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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股東

發布時間:2021-08-21 14:42:01

『壹』 政府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嗎

可以的
希望能幫到你,如果你的問題解決了,麻煩點一下採納,謝

『貳』 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做公司股東

地方政府不可以作為股東。政府出資一般是通過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出資,並作為股東。

政府不是個自然人,而且鄉政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是在職人員,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不能從事商業活動,更不可能注冊公司的。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2)國家機關股東擴展閱讀:

股東主要分類

按不同的標准,公司股東可以分類如下:

1、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

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2、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叄』 政府可以成為企業的股東嗎

背靠大樹好乘涼,有了一個強大的背景,做很多事都會便捷很多。同樣,一個公司想要發展的更快更好,可以選擇國企央企掛靠,即民營私營企業通過股權調整為國企央企進行持股或控股,但實際上國企央企不參與公司實際經營,只作為股東背景展示。

國企央企掛靠混改
1:增加企業資質、背景
掛靠國企對於民企私企來說可以增加企業的各項資質,增加企業的背景。對於民企私企來說有國企的背景做任何事情都有很好的政策性幫助,這也是國家為一些私營企業的發展而實施的措施。
2:增加民眾信賴
民企私企參與掛靠國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民眾信賴,這樣更加可以加強私營企業的盈利性目的,增加企業的收入,因為對於企業目標而言都是利益擴大化。
3: 優先享用國家給予的政策福利
民營私營企業和國有企業的區別就是國有企業在國有政策的面前擁有優先使用權,現在私營企業掛靠國有企業就可以享受國有企業的待遇和福利,大大提高了私營企業的工作效率,增加了企業收入。
4:政策傾斜
相對於一些沒有掛靠國有企業的私營企業來說,掛靠國有企業的私營企業就會有很多的國家政策傾斜的福利,同樣都是私營企業因為享有國家政策的傾斜,掛靠國有企業的私營企業就擁有很多的政策傾斜幫助企業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贏得優勢。
5:資金和項目扶持
掛靠國企的私營企業不同於其他私營企業的優點在於它可以得到國家政策性的資金和在項目的扶持,國家對於資金和項目扶持是有嚴格的審核和要求,私營企業只有通過掛靠國有企業的方式得到國家的資金和項目扶持。

『肆』 是否會被認定為國有股東

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的性質影響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認定。「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准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三類:一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控股、參股公司能否認定為國有公司?理論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當國有股份超過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全部股份的50%時就應當認定為國有公司;二是認為只有公司的全部股份都屬於國家所有時才能認定為國有公司,即只有國有獨資公司才能算國有公司。筆者基本贊同第二種觀點:第一,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具有特殊性。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財產並不必然是國有財產,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也並不等同於國有公司。第二,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是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與一般經營性企業之間的中介。股權多元化能激發公司活力,公司中國有股份的多與少只能證明國有股權在公司中所佔的比例,但不能因為公司中有國有股份就認定該公司是國有公司。不過,筆者不認同「只有國有獨資公司才能算國有公司」,因為國有獨資公司投資的國有全資子公司根據資產原理也應是國有公司。

『伍』 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可以當公司股東嗎

事業單位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下列單位或自然人可以作為股東組建有限責任公司:

1、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公司股東。

2、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例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3、企業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在內的各類企業法人均可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4、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5、具備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在企業中兼職,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屬於參公管理人員、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等之外,還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對其在企業中兼職有相關規定,不能一概以編制、級別和是否為黨員來劃分。

比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規定,北京市的公辦學校教師在工作日期間不得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不得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即使只是兼任職務而不領取報酬,或者在其單位投資或者出資的企業中兼職,也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取酬方面的其他具體問題,可以咨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拓展資料: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陸』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否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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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此答案由提問者自己選擇,並不代表網路知道知識人的觀點

回答:龍門前的魚
學弟
4月20日 23:32 一、公司法的確沒有規定隱名股東的問題,但並不等於關於隱名股東的有關問題沒有法律依據。對於隱名股東的處理仍然可以依據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關於隱名股東向公司投資並作為公司隱名股東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應當是有效的。但是,這種有效,只是說協議中關於出資的歸屬及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的關系的約定有效,協議中的其他內容仍然受到公司法的制約。

二、股東權利包括許多內容,如選擇公司管理者、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參與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作為隱名股東在行使上述權利時,顯然是受到限制的,也就說,隱名股東無法直接行使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權利。如果隱名股東想選擇某人作為企業的管理者,而顯名股東不同意,則隱名股東毫無辦法。如果你是顯名股東,你可以依據自己持股的多少來行使股東的表決權,作為隱名股東,法律上並不承認隱名股東對公司事務的表決權。因此隱名股東要對所投資的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必須得到顯名股東的配合。如果顯名股東不配合,例如,拒絕向隱名股東分配公司利潤,那麼隱名股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而無法通過公司內部的表決機制解決。

三、應當說,法律是保護隱名股東的合法權利的,即隱名股東可以依法要求確認自己是公司實際投資者,對相應的投資享有所有權。但法律不能支持隱名股東要求直接行使股東權利的要求。因為法律只認可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東,只支持顯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如果隱名股東要求將自己確認為公司的顯名股東,根據雙方的合法協議,法院也會支持的。請注意:要求直接行使顯名股東的權利和要求依法將自己確認為公司的顯名股東,二者雖然有關系,但並不是同一件事。

四、關於你所說的社會現象,如果僅從股東的角度來說,就是我上面所說的那些內容。如果涉及到政府官員與私企老闆進行權錢交易,那就不是公司范圍內討論的問題了。

該回答在4月21日 17:17由回答者修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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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公務員能當公司股東么

《公司法》第58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2005年修訂的新《公司法》雖然已經刪去了該規定,但是《公務員法》第53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42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公務員當股東屬於從事營利性活動,為法律所禁止,因此,公務員不能當股東,也不能在公司里兼職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經理等。

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國家工作人員不是公務員,不受上述限制。

『捌』 政府機關開設的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公司如何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不管是不是政府開設的,如果是對外發生債務都需要承擔責任,唯一股東呢,如果無法證明其財產與公司相互獨立,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玖』 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如何成為合法公司股東

國家公職人員(公務員)不得成為合法公司的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二、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四、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成為公司的股東,屬於第一條在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情況,所以國家公職人員(公務員)不得成為合法公司的股東。

(9)國家機關股東擴展閱讀:

公務員需要迴避或者避嫌的情況:

一、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二、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三、公務員有應當迴避情形的,本人應當申請迴避;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公務員迴避。其他人員可以向機關提供公務員需要迴避的情況。機關根據公務員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經審查後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迴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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