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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歸還股東借款

發布時間:2021-08-11 13:31:56

㈠ 公司歸還股東借款的時候可以接受股東的三方協議轉給其他人嗎

那要看公司和股東的協議內容,是否運行將股份轉讓給其它人。

㈡ 企業貸款可以歸還股東借款嗎

你好,根據法律規定,企業財產與股東財產是獨立的,即股東不得用企業財產歸還股東個人債務,否則要對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嚴重的話還可能會涉嫌違法犯罪。

㈢ 提現退還股東借款應該如何記賬

那麼如下:(前提股東存入公戶的錢是借給公司的,如果是別的情況請詳細說明),記住,提現時兩本賬有「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兩項同時記,如果是轉賬只記「銀行存款」

如果我用支票提四萬

借:庫存現金 40000

貸:銀行存款 40000

如果用轉賬形式,直接存入股東私人帳戶,那我該如何記賬(你是出納,下往來的賬由會計,你只記銀行存款出錢就可以)

借:實收資本 40000

貸:銀行存款 40000

如果拿著四萬現金回公司,再交給股東,那該如何記賬(40000現金從哪來?如果是銀行取的,同第一筆分錄,如果是另外拿的讓你們會計做借款分錄計入借方「庫存現金」貸方「實收資本」)

借:實收資本 40000

貸:庫存現金 40000

如果,把現金提出後,拿到個人業務再存入股東帳戶,那又該如何記賬呢?

借:庫存現金 40000

貸:銀行存款 40000

如果是股東借款,應該在往來科目有反映,從銀行也好,現金付也好,你都不會留現金余額,都直接走銀行存款就行了,提現的現金支票附在支付憑證上就行了,不需要再走庫存現金,當然風之子回答的也沒錯,那是比較正統的作風,我的做法是簡便的。

切記,如果是退還股東的投資款,你可就要注意了,當然不能沖減實收資本了,那要減資的,經過股東會決議才行,可不是想減就減的,迷離說的不對。只能以股東倒過來向公司借款的形式處理,即掛入其它應收款,以後清算時再和他投入的股本對沖。
哪家銀行態度如此惡劣,規定如此霸道,你可以警告他,轉別的行開戶,錢是我的,憑什麼不讓提,公司有急用時只要提前報計劃就行了,哪有那麼多規定。

看來你不太懂財務,為不使自己繞進去,建議你不要用現金這個科目,現在個體戶較多,業務頻繁,很多銀行都提供對公戶的款項轉入私人賬戶的業務,你可以將支票開給股東,拿他們的摺子轉賬就行了,外地的賬戶可以用電匯。所有業務通過銀行存款核算記載就行了。
一般是按交易額的千分比收取手續費的,那是正常業務你繳納就行了。

電匯也要交手續費的

關鍵看你的開戶行有沒有對個人轉賬的業務。如果有,就轉給股東個人戶就行了。沒有的話,就比較麻煩,提現金也不安全。

㈣ 企業注銷清算時股東借款如何處理

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家庭個人資產也會被用來償還銀行債務。

1、虛假出資
《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出資不到位

《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35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115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2)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違反《公司法》第166條規定,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7)股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8)股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脫殼經營,即股東利用公司外殼進行脫殼經營,從事違法行為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
(1)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2)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釋二》第15條: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2)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如何歸還股東借款擴展閱讀

企業注銷步驟

清算

公司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進行公司清算,包括終止生產經營銷售活動、了結公司事務、了結民事訴訟、清理債權和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等。

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1、成立清算組。

2、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接管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未了業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分配剩餘財產、注銷公司法人資格並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清算費用、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應繳納的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終結清算工作。

在清算進行完以後,才能進行注銷。

登記

公司注銷過程需要分別去以下7個部門或機構辦理相應賬戶注銷

1、社保局:核查是否有未繳清社保費用,然後注銷公司社保賬號。

2、稅務局:核查是否有未繳清稅款或費用,然後注銷公司的國、地稅。

3、報紙媒體:公司需自行登報公示,宣告公司即將注銷。

4、工商局:辦理公司注銷備案,注銷營業執照。

5、開戶行:注銷公司開戶許可證和銀行基本戶等其他賬戶。

6、質監局:到質監局注銷公司的許可證例如生產許可證。

7、公安機關:注銷公司印章的法律效應(印章本身可不上交)。

㈤ 公司向股東借款如何做會計分錄

您好,我是財務健身達人,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公司向股東借款,應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金額、借款利率、歸還日期等等,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XXX股東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祝您一切順利^_^

㈥ 公司用轉賬方式歸還他人借款應該如何做賬

公司用轉賬方式歸還他人借款做賬:
對於借款,一般公司會將其入賬為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
對於公司還款一般走的是銀行存款,金額較小也有可能走現金。
所以公司還款做賬應該是:
借: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現金

㈦ 法院執行公司,如何處理股東借款

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只要債權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股東借款,法院可以進行處理。
2、公司賬簿記載股東有借款,當然應該承擔歸還借款的責任。
3、公司跑路,僅憑債權人一面之詞,恐難追回借款。

㈧ 企業向股東借款歸還利息的分錄

(一)關於利息分錄:

利息應首先在借款合同中規定的借款期間分月計提利息(不是實際支付,是一種賬上的處理)。
例:甲公司在1月1號向乙借款60000,借款利息年利率8%
那麼在每月的月末都應計提利息,分錄如下:(注意此處並非實際支付)
每月應計提的利息:60000*8%÷12=400
借:財務費用 400
貸:應付利息 400
(二)關於實際支付利息。
在現實中什麼時候支付利息,應根據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中規定的利息支付時間來支付,如果正文中未規定,可查看補充協議。如果都沒有明確的話可按以下方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章借款合同第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㈨ 〔轉〕如果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到年末歸還,會有什麼問題求解

1、要交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財稅[2003]158號
二、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即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要交營業稅
公司借款應該收取利息,公司應按利息收入交納營業稅。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新征管法)》(2001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五條第六款:「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規定可知:公司應該按正常情況收取利息。若不收取利息或收取的利息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徵收。
依據《關於財政資金增值收入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1007號)第一條「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因此,對投資公司將財政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可知:公司借出款項所收取的利息應該徵收營業稅。
法律方面的風險:
1、違反金融法規定:
根據《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第五章貸款人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和第七十三條:「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規定可知:你公司不具備貸款的資格,可以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2、涉及刑法規定:
根據《刑法》(主席令1997年第83號)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規定可知:如果你公司股東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數額較大、進行非法活動的,會受到刑事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合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借款給股東,無論從稅法還是工商管理和金融法規的角度,甚至是刑法的角度,都有重大的風險,企業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處理此類業務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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