: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的構造、重要規則德確立,都必須考慮營利性特徵。盡量減少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

(三)商法規范有較強的技術性
(四)商法的國際性:1、商行為本身是一種跨國界的活動;2、商法產生之初具有國際性;3、商法的技術性4、大量的國際條約和國際商事組織的出現

二、商法的基本原則
(一)效益原則l源於商人和商行為的營利性
體現:在制度上減少加以成本和實現迅捷交易。如,短時時效、格式合同、權利的證券化等

(二)公平交易原則l源於民法,又有所發展
體現:注重機會公平、結果公平
(三)主體法定原則l商主體的創設、維持及解散需嚴格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
(四)維護交易安全原則l強調誠實信用、公示主義、外觀主義、行為獨立、以及嚴格責任,並建立風險分散機制

(五)業自由原則。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良俗的前提下。l商事結社自由l商事經營自由

❸ 股東大會有效召開所必須的出席人數有規定嗎

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此,《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參加人數做規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做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議會只規定了會議前通知股東的時間和會議表決權等。可見,《公司法》也沒有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會議參加人數做規定,同樣也可以由章程里規定。

❹ 股東會可否按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

這要看公司的類型了,在中國大陸,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二條: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了股東會按股東人數形式表決權,那就可以。如果公司章程未作約定就只能按出資比例形式來進行表決。(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在章程中約定了股東會按股東會按股東人數形式表決權,這就約定也是無效的,也不可以按股東人數進行表決。(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有限責任公司,從法理上來分析屬於人合性的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所謂人合性,就是依靠人與人聯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個組織,既然是人與人聯合在一起,而且股東人數較少,當事人自己約定就這么辦,當事人自己是最了解最忌的需求的,法理當然沒有必要去干涉了,這是立法上對當事人意願的一種尊重。
而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同了,它屬於資合性的公司,股東人數較多,有人認為,公司是人類歷史上偉大的發明,其實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沒有股份有限公司,那人類第一條鐵路還不知道什麼時候能建起來,就是因為需要的資金太大,靠幾個人的資本根本一時難以完成。所謂資合性,就是依靠資本的聯合,既然是資本的聯合,股東人數可能非常多,甚至多到股東之間自己都不知道有多少,各股東之間多數都相互不認識。這種公司即便你在章程中約定,股東會按股東人數形式表決權,當然就無效了。

❺ 有關民法的一些概念的菱菱角角。。高手請進。。

我就你的問題中的幾個說一下吧
倒著來
表見代理說的是代理人本身沒有代理權,但是第三人有理由認為他有代理權,而跟他簽訂合同,這種情況下,民事行為後果要由原來的那個被代理人承擔。如果給原來的被代理人造成損失了,可以要求無權的代理人賠償。
你的那個題目中,甲公司沒有收回授權書,所以導致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權,所以甲為乙的代理行為負責後果。D其實也不能算是錯,不過這個題最准確的就是表見代理C了
遺囑是民事法律行為。
至於從權利,從權利是相對的,要由主權力的,從權利是依附於主權力而存在的。在那個案例中,主權力是什麼呢?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比如說你的肖像權吧,是你的原權利,當他受到其他人的以牟利為目的的未經你允許的使用時,就侵犯了你的權利,你要通過一些法律手段來維護他,就是要救濟,這個可以使用的權利就是救濟權了。
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思機構應該是股東大會,決策機構董事會,監督機構是監事會。有限公司貌似差不多,這個我忘了,建議你查查公司法。法條就行,上面都有。
最後一個問題,樓上的回答就可以。

❻ 公司法人是什麼跟法定代表人什麼區別是一個人嗎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自然人不同,是種無生命的社會組織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范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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