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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換人

發布時間:2021-07-28 13:34:08

① 委託持股後委託人要解除,代持人不配合怎麼辦

你有對方的身份信息吧,可以憑代持股協議等證據起訴對方,要求對方配合

② 股份代持問題

你這個問題可麻煩了。
1、在公司准備上市的過程中,股份代持是絕不允許的。看清楚,是絕不!包括信託方式的也不行,必須清理掉。當然了,這是在證監會能夠查出來的情況下,你不說,代持人不說,誰還知道呢。
如果這個公司只是剛剛開始要上市的准備工作,那麼建議你,立即把代持的股份轉回你自己的名下,否則,這就成了一個非常麻煩的事情。如果這兩個人認可你們的代持關系,還好說。如果他們不認可了,到時候,法律支持不支持你們這個合同就成了大問題了。可能的情況:他們不承認和你簽了類似協議,或是不認可這個協議了,那麼你如果去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沒有法律保護你們之間的協議,法院可能會作廢這個協議,然後由這兩個人按五年前你買股票時出的錢給你返還,然後這兩個人就明正言順的當他們的股東,享受股票增值的收益,和你就沒有關系了。當然,這只是可能的情況。不過,確實有出現的可能。當然,如果出現糾紛,是民事案件,這可到不了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是不介入的。

2、公司上市前一年,股東如果發生變化,那麼,新進的股東是要鎖三年的。所以,如果你決定改回你自己的名字,就應該立即執行。而且,一旦上市,限售股賬戶是絕不可能更名的。是絕不可能。

3、現在進行股權轉讓很簡單,不復雜,只要簽個買賣協議就行。因為現在是他們兩個人代持,他們是股東,你不是。所以,你和他們要分別簽股權轉讓協議。協議里寫明他們的股份轉讓給你,轉讓價最好是平價,不要溢價,否則還要交稅的。

4、改子女也沒問題。上面提到的股權轉讓協議裡面,把買方的名字寫成你的子女就可以了。其實,你們之前簽的那個協議書的效用真的是有待確認,所以,不用太較真那個協議。對於一個上市公司來說,最關鍵的是我上面提到的這個股權轉讓協議。因為你們之前的那個協議是個地下協議,除了你們簽約人本身就沒人知道了,所以明面上他們是股東,你誰也不是。那麼,在股權轉讓,也就是他們把股權交回你手中的過程中,買入方是不是你,誰也不在乎,你寫你的子女,你的父母,你的親屬,誰誰都行。只要協議上他們簽字,那轉讓就是成功的。買方就是新的股東,就是被認可的。 當然了,你的子女也必須符合當股東的條件,最起碼年齡要合適,要有獨立的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③ 公司法人和股東全部換了代持協議還有效嗎

在沒有更改公司章程的情況下,代持協議依然有效!
公司法人和股東全部換了,如果召開全體股東大會,對代持股份有新的決議,按新決議執行!

④ 替別人代持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如不想繼續擔任該怎麼辦

只要不是你的財產就好辦,請資本持有人另選法人代表或經理人,你撤出就可以了。撤退前完成工商登記的法人代表變更。

⑤ 委託持股後委託人要解除,代持人不配合怎麼辦

您好:
股權代持協議被中途解除的
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再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旦因受託人解除股權代持協議的,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不同意將委託人變更登記為顯名股東,或者不同意委託人更換其他人作為登記股東的,將造成委託人股權代持協議解除後,但股權仍登記在受託人名下的實際情況,委託人後期所有的股東權益都將不受股權代持協議的約束。

⑥ 報告期內的股份代持是否影響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變更

這個情況很多的企業和單位存在,需要多方面看待:
1、代持在實際控制人認定中是需要充分說明的、
2、證監會要求的個人法人的代持的合法性,合法則可以變更,否則為無效。
3、代持行為下去指定實際控制人,必須要有足夠充分的客觀依據,單純的代持聲明或者合同不作為代持關系的依據。
4、最後需要說明的是公司法下還是要基於股份關系、股份對應的表決權角度來界定的。

⑦ 我是掛名法人,代持80股份,怎樣能夠解脫

你是替他人代持股份的。
你要找到這個人,終止這份代持協議,在工商信息里,把股份轉讓給他。

⑧ 我出於感激。企業換我法人。持有公司股份。算是代持!全家人反對。怎麼辦!

你不是企業真股東,又被企業換成法定代表人,全家人反對,自有其道理。
企業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依法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不是用來玩樂的。
不想做,就依法變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退出所謂代持的公司股份。具體操作,按《公司法》等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章程處理。
《公司法》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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