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並購中,有哪些法律盡職調查實務
收購前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盡職調查,也稱審慎調查(Due Diligence),指的是在收購過程中買方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情況、經營和財務情況、法律關系以及目標企業所面臨的機會以及潛在的風險進行的一系列調查,這些調查通常委託律師、會計師和財務分析師等獨立的專業人士進行,從而決定是否實施收購。
一般來講,專業機構所做的盡職調查包括財務盡職調查、稅務盡職調查、業務盡職調查和法律盡職調查等。
一、盡職調查的原則
買賣雙方對盡職調查的期望不同,一方面買方希望更徹底地了解目標企業的狀況,尤其是發現存在的和潛在的風險,賣方則期望買方的盡職調查是在發現企業的價值所在。因此,買方總是希望賣方盡可能地配合盡職調查的完成,而賣方出於謹慎的考慮,一般不願意買家過多了解企業內部的情況,總是試圖有所保留。此外,如果不注意溝通,買方對目標公司的盡職調查常會引起目標公司管理人員的疑慮和猜疑,從而對交易產生不良的影響。買方應該認識到盡職調查並不能保證交易的最終完成,完全的、徹底的盡職調查常是導致最終交易失敗的主要原因。因此,盡職調查實際上是一門藝術,對買方來說尤其如此。買方不應該奢望發現所有的問題,而應該關注那些可能對目標公司現在和將來產生重大影響的問題,也就是說「關注風險」,盡力發現隱藏在目標公司背後的財務風險、經營風險、法律風險以及交易本身的風險是盡職調查的基本原則。
二、盡職調查的目的和時間
買方盡職調查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其所購買的企業對收購方股東不存在隱蔽的不必要的風險;而賣方盡職調查的目的則是為了確認放棄控股權不會給公司所有者和員工帶來不合理的風險。 盡職調查貫穿於整個並購過程,有時持續幾周,有時則可能持續12個月或更久。為了使盡職調查能夠順利進行,一般買賣雙方在開始時需要簽署一份《收購意向協議》(簡稱「意向書」)。意向書是一種收購雙方有預先約定的書面文件,用於說明雙方關於進行合約談判的初步意見。大多數意向書在法律上並不具有約束力,只是包含了某些約束性條款。意向書對盡職調查的時間、賣方能提供的信息資料和便利條件等均有明確的規定。
三、盡職調查的參與者
(一)誰來參與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是由買方或賣方自己來做,還是請中介機構來做?這個問題主要取決於盡職調查的復雜程度以及買方或賣方的經驗。當買方或賣方缺乏經驗或對於某些行業如金融行業的盡職調查工作量非常大時,則會聘請專門的中介機構來完成盡職調查的主要工作,盡管如此,盡職調查的最終結果仍然需要買賣雙方自己的判斷,中介機構的意見僅是一個參考而已。 在一個復雜的並購交易中,不僅需要會計師、律師的幫助,有時還需要專門的工程師、IT專業人才以及環境問題專家來協助對某些問題的調查。
(二)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
中介機構的收費差別很大,有些銀行、會計師或律師事物所甚至是不收費的,因為他們希望提供的是包括其它收費事項的套餐服務。一般來說,收費並無絕對的標准,而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名氣大的咨詢機構的收費也較高,投資銀行的收費明顯地高於其他的中介機構。在國外,中介機構的成本常參照雷曼公式為計算基礎:購買價格的第一個100萬美元的5%,第二個100萬美元的4%,第三個100萬美元的3%,第四個100萬美元的2%,第五個直至第二十個(含第二十個)100萬美元的1%。對於交易額較大的,例如超過1億美元的交易,一般平均的費率在0.5%至1%之間。
四、盡職調查的內容
盡職調查的內容因行業、公司規模等有很大不同。
(一)賣方盡職調查的內容
在企業並購交易中買賣雙方的目的是不同的,賣方可能關心買方購買目標公司的目的、買方以前參與並購交易的情況、買方對目標公司的戰略規劃、買方股東和高層管理人員的素質等內容,因此賣方盡職調查的范圍可能但不局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買方的經濟實力
毫無疑問價格是並購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雖然最好的買主可能不是最高的出價者,但買方的經濟實力經常對一筆並購交易起決定作用。有實力的購買者經常自己投資購買,而小企業則經常從外部融資購買,也就是所謂的「杠桿收購」。「杠桿收購」是指某公司用借來的資金收購其他公司的股份和資產,導致公司新的資本結構呈現為高度負債。一般來說,購買方都是先創立一個新的「殼公司」,然後以殼公司的名義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隨後立即將殼公司與目標公司合並以便用被收購公司的資產來償還債務。由於杠桿收購經常使並購企業在並購後處於高負債的狀況,因此,杠桿收購在美國等國家賣方傾向於避免這種方式或增加其他的限制條款來保護自己。
2、買方購買目標公司的動機
價格雖然是一個重要的因素,但並不是唯一的因素,買方購買目標公司的動機經常決定著目標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購買者可能是在為追求企業多元化經營而涉入一個新的投資領域,也可能是希望在單一行業中繼續發展壯大自己,一般來說前者意味著較大的經營風險,當然這也要視具體情況而言。
3、買方以前參與並購交易的案例
買方以前參與並購交易的案例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賣方由此可以檢驗買方在並購方面的實力和經驗,並推測買方本次交易的真實目的。有些買家並不想長期投資一家企業,他們一般只關心企業的短期利益,很有可能損害股東的長期利益;而有些買方雖然有長期投資的設想,但缺乏成功的並購經驗,將無法帶領企業取得成功。因此,研究買家過往的並購案例是賣方了解買家的一條重要途徑。
(二)買方盡職調查的內容
一般來說買方對目標公司的盡職調查要比賣方對買方的盡職調查復雜,雖然盡職調查的范圍因不同需要而有相當的靈活性,但是盡職調查一般至少應包括四方面的內容:
1、財務方面盡職調查
主要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試圖發現「積極」和「消極」兩方面的內容。其中可變現證券、應收帳款、不動產、長短期負債、對股東或關聯企業借款以及股東擔保等或有負債事項的分析均是盡職調查的重點。
2、經營管理盡職調查
主要是對目標公司的市場營銷、風險控制系統、人力資源管理、環境問題、企業文化、IT等多個方面進行審查和分析,重點關注存在的風險問題。
3、法律方面盡職調查
主要對企業現在或潛在的法律訴訟進行分析,包括對並購可能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進行分析。例如目標公司與其它公司發生的訴訟案件、目標公司遭遇消費者的索賠案件以及可能遭受的來自其他股東的訴訟等等,審查人員關注的重點是那些敗訴可能對目標公司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
4、交易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除了涉及目標公司本身的財務風險、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外,還涉及對並購交易本身帶來的並購前後買賣雙方可能承擔的風險,交易盡職調查主要對交易本身存在的風險進行調查,其中最重要的則是對收購協議條款的審查。
(三)評估與定價
對買方而言,盡職調查的目的除了揭示企業潛在或未來的風險外,主要還是對企業的價值有一個更准確的判斷。 對賣方而言,在出售前對企業有一個合理的估價也是不可或缺的步驟。賣方的估價一般始於出售決定後,而買方對目標公司的估價則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初步的估價,主要基於對目標公司做前期盡職調查後形成的一個初步的判斷,第二個階段則一般是雙方達成初步的意向之後買方對目標公司的深入的盡職調查,這一階段主要根據盡職調查的情況對企業的估價進行調整。 企業的定價方法也不容忽視,企業價值分析的方法有很多,例如重置成本法、投資回報率法、股東權益倍數法、現金流量貼現法等,其中現金流量貼現法(DCF)已經成為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考慮到了已經產生的現金流(歷史上)和預期企業未來產生的現金流。 由於不同定價方法常導致不同定價結果,因此交易雙方為了便於就交易價格達成一致,常在意向協議中明確企業的定價方法。但即使雙方使用同一定價方法也可能因主觀判斷的不同而產生較大的差異,需要通過談判來達成妥協。
五、收購協議是交易盡職調查的重點
收購協議闡述了買賣雙方對收購交易所達成的合法共識,從某種程度上講,收購協議是買賣雙方盡職調查結果的具體體現,因此,對買賣雙方來說,對收購協議條款的審查都是至關重要的。特別是跨國並購,由於涉及多國司法體系和法律適用問題,對收購協議的審查將會更加復雜。
(一)意向協議
意向協議是用來說明雙方進行合約談判的初步意見,通常包括交易形式、交易價格、支付方式及交易完成的先決條件等內容。意向協議並不是任何並購交易所必須的一個文件,但有助於明確交易的基本條款,使買賣雙方盡快對完成最終交易達成共識。意向協議一般都特別指明對交易的完成不產生約束性責任,但包含了某些約束性條款,例如對商業機密、費用承擔、賣方在一定時間內不與其他買方進行談判等約束性條款。雙方盡職調查的重點在於明確哪些條款具有約束力,哪些條款可以有條件地撤銷。
(二)收購協議
收購協議是買賣雙方為完成收購交易所達成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法律文件,無論有沒有意向書,各方及其律師都必須就正式的協議進行談判,以便確立各方在並購前後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收購協議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買賣雙方情況介紹:主要對交易的背景和買賣雙方的基本情況進行介紹。
(2)交易價格和轉移機制:主要對交易的價格、資產負債的轉移方式等內容進行描述。
(3)買賣雙方的陳述與保證:雙方主要陳述自己的法律和財務狀況、融資能力等。
(4)買賣雙方的合約:主要包括在簽約和完成交易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交易完成的條件:主要列出完成交易所必須滿足的條件,如果這些條件未滿足,雙方都無權放棄交易。
其中遞延條款一般是最重要的交易完成條件,買方通常會堅持在某些條件下買方可以放棄完成交易。 (6)賠償條款:主要對陳述與保證、合約部分的毀約行為明確雙方的賠償責任。 雙方的利害關系主要體現在交易完成條件和賠償條款部分,而這兩部分的內容則直接與(5)和(6)項內容的表述有關。因此,(3)、(4)、(5)、(6)項內容是交易盡職調查的重點。
Ⅱ 並購交易中的盡職調查和 IPO 中的盡職調查有沒有什麼區別
有些區別。
IPO過程中只有一種盡調,是券商等中介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的盡職調查。
(A股企業)並購過程中理論上應該有兩種盡調,一是買方對賣方的盡調,二是中介機構作為獨立方對雙方的盡調。
當然,A股並購中第一種盡調不是法律要求的,所以實際上執不執行、執行到什麼程度,完全由買賣雙方自己決定。買方賣方如果是同行業公司,幾乎不盡調也很常見,反正大家都挺熟的。
第二種盡調是免不了的,是有規范操作流程的,性質上和IPO的盡調很像。
第二個區別是要求程度不同。
IPO盡調是為了滿足IPO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購的獨立盡調也是。但IPO審核嚴格、細致,甚至苛刻,而並購業務審核近些年越來越寬松。
所以在一些比較鑽牛角尖的問題上,IPO盡調必須做深做透。而並購盡調大概沒問題就好了,細節問題不需要追究那麼深。
打個比方,十年前公司轉讓過一次股權,可能有個別文件沒有簽署清楚。如果IPO盡調,一定會把當年七七八八的人全都找到,天涯海角飛過去問清楚,筆記簽字錄音不能少。並購盡調嘛,就讓律師看看這種文件到底有沒有實質性影響,沒有大毛病的話說明一下情況就可以了。大概是這種差別。
至於盡調的范圍,我覺得倒是沒有實質性差別,都是按照規定把法律業務財務統統查到。
Ⅲ 律師作並購盡職調查需要多長時間
不復雜的話,3-4天。
Ⅳ 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股票,需要律師做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嗎
沒有硬性規定,
其實,更多的是根據上市公司提供的資料出具一份法律意見書。主要依據來源於上市公司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
1、一般來說,上市公司申報的時候需要公告,告訴投資者有在進行這項活動;
2、討論時並沒有嚴格規定必須;
3、但是如果涉及項目非常重大,例如,資產注入整體上市 是需要停牌的;
4、一般性的財務性,定向增發則影響不大。
Ⅳ 並購中律師進行哪些盡職調查
不同的並購對盡職調查要求不盡相同,有的要求進行財務盡職調查、有的還要求進行業務盡職調查、工程盡職調查、稅務盡職調查等等,由於法律普遍滲透於各個業務領域,就會存在一個各類盡職調查內容重合的問題。比如,對於被收購方的債權債務,法律盡職調查中律師要求被收購方提供財務報表,以及所有交易合同。但同樣,這也是會計師在財務盡職調查中要求的內容,我們經常會發現,當律師和會計師同步進行盡職調查時,他們往往會分享相同的資料文件,有時候甚至需要協調使用和合理安排相關文件。那麼,律師對於被收購方的債權債務應當調查到什麼程度呢?這個問題始終也沒有一個標准。曾經有一起房地產並購項目,由於律師未對法律盡職調查范圍有一個明確的認知,結果其過於執著地審核財務報表、計算應收應付帳款及利息,花費了相當多的時間,收取了相當高昂的律師費,卻陷入了專業知識不濟的窘境。那麼,我們應該如何確定法律盡職調查的范圍呢?筆者認為,標准也有兩條:一條是專業資質范圍內給出意見;第二條是就法律後果給出意見。所謂就專業資質范圍給出意見,是指律師必須在其經營范圍內、資質范圍內給出意見,不能把自己當作會計師、稅務師、工程師面面俱到的給意見,這不僅對客戶是不負責的,對自己也會存有很大風險。所謂就法律後果給出意見,是指律師給出的意見必須存有法律意義,如果不存在法律意義,這種意見也不屬於律師服務范疇。比如,對於被收購方的債權債務的具體金額,應當是財務盡職調查的內容,而對於這些債權債務引發的法律後果應當是法律盡職調查的內容舉例而言,在房地產企業股權收購中,對於被收購方是否交納過土地出讓金,是律師和會計師共同關注的核心問題,但兩者關注的角度應當不同,會計師應當關注在土地出讓合同項下,被收購方是否仍有欠款,包括土地出讓金和稅款,以及是否會存在利息。而律師應關注由於出讓金不交納是否會存在政府罰款、土地被收回等法律後果。
Ⅵ 公司收購的盡職調查
(一)法律盡職調查的范圍
在盡職調查階段,律師可以就目標公司提供的材料或者以合法途徑調查得到的信息進行法律評估,核實預備階段獲取的相關信息,以備收購方在信息充分的情況下作出收購決策。
對目標公司基本情況的調查核實,主要涉及以下內容(可以根據並購項目的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於調查的具體內容作適當的增加和減少):
1、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經營范圍。
2、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及變更的有關文件,包括工商登記材料及相關主管機關的批件。
3、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4、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股東名冊和持股情況。
5、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歷次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
6、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7、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規章制度。
8、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與他人簽訂收購合同。
9、收購標的是否存在諸如設置擔保、訴訟保全等在內的限制轉讓的情況。
10、對目標公司相關附屬性文件的調查:
(二)根據不同的收購類型,提請注意事項
不同側重點的注意事項並不是相互獨立的,因此,在收購中要將各方面的注意事項綜合起來考慮。
1、如果是收購目標企業的部分股權,收購方應該特別注意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目標企業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之後方可收購。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該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公司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樣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目標企業是有限公司,收購方應該注意要求轉讓方提供其他股東同意轉讓方轉讓其所持股權或者已經履行法定通知程序的書面證明文件,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之後方可收購,否則的話,即使收購方與轉讓方簽訂了轉讓協議,也有可能因為他人的反對而導致轉讓協議無法生效。
2、如果是收購目標企業的控股權,收購方應該特別注意充分了解目標企業的財產以及債務情況。
如果收購目標是企業法人,自身及負擔在其財產之上的債權債務不因出資人的改變而發生轉移,收購方收購到的如果是空有其表甚至資不抵債的企業將會面臨巨大風險。在實施收購前收購方應該注意目標企業的財產情況,尤其在債務方面,除了在轉讓時已經存在的債務外,還必須注意目標企業是否還存在或有負債,比如對外提供了保證或者有可能在今後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除了通過各種渠道進行查詢、了解之外,收購方還可以要求轉讓方在轉讓協議中列明所有的債務情況,並要求轉讓方承擔所列范圍之外的有關債務。
3、如果是收購目標企業的特定資產,收購方應該特別注意充分了解該特定資產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存在權利瑕疵的特定資產將有可能導致收購協議無效、收購方無法取得該特定資產的所有權、存在過戶障礙或者交易目的無法實現等問題。所以,收購方需要注意擬收購的特定資產是否存在權利瑕疵,在無法確定的時候,為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可以要求讓轉讓方在轉讓協議中對財產無權利瑕疵作出承諾和保證。
4、收購方應該注意爭取在收購意向書中為己方設置保障條款。
鑒於收購活動中,收購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相對較大,承擔的風險也較大,為使收購方獲得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收購方應該在收購意向書中設定保障性條款,比如排他條款、提供資料及信息條款、不公開條款、鎖定條款及費用分攤條款等等,這些條款主要是為了防止未經收購方同意,轉讓方與第三人再行協商出讓或者出售目標公司股權或資產,排除轉讓方拒絕收購的可能等。
(三)從不同的角度,分析盡職調查的注意事項
公司的設立及歷次增資、股權轉讓等事項涉及到股權的有效性和確定性,因此,在收購股權時,必須審核標的公司的歷史沿革情況,確保收購標的的合法性。
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
第一、在全部資產中,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的具體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資中,貨幣出資占所有出資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確,非貨幣資產是否辦理了所有權轉移手續等同樣需要弄清。
第二、需要釐清目標公司的股權配置情況。首先要掌握各股東所持股權的比例,是否存在優先股等方面的情況;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關聯關系的股東。
第三、有擔保限制的資產會對公司的償債能力等有影響,所以要將有擔保的資產和沒有擔保的資產進行分別考察。
第四、要重點關注公司的不良資產,尤其是固定資產的可折舊度、無形資產的攤銷額以及將要報廢和不可回收的資產等情況需要尤其重點考察。
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四)企業並購中的主要風險
並購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它不僅僅是資本交易,還涉及到並購的法律與政策環境社會背景公司的文化等諸多因素,因此,並購風險也涉及到各方面在風險預測方面,企業並購中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類:
1、報表風險在並購過程中,並購雙方首先要確定目標企業的並購價格,其主要依據便是目標企業的年度報告財務報表等方面但目標企業有可能為了獲取更多利益,故意隱瞞損失信息,誇大收益信息,對很多影響價格的信息不作充分准確的披露,這會直接影響到並購價格的合理性,從而使並購後的企業面臨著潛在的風險。
2、評估風險
對於並購,由於涉及到目標企業資產或負債的全部或部分轉移,需要對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對標的物進行評估但是評估實踐中存在評估結果的准確性問題,以及外部因素的干擾問題。
3、合同風險
目標公司對於與其有關的合同有可能管理不嚴,或由於賣方的主觀原因而使買方無法全面了解目標公司與他人訂立合同的具體情況,這些合同將直接影響到買方在並購中的風險。
4、資產風險
企業並購的標的是資產,而資產所有權歸屬也就成為交易的核心在並購過程中,如果過分依賴報表的帳面信息,而對資產的數量資產在法律上是否存在,以及資產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有效卻不作進一步分析,則可能會使得並購後企業存在大量不良資產,從而影響企業的有效運作。
5、負債風險
對於並購來說,並購行為完成後,並購後的企業要承擔目標企業的原有債務,由於有負債和未來負債,主觀操作空間較大,加上有些未來之債並沒有反映在公司帳目上,因此,這些債務問題對於並購來說是一個必須認真對待的風險。
6、財務風險
企業並購往往都是通過杠桿收購方式進行,這種並購方式必然使得收購者負債率較高,一旦市場變動導致企業並購實際效果達不到預期效果,將使企業自身陷入財務危機。
7、訴訟風險
很多請況下,訴訟的結果事先難以預測,如賣方沒有全面披露正在進行或潛在的訴訟以及訴訟對象的個體情況,那麼訴訟的結果很可能就會改變諸如應收帳款等目標公司的資產數額。
在可能的訴訟風險方面,收購方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
第一、目標公司是否合法地與其原有勞動者簽訂和有效的勞動合同,是否足額以及按時給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是否按時支付了員工工資。考察這些情況,為的是保證購買公司以後不會導致先前員工提起勞動爭議方面的訴訟的問題出現;
第二、明確目標公司的股東之間不存在股權轉讓和盈餘分配方面的爭議,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簽訂的購買協議能夠保證切實的履行,因為並購協議的適當履行需要股權轉讓協議的合法有效進行支撐;
第三、確保目標公司與其債權人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即使存在,也已經達成了妥善解決的方案和協議。因為收購方購買目標公司後,目標公司的原有的債權債務將由收購方來承繼。
第四、需要考察目標公司以及其負責人是否有犯罪的情形,是否有刑事訴訟從某種意義上影響著收購方的收購意向。
8、客戶風險
兼並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利用目標公司原有客戶節省新建企業開發市場的投資,因此,目標公司原客戶的范圍及其繼續保留的可能性,將會影響到目標公司的預期盈利。
9、雇員風險
目標公司的富餘職工負擔是否過重在崗職工的熟練程度接受新技術的能力以及並購後關系雇員是否會離開等都是影響預期生產技術的重要因素。
10、保密風險
盡可能多地了解對方及目標公司的信息是減少風險的一個主要手段,但因此又產生了一個新的風險,那就是一方提供的信息被對方濫用可能會使該方在交易中陷入被動,或者交易失敗後買方掌握了幾乎所有目標公司的信息,諸如配方流程營銷網路等技術和商業秘密,就會對目標公司以及賣方產生致命的威脅。
11、經營風險
公司並購之目的在於並購方希望並購完成後能產生協同效應,但由於未來經營環境的多變性,如整個行業的變化市場的變化企業管理條件的改變國際經濟形勢變化突發事件等等,這些都有可能使得企業並購後的經營無法實現既定的目標,從而產生經營風險。
12、整合風險
不同企業之間,存在不同的企業文化差異。如並購完成後,並購企業不能對被並購企業的企業文化加以整合,使被並購企業融入到並購企業的文化之中,那麼,並購企業的決策就不可能在被並購企業中得以有效貫徹,也就無法實現企業並購的協同效應和規模經營效益。
13、信譽風險
企業的商譽也是企業無形資產的一部分,目標公司在市場中及對有關金融機構的信譽程度有無存在信譽危機的風險,是反映目標公司獲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兼並一個信譽不佳的公司,往往會使並購方多出不少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