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會出現什麼危害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一般表現多為逃債)是現代商業社會的一個普遍現象。但是對此如何依法進行法律否定,以規范社會經濟秩序則是國家立法和司法機關的重要任務。對此,我國的立法機關已經在逐步規范。但是,由於相關的配套法律、司法解釋不配套、詳盡,司法人員理解程度不一,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在此,筆者將結合承辦的具體案例和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談談對認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逃債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和建議,以就教於同仁。 一、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現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從中可以看出,法律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規定了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後果,但是,對公司股東的行為何為「濫用」,法律上規定得不具體,需要從我國公司法的理論和散見於其它法律法規中有關公司法律制度中具體理解。但由於司法人員的理解力和所屬審級的不同都限制了其在具體案件中的操作水平,也造成了相似案件的不同處理結果。 一般而言,對於公司的債務,按公司法及相關法學理論原則的規定,應該由公司來承擔的,股東不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於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而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應該由股東來承擔: (一),股東出資不實。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國經濟審判座談會紀要》中規定:「企業法人注冊登記時,投資方出資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該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應判令投資方補足其投資用以清償債務;注冊資金不實的,由開辦單位在注冊資金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二),股東抽逃資金。股東在公司注冊成立後,將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三)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即本文重點論述的情況。新修訂的公司法實施,在該法中有了關於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製度的規定,對此規定了公司股東的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新修訂的公司法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給予了法律上的否定,但是沒有配套的司法解釋規定公司股東的行為何為「濫用」,在司法實踐上仍然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 二、我國審判機關認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司法實踐 筆者於2008年承辦了一件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涉及到前述的法條。 二OO三年三月二十日,被告D市A實業有限公司的計程車將原告的三輪車撞翻,當場造成原告受傷。D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認定該車駕駛員對此次事故負全責,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後,恰逢D市計程車公司重組,被告A公司事實上組成為了B公司,雖然兩者沒有法律上的關系,但是從股東的部分組成、兩個公司的住址和A公司長期不經營、不年檢,也不注銷、不清算等可以看出A公司事實上不存在了。故,原告認為A公司股東此行為濫用了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了原告利益,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將該公司及其股東告上法庭。 但是,一、二審法院都認為,A公司雖未從事經營活動,但其工商營業執照未吊銷、未注銷和進行清算,公司仍然存在,其法人身份亦存在,對外還有訴訟主體和獨立承擔責任,判決原告(上訴人)要求被告(被上訴人)A公司的股東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筆者作為代理人認為,一、二審法院對這個事實的認定是值得商榷的。我們在一、二審中提出的基本觀點是A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並且有一系列證據證明,特別是一審期間,代理人和法官到市工商局調查,沒有查到該公司的變更股東登記和注銷登記和年檢資料,同時,在二審期間,我方提出了新的證據,即2008年10月29日D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擬吊銷企業公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該公司未按規定參加2006年年度檢驗,違反了《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年度檢驗辦法》。我們認為它實際上已經成為了空殼公司。但是,法官認為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和法律規定,仍然判決早已經成為空殼公司的A公司承擔責任,駁回了我方要求A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相反,我們在訴訟中查到一起典型案例,對類似問題作了不同的認定。 四川泰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四川泰來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注冊上是三家獨立的公司,但是,三公司地址、電話號碼相同,財務管理人員在同一時期內存在相同的情況。因其中一個公司欠款問題,三公司被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訴訟。一審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三公司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後二被告不服,上訴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與四川泰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四川泰來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民二終字第55號)判決書認定:該案中,三個公司存在股權關系交叉、均為同一法人出資設立、由同一自然人擔任各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關聯公司.該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對於上述多個公司的控制權,無視各公司的獨立人格,隨意處置、混淆各個公司的財產及債權債務關系,造成各個公司的人員、財產等無法區分的,該多個公司法人表面上雖然彼此獨立,但實質上構成人格混同。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予以了維持並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發布,彌補了《公司法》的立法不足。 轉貼於 Tmdbook.com Tmdbook.com[1] [2] [下一頁] [尾頁] 筆者認為,兩起案件的相同之處在於都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同之處是:第一個案件是兩個公司股東有差別,無法同時告兩個公司,但是空殼A公司長期不年檢、不營業,也不注銷、不清算,理應認定其股東濫用了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但是法院未支持原告(上訴人)方的主張;第二個案件是三個公司法人表面上雖然彼此獨立,但實質上構成人格混同,法院支持了原告(被上訴人)的主張。兩起案件的不同結果證明《公司法》的立法不足,也證明法官由於司法解釋缺位而導致理解不一。 三、規范認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的建議 筆者從事律師工作多年,承辦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從中有一個深刻的體會,現階段我國之所以提倡和諧社會是因為全民的道德素質需要進一步整體提高。在民事、經濟活動中,很多當事人不守法、不誠信,甚至專鑽法律漏洞,導致糾紛頻發。作為立法者和司法者,就是要運用立法和司法來規范整個社會的良性運行秩序,特別是本案所談及的經濟秩序,這一點尤為重要。 如前述,本文兩案雖然有不同之處,但是,其實質都在於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由於在處理上出現了不同的結果,所以,筆者認為,盡快運用司法解釋來規范整這一問題迫在眉睫。 對於何謂「濫用」,目前,除了前述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與四川泰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四川泰來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的案例之外,最高法院尚無明確司法解釋,一些地方法院對此有一些內部認識,如某高院認為:「符合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之間難以區分,導致公司無力對外清償債務的,公司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1)公司的盈利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帳目嚴重不清的;(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使用同一銀行帳戶的;(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混同,公司的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等均由控制股東支派的。」 筆者認為,從對一個案例中可以看出,空殼公司股東為了逃避債務,手法之一就是長期不年檢、不營業,也不注銷、不清算,以法律漏洞來擾亂經濟秩序,很容易在審判中得到前述的「。。。。。。工商營業執照未吊銷、未注銷和進行清算,公司仍然存在,其法人身份亦存在,對外還有訴訟主體和獨立承擔責任。。。。。。」的認定,從而逍遙法外。所以,某高院的這一內部認識雖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實踐中不具備普遍性,在內容上有不完備性。 故,筆者認為,宜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有法學家、法官、律師等組成的調研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關於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認定進行專題調研,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公司股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公司的盈利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帳目嚴重不清的;(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使用同一銀行帳戶的;(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混同,公司的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等均由控制股東支派的;(4)公司股東對公司長期不年檢、不經營,也不注銷、不清算的;(5)多個公司法人表面上雖然彼此獨立,但實質上構成人格混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股東利用其對於多個公司的控制權,無視各公司的獨立人格,隨意處置、混淆各個公司的財產及債權債務關系,造成各個公司的人員、財產等無法區分,導致公司無力對外清償債務的,可以認定其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從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由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以規范各級法院審判工作,在積累一定經驗後,建議再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完善我國的公司法律制度。
麻煩採納,謝謝!
B. 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大股東持股比例是越多越好,還是越少越好
大股東持股比例在合理的范圍內比較好。大股東持股比例過大,容易出現一言堂。持股比例過低又容易出現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C. 大股東欺壓股權,不允許賣也不允許轉讓,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小型企業)
他是怎麼不允許你轉讓的?
如果出具了通知一類的,直接去法院起訴。
或者你先找好買家,然後申請仲裁,如果他不同意,就必須出同樣的價錢買你的股權。
或者你乾脆用這個質押貸款,然後貸款不還了,直接用股權抵賬也行。
D. 公司大股東通過轉移股權損害其他股東權益怎麼辦
公司大股東通過股權轉讓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
E. 關於股東股權問題
第一,查詢股東身份的真實性,可以去工商局調那個公司的【公司章程】出來,都會寫有股東以及持股比例。如果,基於第一項股東事實成立,以下繼續:
第二,股東身份是無法注銷的,所佔股權只能轉讓。
第三,公司抵押借錢,如果是以個人名義借,就是借款人個人的無限責任債務;如果是以公司名義借,就是公司有限責任債務,還款來源僅僅為公司盈利或者凈資產。
第四,你朋友沒有責任還錢,至少沒有責任在這家公司之外獲得的個人收入還錢。
細節考究:
如果你朋友是股東的話,查清楚這些:股權分配,公司凈資產,今年以及歷年財務報表。
要是公司有利潤,可以要求分紅,不過要是別人是大股東,分紅定了不是現金方式,分紅也沒什麼意義;要是公司有凈資產,如果能夠盈利,可以找第三方投資人進行股權轉讓。
如果公司沒利潤,負資產,可以查財務,如果發現大股東或管理人私自挪用資金,報公安。
最後,不管你朋友有沒有出錢,只要他登記注冊是股東了,就擁有這家公司的40%所有權,沒有股權證可以去補辦一個。別人拿公司抵押借錢的話,一般要有股東決議書,沒有這個,法律可以認定股東作為不知情。反正,怎麼說你朋友都是可以置身事外的,就是如果前期有資金投入的話就可能打水漂了。不過,你朋友要是反將那個損友一軍,也是易如反掌的。
F. 如何認定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小股東權益
公司章程,股東章程上寫的清清楚楚,對照一下就知道了。建議公司請一個法律顧問或是成立一個法務部
G. 為什麼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對資本結構有顯著的負影響
為了回答你這個問題,我研究了半個小時這個控制權理論,還是沒搞太清楚,你自己研究研究吧,你說的問題就是下面的理論產生出來的問題.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 - 概述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 許多經濟學家沿著MM理論開辟的道路,探討資本結構的決定因素,取得了許多創造性的理論成果。其中,最重要的理論成果之一是詹森和麥克林率先提出的資本結構契約理論。經過近3O年的發展,該理論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資本結構激勵理論、信息傳遞理論和控制權理論。這三種理論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將公司資本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相聯系,分析資本結構如何通過影響公司治理結構來影響公司價值。
MM理論把公司收入流外在於資本結構,認為不同融資方式的區別僅在於它們對公司收入流的索取權不同(如債權人獲得固定利息,股東獲得剩餘收入)。而資本結構契約理論則認為,資本結構不僅規定著公司剩餘索取權的分配,而且規定著公司控制權的分配。資本結構的激勵理論和信息傳遞理論僅考慮了前一個方面,而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則著重考慮了後一個方面。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是現代資本結構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為人們在財務合約不完全的情況下研究企業資本結構選擇與控制權安排提供了一種新的且最有力的分析工具。
近幾年來,資本結構的控制權理論倍受學術界的重視,發展十分迅速,對研究和解決公司制度安排和公司治理結構問題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積極影響。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 - 主要模型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就是以融資契約的不完全性為研究起點,以公司控制權的最優配置為研究目的,分析資本結構如何通過影響公司控制權安排來影響公司價值。該理論自20世紀80年代末產生以來,其研究一直是學術界十分活躍的一個領域,取得了許多創造性的理論成果。如何對這些理論成果加以概述,經驗表明,最好的方法是能夠說明這些理論的發展脈絡,即一種理論模型的產生是如何突破並豐富原有的理論模型。本文將按照各種理論模型在學術刊物上發表的年代順序,對下列主要理論模型加以綜述:
1、哈里斯—雷維吾模型 這是最早研究資本結構如何影響公司控制權分配的理論模型之一。該模型研究了投票權的經理控制、負債與股權的比例和並購市場三者之間的關系,認為公司現任經理可以通過提高其持股比例來增大其投票權,從而增強其對公司並購計劃的控制能力。為此,假設經理既可以通過其持有股份獲得股權收益,又可以通過其控制權獲得私人收益。
在這種假設下,由於現任經理及其競爭對手經營企業的能力不同,公司價值取決於並購市場的競爭,而這種競爭又要受到現任經理持股比例的影響。因此,這就存在一個權衡取捨的問題:一方面隨著現任經理持股比例的提高,現任經理掌握公司控制權的可能性就會增大,從而其收益也會增大;另一方面如果現任經理的持股比例太高,企業價值及經理股份價值就會減少,因為更有能力的潛在競爭者成功的機會變小,可能造成公司活力萎縮。現任經理的最優持股比例便是他掌握控制權所帶來的私人收益(或失去控制權後的利益損失)同其持有股份的價值損失(或增加的破產可能性)相權衡的結果。這種權衡的結果實際上可以通過選擇最優的負債水平來達到。可見,資本結構的選擇既會影響經營者的持股比例及控制權,也會影響並購市場的競爭。
2、斯達爾茲模型與上述哈里斯—雷維吾模型十分相似,也是把研究的重點放在經理控制權與公司並購之間的關繫上。但是,兩者也有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目標函數上:哈里斯—雷維吾模型是以經理人員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為目標來確定最優控制權結構,而斯達爾茲模型則是以投資者的期望收益最大化為目標來確定最優控制權結構。
3、阿洪—博爾頓模型
上述兩個模型雖然都探討了資本結構選擇與公司控制權安排之間的關系,但是都忽視了一個重要的事實,即公司控制權的不同安排實際上是不同的契約安排。因此,在研究資本結構選擇與公司控制權安排之間的關系時,要考慮公司控制權的契約本質。
阿洪—博爾頓模型朝這方面邁進了一步。阿洪—博爾頓模型運用不完全合同理論,對經理人員(只有技術而沒有資金)與投資者(只有資金而沒有技術)之間的最優控制權安排進行了研究。該模型假設某公司可以獲得一種可證實的並可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的貨幣收益y,但經理人員可以獲得一種不可證實的且又不可轉移的私人收益t,從而導致單純追求貨幣收益的投資者與同時追求貨幣和私人收益的經理人員之間的利益沖突。為了抑制這種利益沖突,實現總收益(y+t)最大化,最優的控制權結構應該是:如果貨幣收益(或經理人員的私人收益)與總收益之間是單調遞增關系,那麼投資者(或經理人員)單邊控制便可以實現社會最優效率;如果貨幣收益或私人收益與總收益之間不存在單調遞增關系,那麼控制權相機轉移將是最優的,即經理人員在公司經營狀態好時獲得控制權,反之投資者獲得控制權。其中:「控制權相機轉移」的思想是該模型的核心,它關注到了破產機制在債務契約中的作用。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 4、哈特模型阿洪—博爾頓模型雖然抓住了控制權最優安排的關鍵方面—「控制權相機轉移」.但是這種控制權的轉移是隨機的,或者是以一種可證實的狀態(如收入、利潤水平等)的現實為條件,而不是以無力償還債務本息為條件。哈特模型不僅吸收了阿洪—博爾頓模型的「控制權相機轉移」這一創建性思想,而且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了阿洪—博爾頓模型。
哈特模型在契約不完全的條件下,引入「公司持續經營與公司被清算」的矛盾,研究了最優融資契約和相應的最優控制權結構,並得出了三個重要結論:一是如果融資方式是發行帶有投票權的普通股,則股東掌握控制權;二是如果融資方式是發行不帶有投票權的優先股,則經理人員掌握控制權;三是如果融資方式是發行債券和銀行借款,則控制權仍由經理人員掌握,但前提是按期償還債務本息,否則(即出現了破產),控制權就轉移到債權人手中。此外,該模型還注意到了短期債務具有控制經理人員道德風險的作用,而長期債務(或股權)具有支持公司擴張的作用,因此認為最優資本結構要在這兩者之間加以權衡(P322—370)。
5、拉里夫曼模型 上述幾種模型基本上都是研究兩種基本的融資工具(債券/股票)對公司控制權安排的影響,而未解釋各種融資工具的具體形式(如可轉換債券、股票優先認購權債券等)對公司控制權的影響。拉里夫曼模型在這方面進行了探討。
拉里夫曼模型通過對可轉換債券混合所有權與標准債務進行比較分析,認為在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情況下,創業資本家在有關控制權轉移方面進行重新談判不可能成功時,有最優激勵去提高努力水平,因為這樣做不僅可以增加他的支付,而且可以提高他可轉換權行使的可能性。也就是說,設計一個適當的可轉換債券可使企業家在混合所有權下更加努力和選擇正確行為。所以,在資本市場多變的經濟環境中,選擇可轉換債券等具有期權性質的公司債券對於有效安排公司控制權,改善委託代理關系有著較大的影響。
應該指出的是,經濟學家和財務理論專家不僅提出了上述理論模型,而且還使用大量經驗數據實證了這些理論模型。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 - 理論評析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 一、雖然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發展的時間不長,但它對推動現代資本結構理論和控制權理論的發展和應用作出了較大的貢獻。主要表現在:
1、深化了對資本結構本質屬性的認識 資本結構的激勵理論和信息傳遞理論雖然分別解釋了資本結構具有激勵作用和信號顯示作用,但都未說明為何特定的資本結構決定著特定的控制權結構,或者不同的控制權結構要有相應的資本結構。這是因為它們所基於的分析框架是完全合同,所以認為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設計最優合同來避免再談判和克服當事人的機會主義行為。然而,在現實中合同的完全性假設是不存在的,因此這兩種理論使人們對資本結構的理解不可能有實質性的進展。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在不完全合同的分析框架中,深入到融資契約的內部,研究資本結構選擇與公司控制權安排之間的關系,使人們對資本結構的理解有了質的飛躍。至少認識到:資本結構本質上是一種契約要求權結構,不僅規定著公司剩餘索取權的分配,而且規定著公司控制權的分配;在融資契約中賦予投資者控制權可以限制內部人的私人收益,維護投資者的收益權,從而弱化投資者的參與條件;公司控制權具有狀態依存性,即能夠相機轉移。
2、真正地把資本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有機聯系在一起 公司治理結構所解決的關鍵性問題是如何在各產權主體之間最優地分配公司的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以融資契約的不完全性為研究起點,以公司控制權的最優安排為研究目的,研究公司控制權如何在經營者、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最優分配。可以說,到目前為止沒有一種理論能夠像該理論很好地把資本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有機地聯系在一起。從該理論中,人們不僅認識到資本結構對公司治理結構有著重要的影響,而且認識到最優的公司治理結構不是某種單純的「單邊治理」,而是具有「控制權相機轉移」之特徵。
3、使現代資本結構理論有了更加堅實的微觀基礎 由於資本結構的控制權理論所建立的假設條件——合同的不完全性更貼切現實,使該理論大大深化了對資本結構的認識,而且能夠很好地把資本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有機地聯系在一起。這就表明,資本結構的控制權理論深入到融資契約的內部。分析資本結構的形成機理就更加符合當事人現實的行為過程,從而有力地推動了現代資本結構理論的發展和應用。此外,資本結構的控制權理論還拓展了現代資本結構理論研究和應用的范圍。例如,可以運用它來分析公司並購、重組和清算等活動中的控制權與資本結構的配置問題。
4、批判性地發展了企業契約理論 從理論淵源來看,資本結構的控制權理論是在交易費用理論、委託代理理論等企業契約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但它同時又批判性地發展了企業契約理論。這不僅表現在它區分了剩餘收入權與剩餘控制權,對交易費用理論提出了一種正式而規范的分析模型,而且還表現在它找到了科斯定理中配置資源的「權威」,指出了企業合並中也有費用,使企業邊界的界定更加清晰,為企業契約理論提供了規范化分析企業所有權結構(不同的合並類型)的工具,等等。
二、但是,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也存在著一些不足或者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現在:
1、把資本結構局限於傳統的資本結構 傳統的資本結構是指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的比例關系。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的現有文獻都基本上是以這種資本結構為研究的現實背景,即在外生給定了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兩種基本財務工具的控制權和索取權的基礎上,按照不完全合同理論,以控制權最優安排為指導思想來研究最優的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的比例關系。事實上,現實中的公司資本結構除包括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的比例關系外,更應包括:
1)股權資本結構,如內部股與外部股的比例關系、普通股與優先股的比例關系、穩定股與活躍股的比例關系等。
2)債務資本結構,如短期債務與長期債務的比例關系、銀行借款與公司債券的比例關系、一般性公司債券與期權性公司債券的比例關系等。 3)人力資本,既包括公司管理者的人力資本,也包括公司員工的人力資本。所以,如何在不完全合同的分析框架中,為了更有效地安排公司控制權而更廣泛地研究物質資本與人力資本之間、股權資本內部各種具體形式之間、債務資本內部各種具體形式之間以及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之間的最優配置問題,便有待於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加以解決,從而使之更具有堅實的客觀基礎。
2、把合同的不完全性局限於物質資本所有者的合同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的現有文獻都十分強調投資者(債權人和股東)的合同是不完全的,認為投資者沒有受到合同的完全保護,因而應獲得剩餘控制權,而忽視其他成員的權益保護,似乎其他成員的合同是完全的。可見,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在這方面是自相矛盾的。
在經濟活動中,合同成員的權益最終是由利益分配來實現的,而控制權必然會影響到利益分配的決定和格局,誰掌握丁控制權,誰就可能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決定。這個「事後的」結果說明,合同的其他成員並未得到合同的完全保護,也應該獲得剩餘控制權。鑒於此,人們應該在不完全合同的分析框架中,既要考慮投資者的合同不完全性和權益保護,也要考慮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同不完全性和權益保護。
3、把控制權定義為企業所有權按照哈特等人的理解,剩餘控制權就是「可以按照任何不與先前的合同、慣性或法律相違背的方式決定資產所有用法權利」,而且「擁有剩餘控制權實際上已經被作為所有權的定義」。也就是說,物資資本的所有權與剩餘控制權是同義詞。這在邏輯上是倒因為果,因為所有者有所有權,才有了對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即所謂的剩餘控制權,而不是相反,先有了剩餘控制權,後才有了所有權,如果是這樣,內部人控制了企業,是不是企業就歸內部人所有呢?
張維迎正確地指出,將企業所有權理解為「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是一個尊重科學傳統的簡化說法。這對於有效地安排企業制度(包括治理結構)是非常重要的。剩餘索取權只是規定了各產權主體分享企業剩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控制權則是保證各產權主體分享企業剩餘的實現手段和充分條件。這兩種權利對企業的任何一個產權主體都是不可缺少的,而且都應該對稱性地加以安排。一種使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企業所有權安排一定是企業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的對稱性安排。所以,人們認為從不完全合同出發,研究企業控制權的最優安排和資本結構的最優選擇時一定要聯系企業剩餘索取權的安排問題。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 - 借鑒意義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 盡管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目前還不夠完善,存在著一些不足,但它較以前的控制權理論和資本結構理論是一個歷史性的突破,為人們從不完全合同出發研究資本結構選擇與企業控制權安排之間的關系提供了一個最有力的分析工具,使人們真正地認識到資本結構是企業治理結構的重要方面,也真切地觀察到資本結構形成的機理。該理論對於人們完善中國國有企業資本結構從而完善其所有權安排和治理結構具有如下借鑒意義:
1、要強化債務融資在國有企業中的約束作用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十分強調控制權的相機轉移,並指出債務契約是最能體現該性質的財務工具以及破產機制在債務契約中有著重要作用。在中國國有企業中「債務約束軟化」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按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的這一思想,解決此問題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在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時,能夠通過破產機制的作用使企業的控制權轉移到債權人手中。但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完善中國的相關法規,尤其是《破產法》,因為《破產法》是發揮債務約束作用的重要法律保證。
2、要把完善國有企業治理結構與優化資本結構相聯系 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認為,控制權是融資契約不可缺少的部分,特定的資本結構決定特定的控制權結構。這就為人們從資本結構的角度來完善國有企業治理結構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從現實情況看,目前國有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其資本結構不合理,主要表現在國有股權的比重過大,且主體也不夠明確。
人們認為可以通過如下制度安排來完善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和治理結構:在進一步明晰國有出資者的身份及產權關系的基礎上,注重吸收外商投資者、民營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等投資主體,建立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體系和產權制衡機制;根據實際情況,恰當地選擇國有資本的投資方式,包括股權投資方式、債權投資方式、股權與債權混合投資方式等;加快金融市場的結構調整和發展,使金融市場為企業提供更多的金融契約品種;建立具有工會性質的「員工持股會」,使員工參與公司治理時採取集體行為。
3、要建立再談判機制 在資本結構控制權理論中,一個重要的結論就是現實中的融資契約是不完全的,不可能窮盡未來出現的各種狀態,致使控制權安排成為融資契約不可缺少的部分,並對合約各方的未來行為具有重要影響。這帶給人們的啟示是:在融資契約的設計中要為規范未來行為而建立一個再談判機制,即控制權的事前安排,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或者使受損失的一方能夠獲得控制權。
H. 股權集中存在哪些問題
1.股權的高度集中導致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力明顯增強,有助於推動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與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的利益趨同,代理成本因此而得到一定控制。但股權的高度集中會導致控股股東對公司的參與程度過高,從而導致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監事、甚至中介機構缺乏獨立性,進而導致較為嚴重的利益侵佔問題。事實上,歐洲公司治理的一些研究者指出:歐洲股權集中體系的主要表現形式——絕對控股,本身就是無效率的,因為它滋生了太多的掠奪惡行。在我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侵佔公司資產、資金、轉移公司利潤之類的利益輸送行為也較為普遍。在股權高度集中的體系下,控股股東的存在會影響到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因此,在這種股權結構下,關鍵的問題是如何保障「獨立力量」的獨立性以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概言之,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的症結在於它極易引起公司治理制衡機制的「失靈」,或者說,其症結在於不能有效激活公司治理規范。
2.股權高度集中的一大優勢是可以有效控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代理成本,但是在國有股控股的情況下這一優勢也可能被扭曲。在國有股控制的情況下,由於國有股權的行使本身也需要通過代理機制完成,國有股權的行使本身也存在代理問題,因此,國有股權的高度集中會引發監督動力不足的問題,甚至形成內部人控制。我們可以觀察到,國有上市公司的班子一般都非常穩定,除非徹底失去信任,公司領導層更換的壓力是不充分的。公司管理權競爭很弱的現象或許只是內部人控制現象的冰山一角,國有股權代理人與公司管理層甚至與職工等內部人圖利自己侵蝕國有股利益的事件亦時有發生。
3.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會弱化股份公司的一些特有的功能,比如資本積聚的功能,風險規避的功能等。除此之外,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還會導致上市公司股份流動性的降低,因而降低了市場監督對公司治理帶來的利益。股權結構對公司的控制權競爭、代理權競爭都有影響。當股權高度集中時,由於控股股東處於絕對控股地位,代表既得利益的董事會及其經營者具有強大的抵禦能力來防止公司控制權被其他股東所剝奪。同時在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下,重組董事會、更換總經理的機率也較小。可以說,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限制了市場機制在改善公司治理上的作用的發揮。在國有股控股的情況下,由於國有股轉讓程序的復雜以及國有上市公司高管任免機制的特殊性,國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競爭幾乎不存在,而代理權競爭也是微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