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的職責有哪些
股東大會來是公司源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⑵ 股東大會的職責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與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臨時提案: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再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股東大會一般是一年召開一次,且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之後六個月期限內召開。必要時,公司也可以召開臨時的股東會議。臨時會議的內容,即在什麼情況下哪一類問題可通過臨時會議來討論解決,
企業集團法律問題也應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股東大會原則上由公司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在會議召開前的充分時間內傳送給每位有表決權的股東。
股東大會的出席人一般應是股東本人。股東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委託時應出具委託書,一個股東只能委託一個代理人,但是一個代理人可以同時接受多個委託人的委託,代他們行使權力。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第一,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二,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⑶ 董事長崗位職責
⑷ 公司監事會,股東會,董事會的職責都有哪些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一)召集股東會會議。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規定;(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決算方案: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對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一)檢查公司財務,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直接作出決定;(三)當董事;(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要求董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分立;(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行使下列職權、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行政法規;(二)對董事,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九)對公司合並、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決定有關董事。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七)制訂公司合並。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蓋章,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算方案;(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第一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解散;(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高級管理人員提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