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由誰任免
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任命。
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二十三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或者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但是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必須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由它選出的人民法院院長。在地方兩次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㈡ 浙江省高院副院長名單
1.姚海濤,現任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2.顧進良,現任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3.徐靜霞,現任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4.章伯凌,現任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5.李忠平,現任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內設監察室、辦公室、審判管理處、新聞宣傳處、基層工作處、組織人事處、法官管理處、教育培訓處、老幹部處、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審判監督庭。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設在杭州市,成立於1950年,原在民生路辦公,後移至聖塘路,1991年搬入省府路1號,2001年遷至馬塍路5號。現辦公審判大樓佔地約24畝,由主樓、南樓、法官培訓中心三部分建築構成,有大、中、小審判法庭19個。
㈢ 宋城集團為什麼向中紀委實名舉報浙江省高院院長齊奇
因為一個房產項目的利益
㈣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和省高院院長那個權力大
最高人民法院法是省高院上一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比省高院院長大半級或平級,從權力分配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權力大,但是縣官不如現管,省高院院長權力比最高人民法院副職大,因為省高院院長全方面管理省高院的工作,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具體管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部分工作,只有正職才管全面。
㈤ 申訴到省高院,省高院直接給立案判決,還是發回給原來法院,重新判決
省高院是直接給予立案判決,還是發回給原來法院重新判決,取決於案件的實際情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5)宋城集團告省高院院長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