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千方對賭協議對上市公司是利空還是利好
對賭協議對上市公司到底是利空還是利好,這個要根據對賭的輸贏來看,贏了就是利好,輸了就是利空。沒有對錯,總的來說應該是利好。
Ⅱ 對賭協議在中國是否有效
甘肅世恆案例中(虎嗅註:2012年年中,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甘肅世恆公司對賭協議」一案的民事訴訟作出二審裁決,裁定維持原判,認定江蘇海富投資有限公司與甘肅世恆有色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在投資協議中所約定的對賭條款無效。對賭協議被判定無效,這在中國PE界尚屬首例),對賭協議的實質內容是:當被投資公司沒有達到約定業績時,PE方有權要求被投資公司補償,如果被投資公司未能履行補償義務,則由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履行補償義務。因此,這個對賭協議是PE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約定,而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實質上只是一個擔保作用。 在國外,對賭協議可以是PE與被投資公司原股東之間約定,也可以是PE與被投資公司之間約定。在我國,PE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對賭協議,違反《公司法》關於利潤分配原則的規定,應屬無效。 所以,甘肅世恆案例中,PE與被投資公司的對賭協議是無效的,當然,在此基礎的擔保也屬無效。 但是,如果PE與被投資公司原股東之間的對賭協議,並未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另外,對賭協議可以是一種雙向的約定:如果達不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向PE進行補償;相反,如果達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PE向原股東進行補償。對賭協議也可以是一種單向的約定:如果達不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原股東向PE進行;而如果達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則沒有任何約定。甘肅世恆案例中,則是一個單向約定的對賭協議。而法院認為,這種約定違反了投資領域風險共擔的原則,使得PE作為投資者不論被投資公司經營業績如何,均能取得約定收益而不承擔任何風險,因此,對賭協議無效。法院的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雖然這份對賭協議是單方的,但是實際上PE以溢價投資,事實上融資方已預先行使了權利。對賭協議並非保護PE單方利益,相反已預先滿足了融資方的利益,因此很難認定違反風險共擔原則。事實上,在中國上市公司的重組中,大量用到單向約定的對賭協議。比如在上市公司以定向發行方式收購資產的大量案例中,都有被收購資產的原所有者要求做出業績承諾,如果達不到承諾的業績,則應該對上市公司進行補償。如果按照甘肅世恆案例中法院的觀點,那麼這是否也違反了風險共擔原則,應屬無效?那麼在公司上市中,證監會要求擬上市公司必須取消對賭協議,這是為何?證監會要求擬上市公司取消對賭協議,首先說明對賭協議是有效的,如果無效,為什麼還要求取消呢?其次,證監會要求擬上市公司取消對賭協議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對賭協議可能引起擬上市公司的股權不穩定。 綜上分析,不能根據甘肅世恆案例,得出在目前中國法律環境下對賭協議無效的結論。
Ⅲ 「對賭協議」,到底是什麼
對賭協議其實就是字面意思,雙方就某一個「結果」進行對賭,誰輸了就給與對方補償,關於這個結果的定義和補償的方案就是「對賭協議」,一般是常用在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對投資標的對賭中,下面舉幾個例子:1、對賭業績比如高瓴資本看中了一個企業,決定這家企業很有發展前景,團隊和股東也很自信,但是在對企業的估值方面無法達成一致,團隊對自己的企業估值是10億美金。
而在對賭協議中有一個「領售條款」,這個條款是這么寫的,如果上市未成功,鼎暉投資要想其他投資人轉讓自己的股份,而創始人張蘭也要跟著轉讓自己的股份,所以這個才是造成俏江南實際控制人最後易主的關鍵原因。關於這個對賭條款確實是挺奇葩的。總結:對賭協議是廣泛存在的,這是對雙方的一種保護,因為未來不確定性,雙方的看法不一致,有點像是「期權」的意思,對於企業而言,面對對賭協議也要坦然,這個不是洪水猛獸,創始人需要對投資人負責,投資人還需要對LP負責。
Ⅳ 什麼是融資中的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對賭協議在我國資本市場還沒有成為一種制度設置,也沒有被經常採用。但在國際企業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被廣泛採納。在創業型企業投資、成熟型企業投資中,都有對賭協議成功應用的案例,最終企業也取得了不錯的業績。研究國際企業的這些對賭協議案例,對於提高我國上市公司質量,也將有極為現實的指導意義。
Ⅳ 「對賭協議」輸了,馮小剛賠給華誼2.35億,為什麼說他還是賺了
因為華誼之前花了十多億從馮小剛手上購買了股權,馮小剛失敗後給了華誼2.35億。所以才有人會是馮小剛賺了,這也是為什麼華誼作為電影行業巨頭卻一直出現虧損的原因。目前華誼的股價已經大不如從前了,根據華誼的財務報告上來看,華誼依舊還處於虧損的狀態中。
也是因為有了馮小剛的幫助,懷疑兄弟成為了當時所有影視行業公司裡面最早上市的一批公司中的一家。華誼兄弟的股票價格也翻了,接近4倍有餘。華誼兄弟選擇大力投資馮小剛也是山西與馮小剛的能力,然而事情發展的並不像華誼兄弟想像中那麼順利。後續由於馮小剛沒有新的作品上映才導致出現了虧損的現象,這也開始讓華誼兄弟上市以來發生了首次虧損。
對賭協議其實是影視圈裡面的一種風口,他讓融資活動多了更多可以避免的風險。同時他也讓當事方產生了足夠的壓力和動力,想辦法去將事情給做好,盡可能的達到對賭協議中的要求。這其實也是在促進著雙方之間的一種競爭力,也是因為這個原因,才讓這兩年以來影視行業發展的十分迅速。
Ⅵ 擬上市企業對賭失敗之後,企業怎麼辦
看完對賭協議的那個報道,有以下幾個粗鄙的法律意見供參考:1. 對賭協議的簽署方應該是原股東與機構投資者,不能是投資者與被投公司。原因在於:個人之間意思自治,只要不違背法律,均有效,對賭協議只在股東之間執行的話,不會直接影響到公司的利益,無非就是原股東採用股權或者現金補償後來的投資者。但如果是簽署方是被投公司的話,那麼首先根據公司法的資本維持原則,股東不得輕易抽回出資,如果還規定了完不成一定的收益的話,就要回購股份,或者退資的話,就違反了作為股東有權收益,既要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義務。新投資者權利義務大大不對等,沒有公司法上的股東的特徵,被判定為借貸關系是合法合理的。2. 對賭協議關於業績的約定應該明確假設好前提條件,比如行業沒有大變化,沒有發生不可抗力等。文字要盡量的:「軟」不能過硬,使得訴訟時候解釋的空間大一些。這樣坐下了談的空間就更大了。供參考。
Ⅶ 已上市的A股公司定向募集資金,控股股東與投資者簽署對賭協議,是否可以協議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披露
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在創業型企業投資、成熟型企業投資中,都有對賭協議成功應用的案例。
但是在已上市的A股公司定向募集資金時,還沒有發生這樣的案例,你需向中國證監會當地分機構咨詢。
Ⅷ 什麼是對賭協議
什麼是對賭協議?
本案被業內認為是與目標公司對賭合同效力裁判的新突破,符合商事領域內契約自由、鼓勵交易的精神,對類似案件裁判將產生一定的示範作用。
對賭協議的風險規避
在對賭協議成為趨勢的現狀下,我們需要做的是最大程度上去規避對賭協議帶來的風險。
簽訂之初,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對彼此要足夠了解,確認雙方有資格進行對賭,並正確認識對賭協議的利弊;
簽訂時,要仔細研究對賭協議,謹慎設計條款,設定合理的達成條件及保底條款;
簽訂後,若出現不利局面,雙方可申請調整對賭協議,使之更加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