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比例是多少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57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或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2、我國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為一個股東享有。在該股東為公司法人時,其設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稱的全資子公司;
3、可見,如題所指的比例是100%
B. 公司的股東可以幾個人
您好,成立一個公司 只有一個法人也是可以的
修改後的公司法允許設立一人有限公司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高於普通有限公司,並且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不允許分期繳納。
2.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應由股東會作出的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C. 一人是否可以在多個公司做股東
選擇個人最佳創業形式:
2000年1月1日施行的《個人獨資企業法》,為個人投資創業提供了依據和保障。200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施行。經修訂的該法創設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律制度,給個人創業提供了一種新的經營組織形式。「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有何區別?個人如何選擇最佳的經營組織形式?本文依據現行法律規定,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對兩者作如下比較分析歸納,供投資者參考。
所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公司。而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均是市場法律主體,雖然都是由一個投資主體創立,但兩者在法律依據、法定條件、法律責任、財產所有權、機構設置及人員任職資格、解散清算程序、法定權利限制和稅收義務承擔等方面存在著諸多本質區別:
一是兩者調整的法律依據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調整、約束和規范運行,屬於企業法人,其需要原則滿足新《公司法》為公司所設置的公司資本制度、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個人獨資企業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調整和約束,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是兩者設立的法定條件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股東對公司的全部債務僅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以逃避債務,新《公司法》對其規定了較為嚴格的設立條件和程序:
(一)投資人出資最低限額不同。根據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數額,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繳納。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則沒有最低限額的要求,且不需要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
(二)投資人出資方式不同。根據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探礦權、采礦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以多種方式出資的,其中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30%。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種類、期限均沒有作任何限制。
(三)兩者的法定登記手續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制定公司章程,並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則沒有要求投資人制定企業章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和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即可。
三是兩者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承擔上均有本質區別。
(一)承擔的民事責任後果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股東僅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清償責任,通常不會牽涉到股東的其它個人財產,經營風險較小。比如,若公司背上了50萬元的債務,而公司全部現存資產只有30萬元,只需賠30萬元就行了。但是,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原則,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它財產予以清償。」而且,《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作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承擔的行政責任尺度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對其作出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對其中一些違法行為罰款數額可達到50萬元;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所設定的行政法律責任較少,各種行政處罰的罰款最高數額也僅為5000元以下。
(三)承擔的刑事責任風險不同。現行《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專節規定了「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其中對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設定了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罪、欺詐發行股票和債券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妨害清算罪等罪名;而對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則沒有設定上述罪名。根據我國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罪刑法定原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所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風險比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要大得多。
四是兩者的財產所有權不同。新《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據此規定,股東出資後,其用作出資的財產所有權即與股東相分離,轉為公司所有的財產,由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並依法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股東不能再獨立、直接支配相關的出資財產,只能通過行使股權的方式對出資財產實施動態利用;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者繼承。」
五是兩者的機構設置和人員任職資格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不設立股東會,但應依法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並明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設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至二名監事。而且,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作出嚴格限制。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以及經營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沒有作出強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六是兩者的解散清算程序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清算。股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結束後,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清算,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則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司破產;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結束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七是兩者的法定權利限制不同。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此外,根據新《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如: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則沒有這方面的限制,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設立相應的分支機構。
八是兩者承擔的稅收義務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需分別就其公司所得和股東分取的紅利分別繳納法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自身不繳納法人所得稅,只待投資者取得投資回報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D. 一人公司與多人公司有何區別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資全部屬於單一股東的公司。我國《公司法》允許自然人或法人單獨出資設立一人公司,而國有獨資公司也可視為一人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合資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資是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的公司。
1、股東人數的區別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股東成立的有限公司,而多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多於1。
2、機構設置的區別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其他有限責公司需要設立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3、年報的區別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只需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來進行會計核算,無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出資方式的區別
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採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股東必須一次繳足認繳出資額。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可採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首次出資不低於注冊資本的20%,余額2年內繳足。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6-0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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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有多少人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引簡稱「一人公司」、「獨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理論上有狹義和廣義的區分。狹義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指股東只有一人,全部股份由一人擁有的公司,又稱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廣義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僅包括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還包括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實股東只有一人,其餘股東僅是為了真實股東一人的利益而持有公司股份的所謂名義股東,這種名義股東並不享有真正意義上的股權,也不承擔真正意義上的股東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