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是多少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的股東認購公司的股份所應繳納股本的總額。
它是有限責任公司最初的對外承擔物,也是公司存在、發展的物質基礎。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經核准登記後,就成了法定資本,不得隨意改變,如需增減,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的條件和程序都作了明確而嚴格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通過。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由股東一次認繳,因而始終是與發行資本相等的。
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具有確定性。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一個注冊資本最低額的限制,否則,就可能名不符實,導致社會經營秩序的不穩定,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證。
因此,有關公司法規都一般要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的最低額。
如果公司設立時,公司的注冊資本少於這一最低額,登記機關將不予以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是由公司的經營活動而規定的。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①生產經營性公司為50萬元人民幣;②商業、物資批發性公司為50萬元人民幣;③商業零售性公司為30萬元人民幣;④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10萬元人民幣。
我國公司法同時規定,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額有較高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股本的總和。
這種注冊資本由於是一次必須由股東認足,因而始終與公司的發行資本相等,具有確定性。
如果公司成立後還需要發行資本,應履行增資的法定程序,相應地對原公司章程的注冊資本額進行修改。
低限額為:①生產經營性公司為50萬元人民幣;②商業、物資批發性公司為50萬元人民幣;③商業零售性公司為30萬元人民幣;④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10萬元人民幣。
我國公司法同時規定,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額有較高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股本的總和。
這種注冊資本由於是一次必須由股東認足,因而始終與公司的發行資本相等,具有確定性。
如果公司成立後還需要發行資本,應履行增資的法定程序,相應地對原公司章程的注冊資本額進行修改。
Ⅱ 《公司法》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哪些規定
答: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答: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答: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答: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注冊資本的出資,按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交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答: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答:投資者應當在合同、章程中明確出資期限,並應按照合同、章程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
合同、章程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
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
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二百一十萬美元;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佔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五百萬美元;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一千二百萬美元。
答:申請以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以下簡稱「技術成果」)出資設立企業或增加企業注冊資本的,凡技術成果評估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含)的,應要求評估機構在評估報告中附上評估對象(即委估技術成果)所屬領域或行業的專家簽署的參考意見,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或相關科研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並附專家名單。
專家名單應包括以下詳細內容:專家姓名、工作單位、所學專業、現從事研究的領域、職稱職務、聯系方式。
答:《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該條規定規制了一人公司的最低資本數額和一次性繳足資本的條件。
《公司法》對因公司變更、重組出現一人公司,沒有給出除以上規制條件的其他例外性規定,因此無論公司在變更登記或改制重組過程中,出現一人公司情形的,該一人公司均應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滿足注冊資本十萬且一次性繳足。
Ⅲ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出資金額不得低於20%,也不得低於最低注冊資本500萬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問題。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人員,在鎖入期間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分支機構負責人。
2、2個(含2個)以上200個(含200個)以下發起人中需有過半數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人民幣;特定的行業從相關規定。
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30%。發起人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部分,可以分期繳付。
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超出部分應當在公司設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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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股份制有限公司成立的條件:發起人幾人以上注冊資本最低資本多少
股份制有限公司成立的條件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股份公司法定資本最低額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是多少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的股東認購公司的股份所應繳納股本的總額。它是有限責任公司最初的對外承擔物,也是公司存在、發展的物質基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經核准登記後,就成了法定資本,不得隨意改變,如需增減,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的條件和程序都作了明確而嚴格的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由股東一次認繳,因而始終是與發行資本相等的。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具有確定性。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一個注冊資本最低額的限制,否則,就可能名不符實,導致社會經營秩序的不穩定,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證。因此,有關公司法規都一般要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的最低額。如果公司設立時,公司的注冊資本少於這一最低額,登記機關將不予以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是由公司的經營活動而規定的。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①生產經營性公司為50萬元人民幣;②商業、物資批發性公司為50萬元人民幣;③商業零售性公司為30萬元人民幣;④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10萬元人民幣。我國公司法同時規定,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額有較高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股本的總和。這種注冊資本由於是一次必須由股東認足,因而始終與公司的發行資本相等,具有確定性。如果公司成立後還需要發行資本,應履行增資的法定程序,相應地對原公司章程的注冊資本額進行修改。低限額為:①生產經營性公司為50萬元人民幣;②商業、物資批發性公司為50萬元人民幣;③商業零售性公司為30萬元人民幣;④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10萬元人民幣。我國公司法同時規定,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額有較高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股本的總和。這種注冊資本由於是一次必須由股東認足,因而始終與公司的發行資本相等,具有確定性。如果公司成立後還需要發行資本,應履行增資的法定程序,相應地對原公司章程的注冊資本額進行修改。
Ⅵ 新《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是多少
一、依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現在已經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
三、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企業股東承諾認繳多少就是多少,理論上一塊錢也能辦公司,經營者風險自擔。
四、《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二、放鬆市場主體准入管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
1、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2、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3、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6)股份公司法定資本最低額擴展閱讀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是對於注冊資金注意點:
1、公司注冊資本寫多少,要參考所在行業資質要求
例如,互聯網公司申請ICP經營許可證時,ICP經營許可證要求公司注冊資本在100萬以上;天貓、京東也對入駐平台的商家提出了標准:注冊資本為200萬以上。其他需要資質/資格的,如招投標等,參照行業通行做法就可以了。
2、注冊資本越大,承擔的風險/責任就越大
比如:一家注冊資本為100萬的公司,A佔70%股權,所以需要出資70萬。後來公司經營不善,欠了1000萬的外債。那麼A最多隻需用他70萬的出資額來承擔責任,超出的部分就和他沒關系了。但如果這家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A依舊佔70%的股權,那麼A就要承擔700萬的責任!
3、一個小的考慮:印花稅
每年年底,企業要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例如一家科技類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萬元,如果企業完成實繳,那麼,企業的印花稅將是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