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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控股股東

發布時間:2021-07-19 19:24:26

❶ 發行人發行前存在佔用控股股東的資金是否構成發行障礙

需要清理。但是要准備好解釋的理由,而且交易要公允。可能會被認為:控股股東向擬上市公司輸送利益從而虛增發行人利潤。

❷ 發行人控股股東的股權結構在報告期內發生重大變動,對發行人IPO可能的影響

我的個人理解,你提的兩個問題應該先後順序倒過來:1、上報材料前,發行保薦書和法律意見書必須對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化有明確的意見,當然肯定得是沒變化,不然也報不進去。2、報進去以後,才是證監會關注甲的股權變動對發行人治理結構、持續經營等產生的影響。你這個案例裡面,如何保障實際控制人沒有變化?實際控制人僅持有40%甲的股份,能夠對甲實施控制嗎?甲章程是如何約定的?董事會如何構成的?發行人的董事會如何構成的?等等。如果原實際控制人沒有特別的約定,很可能會認定為實際控制變更。

❸ 為什麼要規定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

道理很簡單啊。

打個比方說有一家上市公司是賣電視機的。
如果這家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又新設立一家和上市公司並列(兄弟公司)的新公司,也是賣電視機的。

那你認為,假設這兩家都是賣電視機的子公司在原材料采購、銷售等各個環節產生了沖突怎麼辦,搶客戶怎麼辦?從控股股東的角度是維護上市公司的利益呢,還是維護另一家公司的利益呢?

以前很多情況下,控股股東往往偏向於新公司,為什麼?因為新公司的利益100%都是控股股東的,而上市公司的利益是和其他股東(包括股市投資者)分享的。

所以,為了保護上市公司投資者的利益,法律規定,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關聯企業不得從事與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的業務,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

你要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那就要一心一意扶持上市公司的業務。不能另立山頭。

❹ 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 發行人 三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控股股東是指佔有一個公司股份比例最大的者;實際控制人與控股股東就好像父親與兒子的關系;(這個不太恰當但意思就是控股股東要聽實際控制人的話);發行人是指某一證券經紀人被這家公司委託發行自己的股票

❺ 證券法中,控股股東是發行人么

不一樣,發行人是指要上市交易的公司,這個公司是主體發行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控股股東是對這個公司具有控制地位的企業或實際人。

❻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該怎麼理解發行人是指什麼

發行人是針對公司發行股票、債券、可轉換債券等票據時的專用術語,一般是發行這些票據的主體,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一般情況下其實是一回事,只不過法律主體不同,控股股東一般指公司或企業,而實際控制人一般指自然人。你如果還想進一步了解三者的意義,建議你看一下會計書或者公司法。

❼ 證券法84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❽ 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可以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企業擔任監事

不能

  1.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均為有效規定,應該從嚴把握。

  2. 且上市公司章程中應已具備《章程指引》的前述相關條款,故在選聘相關人員時應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3. 另外,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1.2 「上市公司的人員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4. 公司的經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上市公司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創業板上市公司除應遵守《章程指引》外,還應遵守交易所的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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