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是什麼
公司登記注冊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正式登記注冊的股東的記載,就是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及《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主體資格是指股東(出資人)、隸屬機構的資格證明,如股東(出資人)、隸屬機構屬企業法人的,其主體資格證明就是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具體列表如下:
1、股東(出資人):隸屬機構主體資格證明
2、企業法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事業法人:事業法人登記證
4、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5、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企業設立登記的批文或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
6、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
7、村委會:村委會成立時的批文或鄉鎮府證明居委會(社區)居委會(社區)成立時的批文或街道證明
8、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9、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10、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
(1)股東資格審查材料擴展閱讀:
按不同的標准,公司股東可以分類如下:
1、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
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2、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3、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
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4、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為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另外,公司股東還可以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當然,這是一組相對的概念。
網路—股東
Ⅱ 到工商部門開具股東出資證明需要材料
到工商部門開具股東出資證明需要材料:
1、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
2、委託書(蓋紅章,最好帶著公章去);
3、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去到公司所屬的工商局,申請查詢公司的檔案,或者直接就跟辦事人員說明要我們自己公司的股權證明,辦資質用的。工商部門蓋上工商局的章就可以了。
(2)股東資格審查材料擴展閱讀:
證明股東身份所需材料:
1、A的股東身份在公司章程等證明中已經體現,如果現公司否認A的股東身份,A可以訴訟要求確認股東身份。
2、股東身份與工商登記有無名字沒有必然的管理。隱名股東有證據,法律也是保護其股東權益的。
實際出資與股東資格取得關系:
傳統理論認為,股東出資是判斷股東資格最重要的標准,因為股東之所以能夠成其為股東,從根本上是源於其對公司的出資,所以也把股東出資稱為實質要件。
而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等這些形式要件只是實質要件的外在表現,或者說是對股東出資事實的一種記載和證明,因此,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對公司出資便不具有股東資格。這種觀點曾在我國的理論和實務中佔主導地位。
這種觀點並非確切,如果將股東出資作為取得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就難以處理實踐中一些公司實務問題,如在隱名出資人與顯名出資人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的問題上,如果以股東出資為要件,必須會將顯名出資人排斥於股東之外。
尤其是當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隱名出資人更願意以其是實際出資人來取得股東資格;但公司處於長期虧損瀕臨倒閉或出現因「公司人格否認」而須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隱名出資人更願意否認自己的股東資格而不去承擔可能發生的法律責任。
因此,股東資格的認定不能用是否對公司出資作為判斷股東資格的唯一標准。
從當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公司法理論看,出資並非是股東資格取得的必備要素,並且不在股東出資和股東資格之間建立一一對應的關系。這是當今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
我國《公司法》也規定了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出資,也就意味著,法律並不要求股東出資與股東資格必然相聯系,甚至說法律允許股東出資與取得股東資格相分離。股東出資只是股東資格認定的標准之一,並不是唯一證據,甚至不是主要證據。
參考資料:網路-股東資格
Ⅲ 新股東的資格證明怎樣寫
根據我國公司法及其相關的規定,能確定股東資格的證明有如下幾項:1、根據《公司法》第22條規定,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必載事項;2、根據《公司法》第30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以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3、根據《公司法》第31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4、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屬於公司的登記事項,並且當股東發生變更時,因在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Ⅳ 股東身份確認需要怎樣操作
本人以為,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必須要有與出資公司的書面約定(責、權、利的約定)、交付給公司錢款和貨物的票據(即出資額)、公司每月必須要以書面形式、郵件或傳真匯報相關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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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法律問題研究
基於對公司社團性及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等考慮,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應該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材料中。然而,現實生活中,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和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材料中的股東有時出現不一致的情況,這往往就是因為隱名股東的存在而造成。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稱實際出資人為「隱名股東」,而稱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資料中的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為「顯名股東」。筆者認為,「隱名股東」為「隱名投資者」的一種,相對於「顯名股東」而給予其稱謂,即「隱名股東」為「顯名股東」名下對公司出資的實際出資人及股東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
一、隱名股東投資的特點及產生的糾紛
隱名股東因對公司隱名投資而產生,具有以下特點:
1、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均可為自然人或法人;
2、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雙方均可為一人或多人,即可以是多名隱名股東由一名顯名股東代表其出資,也可以是一名隱名股東由多名顯名股東代表其出資;
3、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因隱名投資協議而成立;
4、隱名股東一般以現金出資;
5、因隱名股東存在而產生糾紛時,一般情況下,隱名股東無法根據隱名投資協議而直接行使股東權利,而必須在確認之訴確認其股東資格後方可行使。
基於隱名股東投資具有上述特點,因隱名股東存在可能產生的糾紛,可分為兩類:(1)內部糾紛: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股東資格之爭,包括公司分紅、股權轉讓、公司經營等雙方權利義務享有與承擔的糾紛等;(2)外部糾紛:隱名股東、顯名股東及第三人的糾紛,包括公司債權債務糾紛和侵權糾紛等。
二、隱名股東產生的原因
隱名股東之所以隱名投資公司,主要是基於以下原因:
1、規避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投資准入、投資主體、產品銷售等的行政規定;
2、避開公司設立、變更等繁瑣的登記手續;
3、利用國家的各種優惠政策,包括投資和稅收優惠;
4、避免暴露自己的財富;
5、規避法律法規的其他禁止或限制性的規定;
6、避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
三、隱名股東身份確認的現行規定
目前我國大陸缺乏對隱名股東的明確法律界定。但相關法律法規條文及實踐操作中某些法院出具的指導意見仍具有參考價值
(一)公司法
筆者認為,《公司法》對隱名股東雖無明確規定,但從其條文來看,是予以承認的,具體條文分析如下:
(1)根據現行《公司法》第33條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筆者認為,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而言,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不僅在於股東名冊,還在於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中,根據本條規定,股東名冊是公司內部確認股東身份的依據,在股東名冊中記載的、而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其效力限制僅是不得對抗第三人。
由於登記具有公示第三人的作用,而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的公司文件中則具有公示於公司內部人員的作用,因此,公司內部人員相對於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也屬於第三人,即隱名股東未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也未在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中記載的,其隱名投資協議的效力僅僅是不得對抗第三人,而非無效。隱名股東無法根據隱名投資協議當然具有股東身份。
(2)根據現行《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既可以是記名的,也可以是不記名的。不記名股票因其隱蔽性,沒有隱名投資的必要,而記名股票(尤其是發起人的股票)因股東名稱記載於股東名冊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中,同樣存在隱名股東的問題。筆者認為,根據《公司法》第93條的規定,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及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該公司章程根據《公司法》法82條規定,僅有要求載明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而沒有要求載明其他股東情況。
筆者認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同樣需要設立股東名冊,在法律沒有不同規定的情況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的法律效力同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名冊,該股東名冊如果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備案,則同樣具有公示作用。即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同樣可以推出股份有限公司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隱名投資協議的效力限制同樣僅是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一些法院的做法
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一)。
該指導意見第11條「如何確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中規定:「股東資格是投資人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確認,涉及實際出資數額、股權轉讓合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等。確認股東資格應當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在具體案件中對事實證據的審查認定,應當根據當事人具體實施民事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選擇確認股東資格的標准」。
筆者認為,所謂「應當根據當事人具體實施民事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中,如涉及隱名投資,仍應遵循根據當事人具體實施民事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承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
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二)。
該兩個處理意見首先確認了隱名投資協議不可對抗公司,然後將隱名投資公司的行為分為三種情況,列出以下三種處理意見:
(1)承認隱名股東身份及其股權;
(2)支持隱名投資協議中的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權益請求;
(3)支持債權請求。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
該徵求意見稿雖然尚無法律效力,然可體現實踐中處理的精神同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二)。
四、承認隱名股東身份具有重要意義
筆者認為,隱名股東的存在是商業實踐的要求,必須承認隱名股東的身份。理由如下:
1、股東名稱在工商登記機構以及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的記載,僅僅是股東身份的公示程序,不能代替隱名投資協議本身反映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2、認定股東資格可以從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二個方面把握。法律依據為法律規定可以獲得股東資格的條件;事實依據為法律規定可以獲得股東資格所依據的事實,例如認購股份、出資等。承認隱名股東身份才能達到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的統一。
3、隱名股東的存在對於第三人來說,是一種不確定的風險。但如果為了消除這種不確定性而僅承認顯名股東,則很可能因顯名股東並非真正出資人,缺乏投資、經營眼光和能力,無法追加投入,甚至缺乏承擔經濟責任能力等原因而使公司和公司以外第三人陷於更大風險,而對於顯名股東而言,不但其風險和收益不對稱,同樣可能加予其難以駕馭的經營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經濟風險)。
4、承認隱名股東的身份,才可以對其行為加以約束,要求其履行股東義務,承擔股東責任。
5、承認隱名股東的身份有利於維護營業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如果僅因為公司文件資料和工商登記未記載而否認隱名股東的身份,則顯名股東更加可能違反隱名投資協議,在隱名股東參與經營的情況下,隱名股東的行為性質難以認定,從而導致公司營業的不穩定性。
五、目前我國對隱名股東在實踐中的處理
立法的滯後並沒有阻礙我國大陸對隱名股東問題的處理。目前由於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的處理不一致。
目前司法實踐中,隱名股東主要出現在有限責任公司糾紛,因此有人認為隱名股東僅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從本文第三點我們也可以看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才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
筆者對此持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有限公司具有人合的特點,在其他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隱名股東的存在對於公司穩定確實是一種威脅。然而,隱名股東為實際出資人,其不但具有出資的願望,履行了出資的職責,而且實際承擔著出資的風險,更是往往具有承擔經濟責任的雄厚資本。如果否認其作為隱名股東的身份,不利於公司未來的經營,也不利於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承認其作為隱名股東的身份,則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要做的僅僅是適應一個新的面孔,而這個人的經營方式和理念早已通過顯名股東而為他們所了解,對於人合的問題也並沒有實質上的影響。
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為資合公司,隱名股東是否為其他股東知曉,更不應作為判斷其身份的依據。
綜上,筆者認為,隱名投資協議只要包含本文第六條的所列的核心內容,則應認可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而不問其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也不問其他股東是否知曉其為實際出資人,也不問其名字是否出現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的公司內部文件中。
六、關於隱名股東問題解決的建議
從前述分析可以看出,隱名股東問題的處理,已經具有一定規律,司法實踐對於隱名股東身份均給以有條件的承認。筆者認為,無論隱名股東隱名投資的目的,原則上都必須對其股東身份給以承認,但對於隱名股東身份揭露以後的處理,則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如下:
(一)隱名投資協議的核心內容
基於減少隱名投資風險考慮,隱名投資協議一般是雙務、有償、書面的合同。在隱名投資協議中,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互負義務,即隱名股東通過一定的對價以顯名投資者的名義進行出資。隱名投資協議根據實際需要而訂立,內容上也會有所不同。
綜合上述相關法律和規定,筆者認為,隱名投資協議核心內容為:
(1)隱名股東為實際出資方,顯名股東為名義出資方;
(2)需有隱名出資人為「股東」的意思表示;
(3)雖無隱名出資人為「股東」的措辭,但有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的意思表示,即隱名投資協議中沒有保本或迴避投資固有風險的意思表示。
理由為: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隱名投資協議,約定由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並承擔投資風險(約定隱名出資人為「股東」即可認為其有承擔投資風險的意思表示),則根據風險與收益一致、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應認定隱名股東為實際上的股東,顯名股東承認其代表隱名股東出資。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具備以上核心內容,則隱名股東除了其姓名、名稱系他人姓名、名稱以外,實際上承擔顯名股東名下其出資的一切風險,同時享有顯名股東名下其出資的股東權利和義務。隱名股東無股東之名,而有股東之實。
(二)處理的基本規則
1、一般規則
對隱名股東問題處理的一般規則為:
1、隱名投資協議只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有效。
2、隱名投資協議不能對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之外的善意第三人。
這是因為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隱名投資協議的存在及其效力需通過法院確認或工商登記體現,善意第三人只需根據工商登記材料中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記載等來確認股東,即可善意取得股權,而不必考慮是否存在隱名股東。這也是維護工商登記的公信力和交易安全的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筆者認為,由於公司相對隱名股東、顯名股東為不知情的第三人,其不具有當然承認隱名股東的義務。但如具備以下條件,則公司應承認隱名股東身份:
1、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都承認隱名投資協議的真實性,且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均予以認可;
2、確權之訴確認隱名股東身份;
筆者認為,除了以上所列一般規則,還存在特殊規則,即:隱名股東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且其名字或簽名出現在未經工商登記的可以體現其為股東的公司內部文件材料中,則隱名投資協議可以對抗有限責任公司,隱名股東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並要求公司補辦登記,公司也可以據此要求其承擔股東義務,並要求其補辦登記。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可以證明半數以上其他股東均不知情。
理由為,隱名股東實際參與有限責任公司經營且其名字或簽名體現為股東並出現在公司內部文件中,則可以推定其他股東知道並承認其為隱名股東的事實。
(三)對於隱名股東問題處理中應注意的問題
筆者認為,無論隱名股東之所以選擇隱名出資是基於何種考慮,原則上首先仍需承認其股東身份,再對其行為進行處理———是否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理等,不屬於法院及仲裁機關處理范圍。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A為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E,以B、C名義出資,成立以B、C為顯名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則公司債權人D,可以主張E公司實際為A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司法及仲裁機關應根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2、A為了利用稅收優惠,以B的名義出資。則一旦發生糾紛,司法及仲裁機關可以通過判決確認A為隱名股東。則該判決可以作為其非法利用稅收優惠的依據。
3、A因其身份不能作為某類型公司股東,以B的名義出資,因A為實際出資人,其出資違反的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無法進行工商登記變更等進行彌補,則其出資行為無效,相應的B的出資行為無效。
4、A因其身份不能作為某類型公司的股東,以B的名義出資,則一旦發生糾紛,則A應首先確認其為隱名股東,再進行工商登記變更。(A是否在確認之訴後確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則不在法院及仲裁機構管轄范圍)。
5、A為了避免引人注意,以B的名義出資,則A已經為其行為承擔了相應的商業風險,應對其意思自治給予保護,承認其為隱名股東。
由以上幾個例子可以看出,隱名出資人以他人名義出資的行為並非當然有效,對於違反法律關於股東身份限制的強制性規定且無法通過變更登記等措施進行補救的情況下,隱名出資無效,不能通過顯名股東來行使股東的權利、承擔股東的義務。當然,其出資行為無效的後果,可能導致工商登記的一系列變更,使公司承擔損失,則公司可以向隱名投資人或顯名股東主張賠償損失。另外,筆者也不同意在此種情況下,顯名股東可以獲得股東身份的說法,因該種處理方式,既給予了顯名股東以不適當的利益,也無益於隱名股東問題的處理。7
需要說明的是,對於隱名出資人違反法律關於股東身份限制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出資無效的,其出資無效的後果僅是否認其隱名股東身份,其仍可根據隱名投資協議獲得相應利益。
結語
隱名股東的存在,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也對繁榮社會經濟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缺乏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仍有必要找出一個合理的解決方式,以趨利避害。從本文分析可以得出,承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合理性,也還原了經濟往來中的事實真相。我們必須區別不同的情況給以處理,而不是一味的否認和迴避。當然,承認隱名股東的存在,還必須建立配套的處理措施,例如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對於公司債務及抽逃出資如何認定和承擔責任8等均有待法律和司法實踐進一步明確
(來源:http://www.fjlawyers.net/news1.asp?id=949)
Ⅳ 工商變更公司股東需要哪些材料
股東變更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工商局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工商管理局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個工作日後(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發《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股東變更的申請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資料和完成公司股東變更所需要的程序,我們的公司股東資格就發了變化。
新的股東將取代原來的股東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
公司股東變更應該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
企業提交名稱《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准予變更的證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
6、新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Ⅵ 司的股東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公司股東變更辦理流程:
1、召開股東大會,超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並簽署股東變更表決書,形成公司股東會決議,更改《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對公司股東股權進行重新劃分;
2、對原公司章程中公司股東出資情況進行修改,形成新的公司章程,並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確認。若不想進行公司章程修正,可直接將原公司章程作廢,重新編制新的公司章程;
3、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公司公章;
4、攜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公司新舊股東身份證照原件、公司章程等材料到工商登記部門提交《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5、經相關人員審查後,核查通過的企業將發放《企業變更通知書》;核查未通過的企業則需要在相應的時間內,對不符合材料進行補齊並重新提交;
6、完成公司股東工商變更後,企業還要攜帶《企業變更通知書》及相應材料,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Ⅶ 如何確定股東資格的取得
解答:在公司類案件中,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股東資格的案件屢見不鮮。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即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並對公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者。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投資人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股東資格到底何時取得?在實踐中是有爭議的問題。以公司章程上記載股東名字取得?以出資人實際繳納出資取得?還是以股東在工商部門登記取得? 股東資格可以憑借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股東名冊、出資證明一系列形式化證據予以證明。(1)公司章程的約束力主要及於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章程記載賦予股東之間相互抗辯、否定股東資格的權利。公司章程的記載,並非確定發起人股東資格的充分條件,只是一個必要的形式化證據。(2)工商登記並非設權程序,只具有證權功能。工商登記可以被視為證明股東資格並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第三人可以憑借工商登記的材料來主張或否定股東的資格。(3)股東名冊是證明記名股東的充分的表面證據,是記名股東據以對抗公司,行使股東權的依據。股東名冊主要是解決公司和股東之間關系的法律文件。(4)出資證明書和股票等股份證書只是投資人取得出資額和股份的物權性憑證,是持有人對出資額股份擁有物權性權利的憑證,它只是證明投資人是出資額或股份的合法持有人,並非證明投資人與公司間存在某種成員關系。 在各種表面證據發生沖突時,原則上應當堅持股東名冊優先的原則處理,但同時應當按照爭議當事人的具體構成確定各類表面證據的選擇適用規則。如股東外部第三人提出的爭議,根據工商登記材料優先規則處理;如系公司與股東之間發生的爭議,根據股東名冊優先規則處理;如系發起人股東之間發生的爭議,適用公司章程記載優先規則的原則處理。由此推導,在公司當中,一般憑股東名冊可能確認股東資格,至於該名冊的取得過程存在瑕疵,這是其他法律責任的問題,不是否定股東資格的問題。而無記名股東則以股票提示作為證明股東資格的依據。
Ⅷ 注冊公司需要提供的書面資料里股東資質證明是什麼東西
個人就是身份證,法人就是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