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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優先受讓權

發布時間:2021-07-20 06:53:17

『壹』 乙向甲轉讓股份時,其他股東是否享有優先受讓權為什麼

其他股東是享有優先受讓權的。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貳』 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 原股東是否有優先受讓權

一般情況下,沒有。

優先購買權一般指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東向外轉讓股權的時候,其他股東擁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71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時候,將股票轉讓即可。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除非章程有另外約定,股份公司的股東轉讓股票的時候,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

股份公司是一種資合性公司(非上市的股份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其設立的基礎就是資合,所以無需保證其人合性。所以,股東轉讓股權的時候,其他股東沒有優先購買權。

『叄』 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具體是什麼

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具體是什麼?
股權轉讓中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公司中的其他股東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72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經股東同意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在兩個以上股
股權轉讓中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公司中的其他股東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72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經股東同意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在兩個以上股東都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這足法律關於公司內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時的程序性和公平性規定,以避免公司內股東之間行使優先購買權時發牛沖突。同時,這一規范也是解決此類糾紛的准則。
規定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目的就是保證老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這是因為:
(1)有限責任公司兼具資合與人合的性質。其人合性要求公司股東之問具有很強的合作性。當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為維系公司的人合性,賦予老股東優先購買權,以便其選擇是否接受新股東的進入。
(2)保護老股東在公司的既得利益的需要。公司是老股東經營發展起來的,當股東發生變化時,應當優先考慮對老股東既得利益的維護,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公司的穩定發展。
延伸閱讀:
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幾種情形
股東優先購買權有沒有行使期限
股東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實質要件

『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怎麼回事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於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於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簡介:
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特定對象的先於其他權利人主張自己財產權利的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伍』 股權轉讓中優先購買權有什麼法律規定

具體規定如下: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5)股東優先受讓權擴展閱讀:

優先購買權的實質條件:

(一)首先,同等條件主要指價格條件

在買賣合同中,價格條款是其核心條款,集中反映了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只有在價格條件相同前提下,才能保障在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同時,維護出賣人的利益,實現法律公平、合理的精神。

但這里的價格是指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形成的價格,若該價格條件是在乘人之危、欺詐、脅迫或惡意串通等情況下形成的,則不得成為先買權人購買的「相同價款」。此時先買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以市場價格作為購買價格。

(二)其次,除價格外,衡量「同等條件」還應當考慮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因為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將會涉及到出賣人的期限利益、價款受償的風險。在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先買權人不得超過第三人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期限而主張與出賣人訂立合同,但出賣人同意的除外。

如果出賣人允許第三人延期付款,由於延期付款涉及到付款人的信用和出賣人承擔的價款可能不受清償的風險,因而只有在先買權人就延期支付價款提供了相應的擔保,足以保障出賣人能按期受償時,才可將延期付款視為同等條件。

同時如果第三人允諾一次性付清,則先買權人主張分期付款的,則不能構成同等條件。

(三)再次,在特殊情況下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來確定「同等條件」

出賣人可能會因某種特殊原因的存在而決定將標的物賣於第三人或以較為優惠的價格賣於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適用優先購買權以及如何確定「同等條件」呢。

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優先購買權制度將會造成出賣人與第三人為了規避優先購買權的適用,惡意串通,故意製造「特殊原因」,這樣將會造成優先購買權制度形同虛設,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故應適用優先購買權。這種情況下「同等條件」確定可以考慮遵循下列原則:

(1)當出賣人與第三人所訂立的合同中有從給付義務的,若該從給付義務先買權人可以履行,則為了保護出賣人的利益,如果先買權人不願履行該從給付義務,則視為未達到「同等條件」。

若先買權人不能履行該從給付義務,則只有在先買權人可以價金代替該從給付或者沒有該從給付,合同仍可成立時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

(2)當出賣人基於某種特殊的原因給予其他買受人一種較為優惠的價格時,「而這種特殊原因能以金錢計算,則應摺合金錢計入價格之中。如果不能以金錢計算,那麼應以市場價格來確定。

」當然,我們應該考慮到,將優惠價格賴以形成的基礎(特殊原因)折價,不僅存在一定難度,而且與一般道德標准相悖,不利於弘揚公民之間互助友愛的道德風尚,即使以市場價格來補償,也只能使出賣人眼前的現實利益得以維護,仍會損害其未來利益及其與第三人之間的各種利益關系。

但是我們在適用法律時要對各種利益關系予以衡量,保護社會效益最大的利益關系,在公民互助友愛的道德風尚與法定的先買權人利益之間,我們當然會選擇後者。

而且筆者認為對於公民之間互助友愛的道德風尚,出賣人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給對方以補償,而並非必須以出賣標的物給對方的方式。

(3)當出賣人轉讓給第三人的標的物大於優先購買權的標的物時,如果其為可分物,則先買權人可僅以優先購買權標的物部分與出賣人訂立合同。

若為不可分物,並且該不可分物的分割致使權利人顯受損失的,則先買權人有權要求擴大優先購買權標的物及於不可分物全部而訂立合同。

資料來源:

網路-優先購買權

『陸』 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能否部分行使

股東能否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 解答:實踐中,股東出於種種考慮,往往僅主張對擬轉讓股權的一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如進行部分購買就可以達到對公司的控制情形。對此應如何處理,《公司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甚統一。肯定觀點認為法律並沒有禁止股東部分人合性,維護公司老股東的利益,老股東應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實際情況行使優先購買權即應視為允許。優先購買權的目的是為了保持公司的決定是部分購買還是全部購買。尤其當老股東資金不足時,強令全部購買只能使優先購買權落空。否定觀點則認為,從法律對優先購買權行使的交易「同等條件」要求看,已經否認了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是包括價格、標的在內的多個條件的集合,麗非局限於交易價格。如果允許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轉讓方所追求的利益便無法實現。上述兩種觀點反映了不同的價值取向。肯定觀點著眼於老股東的利益,否定觀點則更加關注轉讓股東的利益。而如何實現兩種利益的平衡則不失為最佳處理方案。我們認為,實踐中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如果股東僅僅主張部分優先購買權,而受讓股東對剩餘部分願意繼續受讓的,可以認可部分優先購買的效力;如果因為股東主張部分優先購買權導致受讓股東完全放棄購買計劃的,此時則不應允許行使部分優先購買權,股東必須全部購買,否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徵求意見稿2)第25條的規定可資參考。該條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主張優先購買部分股權,導致非股東因份額減少而放棄購買,擬轉讓股權的股東請求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受讓全部擬轉讓股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柒』 股東優先購買權有什麼法律適用問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在適用優先購買權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關於其他股東的同意問題。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踐中對此存在兩種理解。一種觀點認為,過半數股東同意是決定性的前提條件,否則不得轉讓。此時,股東轉讓出資受到嚴格限制:除非股東願意受讓,或者過半數股東同意,否則,不得轉讓。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如果未達到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則不同意的股東有義務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此時,股東轉讓出資是相對自由的:要麼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要麼迫使其他股東受讓。筆者同意後一種觀點,因為法律有關同意的規定並非意在剝奪股東的轉讓權,而在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所以即便不到半數的人同意轉讓,也不意味著轉讓人就不能轉讓股權,只是意味著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可能超過半數。在具體操作上,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也就是說,公司股東要麼同意,要麼不同意,既不同意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同意。同意意味著放棄優先購買權,不同意意味著要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是關於轉讓人的告知義務。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但轉讓事項究竟是指股權轉讓價格,還是包括與股權轉讓有關的所有事項,抑或是轉讓方應當提供與擬受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文本?著眼於優先購買權行使的角度,告知事項應僅包括如股權轉讓價格、受讓人的信息、轉讓股權的比例等股權轉讓的意向性內容,而非一個完整的股權轉讓協議的全部內容。

三是關於同等條件的確定問題。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只有在同等條件下才能主張,如何理解同等條件就成為問題的關鍵之所在。對「同等條件」的理解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是絕對同等說,即認為先買權人認購的條件與其他買受人絕對相同和完全一致;二是相對同等說,即認為先買權人購買條件與其他買受人條件大致相等,便視為同等條件。筆者同意相對同等說,即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至少應使買受人不因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而遭受經濟利益上的損失。一般認為,「同等條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價格條件,二是價款支付條件。其中,價格條件是首要的,它往往決定著承租人能否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價款支付條件則是次要的,例如承租人的分期付款的要求相比於第三人的一次性付款條件顯然較弱,則對於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要求可以不予支持。

三、優先購買權的效力

從理論上說,公司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有兩種形式:一是「先通知、後簽約」;二是「先簽約、後通知」。司法實踐中涉及更多的卻是第二種情形。在「先簽約、後通知」的情形中,如股權轉讓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基於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將享有何種權利?這就涉及優先購買權的效力問題。

關於優先購買權的效力,實踐中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是否以及如何影響轉讓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二是優先購買權與新的買賣合同間的關系。先來看第一個問題。關於侵害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存在著有效說、無效說、相對無效說、可撤銷說等理論。《細則》採取了無效說,公司法並未作具體規定,理論界則越來越傾向於有效說,筆者則持相對無效說或可撤銷說。因為合同僅涉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安排,但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對自己所作的利益安排會產生某種外部性,影響到合同關系以外特定第三人的利益,產生合同當事人與合同之外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沖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便屬於此種類型的利益沖突。此時應賦予該第三人以某種權利,以干預合同的效力。當權利人行使此種權利時,合同應歸於無效;如不行使,則合同仍為有效。所以,有效說與無效說均不妥當。相對無效說與可撤銷說則並無本質區別,鑒於現行立法並未采相對無效說,因此,可撤銷說較為可采。撤銷權只能由享有撤銷權的其他股東行使,轉讓人與受讓人以及其他人均不享有撤銷權,自然不得以侵害優先購買權為由撤銷股權轉讓合同。撤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權利人只需依照單方意思表示就可導致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撤銷權有存續期間,該期間為除斥期間,在具體計算上可以類推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撤銷權的規定,即權利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行使。

『捌』 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是怎樣規定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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