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東會可以通過決議辭退管理層嗎
股東會一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等大政方針,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直接經營和管理,所以股東會不可以通過決議辭退管理層。
正如你所說,可以通過董事會或監事會。因為它們是公司的管理和監督機構。
『貳』 公司股東可以辭退嗎
可以,但是要看該職工是否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定,否則公司辭退要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身份不影響,可以繼續要求分紅,知情權等; 如有疑問,可來電。
『叄』 股東有權解僱員工嗎
股東無權解僱員工。
員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合同關系,而不是與股東發生勞動關系。股東與用人單位是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只有員工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需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應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決定是否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給予勞動者賠償。
『肆』 股東發生變化就能單方辭退員工嗎
股東變化不是辭退員工的法定理由,但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辭退員工。
員工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員工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員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伍』 強行開除股東的股東會決議屬於什麼性質
股東是不能開除的,股東是公司所有權的體現,不像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可以免職,股東的變動要通過股權轉讓實現,如果股東之間有糾紛,也可以訴訟解決,但不能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開除。
『陸』 股東會能否做出開除股東的決定
從目前各地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來看,職工持股會主要...還是董事會決議,都無權強制一部或者全部股東將其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更無權做出開除小股東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