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如何進行分立
通常是指一家上市公司沒有經過清算程序,而分別設立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法律行為。現代意義上的上市公司分立是現今的公司開展資產重組、調整公司組織結構、降低投資風險、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經營戰略之一。那麼上市公司應該如何分立呢?
上市公司分立應當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董事會擬訂上市公司分立方案
董事會擬訂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是股東大會討論和審議的基礎。分立方案的擬訂應當建立在充分搜集和分析有關公司分立信息的基礎之上,符合股東利益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經營目標,內容應當盡量詳細、可行。公司分立方案中應當解釋公司分立合同條款草案,說明擬訂這些條款的法律與經濟理由,尤其是股份交換比例以及分配股份的標准。在該環節需要留意的法律問題是,董事會在這方面扮演著「守門員」的角色。如果董事會通過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具有欺詐、違法情形,對此怠於提出異議的董事有可能對公司或者股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公司分立將會影響全體股東的根本利益。因此,《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分立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根據《公司法》第106條之規定,股東大會作出公司分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而非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3以上通過。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公司應當向全體股東(包括有表決權股東與無表決權股東)發出召集股東大會的通知,並在通知中載明審議公司分立方案、通過公司分立決議的議題。從完善立法角度言之,我國應當參照《歐盟第6號公司法指令》第8條之規定,由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指定或者批准一名或者一名以上的專家,負責審查董事會擬訂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並向股東提交書面報告。專家代表涉及分立的各方公司的利益,但獨立於這些公司之外。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公司分立合同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0條與原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第22條之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合同。公司分立合同在公司股東大會作出公司分立決議後簽訂,因此,合同內容實質上是對股東大會決議的具體化。分立合同中應當對原公司資產的分割、分立後各方公司對原公司債權債務的繼受、分立後各方公司營業范圍的劃分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明確約定。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根據《公司法》第188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從目前法律規定看,上市公司分立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政府幹預,並非由上市公司純粹依據意思自治原則作出決定。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分立事宜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事物都有兩面性,當然,公司的分立也是如此。從不同的角度來講,有些股東認為分立更有利於公司的穩定發展,而又有一些股東卻不贊成上市公司分立,他們認為,若真的進行了公司分立,一定會影響到部分股東的權益。因此,上市公司在進行分立的時候,不僅僅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還應該注意保護上市公司各個股東的權利利益。
『貳』 建發股份分立上市什麼意思
1、分立上市是指將一個股份公司分成兩個或多個不同的股份公司分別上市。
2、依照公司分立的基本方式,公司分立有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
新設分立是指即將原公司法律主體資格消而新設兩個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
派生分立指原公司法律主體仍存在,但將其部分業務劃出去另設一個新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但注冊資本減少。原股東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權比例可以不變。在實踐中,總公司為了實現資產擴張,降低投資風險,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全資子公司。此時總公司亦轉化為母公司。母公司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新設子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3、2010年2月10日,經證監會證監許可2010[194]號《關於核准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批復》核准,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為黑龍江交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江交通」)及吉林高速(股票代碼:601518),每股東北高速股份轉換為一股吉林高速(601518)股份和一股龍江交通(601188)的股份。
吉林高速(股票代碼:601518)A股股票上市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發字[2010]10號文批准,於2010年3月19日登陸主板上市交易。證券簡稱「吉林高速」,證券代碼「601518」。
龍江交通(股票代碼:601188)A股股票上市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發字[2010]11號文批准,於2010年3月19日登陸主板上市交易。證券簡稱「龍江交通」,證券代碼「601188」。
『叄』 分立和分拆上市的區別
公司分立與分拆上市比較
一個標准意義上的公司分立是指一個母公司將其在某子公司中所擁有的股份,按母公司股東在母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分配給現有母公司的股東,從而在法律上和組織上將子公司的經營從母公司的經營中分離出去。此外還可採取換股式分立與解散式分立等衍生分立方式。前者是指母公司把其在子公司中佔有的股份分配給母公司的一些股東(而不是全部母公司股東),交換其在母公司中的股份;後者是指母公司將子公司的控制權移交給它的股東。在解散式分立中,母公司所擁有的全部子公司都分立出來,因此,原母公司不復存在。
分拆上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者尚未上市的集團公司將部分業務從母公司獨立出來單獨上市;狹義的分拆指的是已上市公司將其部分業務或者是某個子公司獨立出來,另行公開招股上市。在分拆過程中母公司通常保持有對分拆出去的子公司的控股權。
『肆』 什麼是公司的分立方案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是和公司合並相反的行為,它是指原有的一個公司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時,其財產應作相應的分割。
企業分立的基本類型和技術方式
所得稅法上的企業分立的定義來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按其規定:分立,是指一家企業(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企業(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被分立企業失去的是標的資產,標的資產的接受者是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本身不會獲得轉讓資產標的的對價,標的資產對價的接受者是被分立企業的股東。被分立企業可以繼續存在,也可以不再繼續存在。 企業分立有兩種基本類型,三種實現分立的技術方式:即存續分立(讓產分股式分立、讓產贖股式分立)和新設分立(股本分割式分立)。 首先從大類上,我們根據被分離企業分立後是否存在將分立分為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存續分立是指分立後,被分立企業仍存續經營,並且不改變企業名稱和法人地位,同時分立企業作為另一個獨立法人而存在。存續分立後分立企業的股份由被分立企業的股東持有。新設分立則是將被分立企業分設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被分立企業依法注銷。 存續分立通常採用讓產分股式和讓產贖股式兩種技術方式。讓產分股式分立是指將部分資產分離轉讓出去成立新的公司或轉讓給現存的公司,將接受資產的子公司的股權分給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股東。同時,全部股東在被分立企業的股本按比例減少,有時也可以保持不變。 註:讓產分股式分立的後果是企業分家但股東不分家,分立後被分立企業和分立企業的股東是一致的。 讓產贖股式分立是指將被分立企業部分資產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現存的公司,將新公司的股權分配給被分立企業的部分股東,換回其在被分立企業的股份,從而使這部分股東在被分立企業不再保有股份。 註:讓產贖股式分立的後果不僅是企業分家,股東也跟著分家,一部分股東依然佔有被分立企業,一部分股東佔有分立企業。 新設分立通常採用股本分割式分立,是將公司分割組成兩家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股本分割可分為兩種典型做法,第一類屬於企業分家,股東不分家。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時取得全部分立企業的股權,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票依法注銷,被分立企業依公司法規定解散。第二類屬於企業分家、股東也分家。被分立企業的不同部分股東取得不同分立企業的股票,同樣,被分立企業依據公司法規定解散,股票依法注銷。
『伍』 什麼叫換股分立
換股式分立是指母公司將其在子公司所佔有的股份分配給母公司的部分股東(不是全部母公司股東),交換其在母公司所佔股份的分離行為。採用換股式公司分立能減輕股票價格的壓力。
在換股分立中兩個公司的所有權比例發生了變化,母公司的股東在換股分立以後甚至不能對子公司行使間接的控制權。換股分立不像純粹的分立那樣會經常發生,因為它需要一部分母公司的股東願意放棄其在母公司中的利益,轉向投資於子公司。實際上換股分立也可以看成是一種股份回購,即母公司以下屬子公司的股份向部分母公司股東回購其持有的母公司的股份。在標準式分立後,母公司的股本沒有變化,而在換股分立後母公司的股本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