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有企業能否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一、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特殊注意事項
(一)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需履行特殊審批、備案及相關決策程序
無論是《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還是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關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備案制度,都強調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管理,重大投資項目需要經過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或備案,對於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重大投資事項,甚至需依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國有企業在決定全資子企業的重大事項或對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項行使股東權利前,應按規定徵求國有企業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審批需報送有關投資的決議、有關事項的說明、可行性研究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其他證明投資項目合理性和合規性有關文件。
《中央投資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動態調整。」
因此,在國有企業對外投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或有限合夥制基金實體及投資私募基金時,通常需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要求報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屬國家出資企業批准或備案。
(二)國有企業對外投資需開展盡職調查、進行可行性分析、制定風險應對方案
《中央投資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按照國資委確認的各企業主業、非主業投資比例及新興產業投資方向,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做好項目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的研究論證。對於新投資項目,應當深入進行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其中股權投資項目應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並按要求履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程序。」各級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也建立了關於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要求對規定的重大事項需報送有關投資的決議、有關事項的說明、可行性研究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相關材料,各級地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主要審核國有企業重大事項是否符合國有資產布局與國有企業結構調整規劃、是否符合該企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是否符合該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其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並對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審核。
2016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63號)規定:「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投資並購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等。」
因此,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國家不斷加強對國有企業對外投資、並購、擔保等重大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國有企業在投資發起設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前需進行詳盡全面的項目盡職調查工作,對項目可行性論證,合規性調查,以及風險預測和風險應對策略等。對項目的全面調查工作不僅有利於國有企業科學投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同時這也就是國有企業履行國有資產內部審批程序的最為重要的前期工作。
(三)國有企業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的評估程序
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47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因此,該三類國有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應當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四)「三重一大」決策程序
根據201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的規定,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㈡ 請問中投公司是央行的還是財政部的
許多人誤認為中投是央行直接調撥2000億美元的外匯儲備成立的。實際上,它是由財政部發行了15000多億人民幣的特別國債向央行外管局購買2000億美元作為注冊資本金而組建的。
為什麼政府不是通過央行投資而是財政部呢?有人可能認為這不是多此一舉嗎?我的回答是,這還真不是多次一舉。理由如下,其一,央行自身的定位決定了它必須一個獨立機構。也就是說,它僅是個發鈔機構和政策工具,不可能成為一個營利機構。如果中投是央行的下屬單位,那麼央行的政策獨立性在形式上都滿足不了。其二,中投是一個國家的主權基金,其定位就是一家投資公司,一個營利組織。理論上,它可以進行任何有盈利前景的投資項目。而央行的外管局不可能做到這點,它僅是個外匯管理機構。目前進行的一些簡單外匯保值交易,如購買美國國債,也是被動地進行低風險甚至零風險的投資。中投的成立在一定程度彌補央行及其外管局在保值增值功能的不足。
有人可能進一步要問,為什麼財政部要發行國債購買外匯呢?不能直接撥給財政部嗎?首先,前文說過,理論上央行的功能是中性和獨立的,亦即央行是全國人民的央行,不僅僅是中央政府的央行。其次,央行手上的外匯也是用人民幣從市場上買的。財政部要從央行手中拿到這2000億美元,理論上有三種形式。一是央行以投資的方式通過財政部注入中投公司;二是央行以債權的形式借給財政部,再由財政部注資中投;三是財政部向央行購買,而後再注資中投。說過了,前兩者方法違背央行的自身定位,行不通。最終,我們是採用第三種方法,將財政部視為普通的市場主體。這是符合市場邏輯的。
㈢ 國有獨享資本公積和 大股東獨享資本公積 是一回事嗎
是不是一回事,需要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區分。
在一個企業里,國有獨享資本公積和大股東獨享資本公積是不是一回事,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大股東是企業的唯一國有股東,那麼國有獨享資本公積和大股東獨享資本公積就是一回事。如果大股東不是國有股東,或者大股東不是唯一國有股東,那麼國有獨享資本公積和大股東獨享資本公積就不是一回事了。
在實務中,不按股權比例分家的資本公積就是「國家獨享資金」。某些政府補助,政府會下發文件規定該資金作為「資本公積-國家獨享資金」或「資本公積-國家扶持基金」等名目入賬。說白了就是這錢啊是國家的,與私人股東沒什麼關系。
(3)財政部基金國有股東擴展閱讀
國家獨享資本公積是有特定含意的,並不是某級政府要求就可以記入國家獨享資本公積的。
例如,某中央國有獨資企業在某市開發區設立一戶全資子公司,開發區要求企業將開發區政府撥付的補助資金計入「盈餘公積」,並且明確該部分權益由開發區政府獨享。開發區政府在撥付補助資金時一定會明確資金的性質、用途和補助的目的。應當依據資金的性質、用途和目的,對照相關法規進行帳務處理,不可能僅依據開發區政府的要求進行帳務處理。
㈣ 請問:財政部監管的國有企業與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業有什麼不同
財政部監管企業主要是中央部委,事業單位下屬企業以及金融機構企業,比如銀行,保險等等,國資委監管的是原國務院直屬的部級中央企業,比如石油石化,電力等
㈤ 關於財政部2001年651號文件規定的可質押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計算方式
非限售股+限售股
㈥ 財政部管理的國有金融企業有哪些
四大國有銀行、交通銀行(財政部都是大股東,董事長都由國家直接任命)、匯金公司、信達長城等四大資產管理公司...
㈦ 中國財政部為主要股東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光大集團 ;;;;;;;;;;;;;;
㈧ 國務院:10%國有股正式轉給社保基金持有。對股市來講是利好還是利空如題 謝謝了
利好,轉部分國有股充實社保基金是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和十七大報告中關於通過多種渠道籌集社保基金精神的重要措施,是未雨綢繆、積極應對未來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養老金缺口的實際行動,是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一個重要投資機構,奉行長期投資、價值投資、責任投資的投資理念。劃轉部分國有股充實社保基金,並對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至轉持政策頒布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的股份,在承繼原國有股東禁售期的基礎上延長三年禁售期,將有利於增強投資者信心,有利於我國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㈨ 國有股權和國有產權有什麼區別
1.產權的概念很廣,包括動產,不動產,還有工業產權(專利,發明,商標等知識產權)。
2.股權指因為出資到某企業成為該企業的股東而擁有的收益權和管理權。只有股份公司的產權叫股權;所有的財產所有權統稱產權。產權包含股權;股權是產權的一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