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法人兼小股東要離職,大股東有什麼法律可起訴
如果公司法人兼小股東要離職,大股東可以以其簽訂的股東入股合同約定的條款辦理其股份分割。如果發生股份糾紛,可以持該合同到法院起訴。。
2. 大股東轉讓公司資產小股東起訴有時效嗎
應該是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法律已經不保護了。
3. 公司破產法院說找不到大股東可以起訴小股東嗎
如果公司破產了,沒有資產了,債權人將股東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股東繼續清償公司債務,——不可以。
現在的公司,絕大多數是有限公司,出資股東以其全額出資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破產了,資產沒了,就不再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了
4. 小股東起訴大股東有何條件
一般,股東之間的問題在董事會解決,比如大股東經營不當損害了公司利益。
如果說到起訴,那麼大股東違法時,小股東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5. 我是公司小股東 大股東不給我看帳和分紅 現在還拿錢逃了 我現在要去法院告 要怎麼告啊
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 劉律師為你解答如下,希望對你有幫助。
查賬權是公司股東知情權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首先、書面申請:股東向公司提交查帳的書面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詳細說明查帳的目的、會計賬簿的起止日期等。如果股東當場提交的,公司應當自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如果股東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的,公司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答復。為了固定證據,建議將申請書先復印一份留底,然後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郵寄並保存好郵寄憑證。
其次、法院訴訟:除非公司證明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不得拒絕股東正當的查閱要求。如果公司拒絕查帳請求或上述十五日屆滿未明確答復,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在起訴狀中,股東應明確查閱的會計帳簿的種類、年份等,並准備好如下證據:證明查帳目的正當的資料、查帳申請書、郵寄憑證、公司的簽收憑證、公司的書面拒絕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先申請後訴訟。只有在書面的查賬申請遭拒或十五日屆滿公司未書面回復之後,股東才能起訴公司,否則法院將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可能面臨敗訴風險。
通常股東缺乏必要的財會專業知識,通常看不懂,對公司會計賬簿的查閱並不能必然使其真正了解公司財務狀況 。就查閱的范圍來看,會計賬簿主要包括:總賬、分類帳、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而不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等憑證類會計資料。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你若有充分證據證明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公司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你又在股東會上對不分配利潤的決議投了反對票,你可以在股東會決議不分紅後六十日內與公司協商,要求公司回購你的股權。若雙方就股權回購事宜無法達成協議,你可以在股東會決議不分紅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關於告什麼?建議你去協商,告的話效果不好。一、要求看帳,看不懂;二、要求分紅,你訴求分多少呢?所以協商 協商不成要求退股。退股不成再去法院起訴要求退股。參考給你列出來的發條。
6. 小股東如何制約大股東
其實這個問題是比較難回答的,小股東天生難以對抗大股東,但是一旦有這方面意識的小股東,我們認為還是有很多種方式可以嘗試,這種嘗試意味著在前期投入資金、投資、合夥前就應當有對抗和防範,那麼具體該怎麼做呢?
最後,就是當小股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怎麼辦呢?法律也賦予了小股東一些權利,比如「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的權利,或者「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或者訴請公司強制回購股份的權利等等。另外還有小股東的知情權、分紅權、投票權等等均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得到實現。
7. 小股東如何應對大股東處理公司財產行為
案情簡介:
李進及王凱等人同為創業公司股東,其中,李進等3人股權比例為6%,王凱等4人股權比例為94%。2010年3月,王凱等4人私下簽訂《關於股東孫敏待遇的保證承諾書》,約定保證股東孫敏監事會席位,孫敏可以享有向公司拆借200萬元等特殊權利,同時約定該協議視為創業公司的董事會決議。李進等三人認為該承諾書侵害創業公司利益,故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無效。
法院審理:
股東個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權以個人意志代替公司意志,違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規定,未經股東會決議處分公司財產,否則構成股東權濫用,故判令王凱等4人簽訂的《關於股東孫敏待遇的保證承諾書》無效。
律師評析: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李進等3人系小股東,其利益由於王凱等4人私下簽訂的《保證承諾書》而受侵害,故其完全有權起訴維權。
另外,關於《保證承諾書》的效力認定,首先其締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其次,其內容違反《公司法》規定,完全系大股東因侵害李進等小股東而處理公司財產的行為,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