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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瞞法人不知情

發布時間:2021-07-20 04:59:55

① 法人代表在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外面以公司的名義借錢,簽合同,股東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律師建議如下:
1、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即股東只要按照規章足額繳納了出資,那麼公司對外所欠的債務跟股東是沒有關系的。因此你不需要承擔返還的義務。
2、只有在對方能證明公司與股東的關系存在混合,即公司受股東的控制,在業務和收益上與股東混合,公司的錢都進入股東的賬號,那麼股東是需要與公司一起承擔法律責任。但從你股東離開公司1年多,沒有參與公司任何決策來看,股東與公司是嚴格分開的,因此股東不須與公司一起承擔法律責任。
3、只有股東沒有盡到規定的出資額,那麼在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時,股東需要在未出資的限度內承擔法律責任。打個比方,股東按照規定需要出30萬,但實際上股東只是出了15萬,那麼如果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比如還差30萬,那麼股東就需要在其未繳納的15萬內承擔責任,即股東只需要還30萬中的15萬。這個也是股東有限責任的體現。
4、有不需要可以再網路知道我們,對你有幫助,請記得及時採納我們的答案,謝謝。祝你好運!

② 公司股東在法人和其他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拿公司營業執照去貸款,法人個不知情股東該怎麼辦😱

你好,股東沒有經過股東會決議擅自以公司名義貸款,如果該股東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就無權以公司名義貸款。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如果銀行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股東無權代表公司以公司名義貸款仍然貸款,則銀行不構成善意,該貸款合同無效,公司無需承擔責任。另一種情況是,如果該股東在貸款時,銀行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該股東無權代表公司貸款,則銀行屬於善意第三人,貸款合同有效,公司需要向銀行承擔還款義務,公司還款後,可以向該股東追償。股東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向銀行貸款時沒有提供股東會決議即擅自以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銀行對此負有合理審查義務,現在銀行沒有審查,把錢貸給了你們公司,具有一定過失,你們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貸款合同無效,公司不負有還款義務,只能向該股東主張還款。當然,你們公司也可以在事後選擇追認,承認該貸款合同有效。

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果隱瞞法人進行違法的經驗行為,法人是否應承擔責任

區別對待。法人承擔責任的例外情形:確實不知該股東的行為或者確實不應該知道該行為。如果可以證明此點,責任可由股東在責任范圍內承擔。

④ 法人代表及其他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其他股東把股份轉讓出去,違法嗎

樓上的懂公司法嗎?這個轉讓需要經過股東會同意,而且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和非法侵佔有什麼法律聯系嗎?都說是股東了,你怎麼可能處置別人的股份?工商系統會同意嗎?莫名其妙誤人子弟。

⑤ 法人違法,股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要承擔責任嗎

法人是相對於或區別於自然人而言的,如企業是應有法人的資格和地位、應受到法律承認和法律保護並依法行使決定權等權利義務的獨立單位,而不是上級主管部門的附屬物。

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
非法人組織的特徵是:(1)非法人組織是組織體;(2)非法人組織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體;(3)非法人組織是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

那麼,顯然企業非法人就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下屬企業;企業法人是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⑥ 公司法人即是顯明股東 ,也是隱名股東。法人在掛名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抽逃出資,雙方簽訂了股權代持協議

有一定責任。先說行政責任,抽逃出資是違規行為,會被工商處罰,但只對抽逃者處罰,這對掛名股東無影響。再說民事責任,如果抽逃出資後,有債權人起訴公司,法院可能會判掛名股東和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的財力可以,或債務很少,基本上沒責任。在承擔了連帶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抽逃出資者索賠。最後是刑事責任,如果是惡意欺詐,後果嚴重,會被判刑,掛名股東若不知情,沒獲利,不會被判刑。

⑦ 法人虛開發票,股東不知情,股東有罪嗎

朋友你好。
股東如果真的不知情的話。
法人虛開發票。
股東是沒有罪的。
但是由此造成的損失,可能股東也要承擔

⑧ 股東在法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的協議是否有效

法人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都是有效的,除非對方明知道該份合同是未經公司同意而簽訂的。如果法人簽訂的合同損害了公司或者股東的利益,股東可以要求法人賠償損失。但對簽訂合同的另一方來說,他依然有權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

對協議雙方是有效的。但對於其他善意第三人是無效的,若該名義上的持股人將股份移轉的,第三人取得股份,股東只能要求名義持股人賠償。辦理工商登記,並在公司股東名冊上載明為股東。

(8)股東瞞法人不知情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十六條具有相應的外部效力,根據該條規定合同相對人負有對公司內部決議進行形式審查的義務,即合同相對方應當要求公司提供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即擔保人未向債權人出具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擔保認為法定代表人未經股東會決議、以公司名義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構成越權代表,債權人應當知道其越權代表,不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善意相對人,進而認為擔保合同無效。合同無效。 《公司法》第十六條是公司內部管理性規范,違反不影響公司對外擔保合同的效力。即使擔保人未向債權人出具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擔保合同也為有效。

⑨ 股東在法人不知情的情況的下以公司名義在外面借錢,法人不是股東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股東個人借款的,屬於個人債務,與公司無關,公司不承擔償還責任。
2、股東為公司事務借款的,屬於公司債務,公司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3、公司債務,由公司所有的財產予以清償,法人代表及股東個人對此債務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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