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東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進行審計嗎
股東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進行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
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1)股東對上市公司進行查賬審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⑵ 上市公司大股東內審部門計劃對上市公司審計,有無問題
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很可能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是否違反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則?哪位同仁有相關的條文依據或實踐案例。
⑶ 上市公司的股東股權比例達到多少可以單獨有權聘請審計機構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如何操作,相關規定請告知
公司法和證券法都沒有做出相關規定。但是獨立董事是有權利單獨請事務所做單項的審計。
或者通過股東大會絕對更改審計事務所。那就要是出席股東大會占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了。
⑷ 法人股東提出對公司進行審計,審計費要公司承擔合法嗎
股東提出對公司進行審計,審計費不要公司承擔,應由股東承擔
《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做了規定:
1、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⑸ 問:股東是否可以申請對股份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許多股東尤其是大股東,特別是國企大股東擅自對被投資企業進行內部審計,下達審計決定,已經成為習慣。從此看出官僚思維、權力執念有多重,法律意識有多淡。現代企業制度喊了幾十年,公司治理結構仍舊無法落實,國企改革的路還很漫長啊。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賬簿,但需要公司批准才可以。在公司章程沒有明確授權的條件下,任何股東甚至持股99%的股東都無權對公司進行內部審計,更別提出具審計決定了!這是基礎法律常識。股東對公司的管理,只能通過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進行,這不但是法定的,更是現代企業管理機制的基本要求。
內部審計,定義是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是企業自身的治理機構,任何股東都無權越俎代庖。
⑹ 股東是否可以申請對股份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知情權做了規定:
1、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⑺ 有限公司股東持有公司15%股份 要求對公司賬務審計 請問該股東是否有對公司賬務進行審計的權利
這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這樣的規定,否則15%股份雖然可以對公司賬務進行審計,但要自己承擔審計費用。
⑻ 我是大股東,但是我沒有參與經營,現在我要求查賬,我可以請審計公司來查賬么,是否有法律依據謝謝!
大股東如果不是董事長的話,就不可以那樣做的,必須通過董事會的決議後,才~。
⑼ 作為小股東可以要求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
可以呀,但要5%以上的股東,或幾個人合起來10%以上的股東才有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