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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經股東會決議賠償公司損失

發布時間:2021-09-12 09:25:19

❶ 有限公司不履行股東會決議,股東能夠起訴公司,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按你說的情況,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若你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股份,可自行召集主持。
縱橫法律網 黎虹律師

❷ 公司由於某一股東犯了錯不太嚴重,股東大會決定開除該股東,請問股東權益會受到影響嗎是否需要變更股東。

開除股東?是開除董事會還是強迫退股的意思呢?如果是後者,這股東大會決議恐怕是違法的吧?

如果該股東所犯錯誤給公司其它股東造成了損失,那應該提交證據請求賠償,決議開除,誰知道是不是可以做局放套呢?

不知道所問是指股東大會如何不違法還是該股東如何不違法。

前者,最好的辦法是提交損失證據,要求賠償,讓該股東知難而退,逼退該股東,這樣既達目的又不違法。

後者,收集損失輕微證據,拒絕接受開除決定,收集股份盡量控股。當然,都鬧到這份上了,繼續留在這公司裡面肯定是賠錢,不如自動退出。

❸ 公司法人未經股東同意,私下把公司賣掉要負哪些責任股東怎麼維權

依據公司法公司的股權只能轉讓,公司賣了股東的股權仍然存在,沒有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公司是不能轉讓的,轉讓時沒有全體股東簽字這轉讓協議是無效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買賣轉讓協議無效。公司法人代表對這次轉讓行為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如果是公司大股東已經控股,即便開股東大會都會通過決議轉讓公司,沒有把小股東放在眼裡,這也是違反了轉讓程序,小股東可以訴訟至法院要求大股東先收購小股東股權,然後才能轉讓公司。

❹ 控股股東給公司造成損失小股東怎麼樣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瑕疵股東會決議的救濟《公司法》第22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知情權《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直接起訴權《公司法》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退股權《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解散公司訴權《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以上諸多權利均是你在公司作為股東應享有的法定權利,當然具體如何行使權利視具體情形而定。

❺ 股東會決議可以規定虧損全部由一方承擔嗎

股東會決議不可以規定虧損全部由一方承擔,如果企業有虧損,應該由全體股東共同承擔。

❻ 我是公司股東,但公司法人未經董事會決議擅自操作失誤,造成公司破產,如何清債

可以直接追究法人的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公司的損失是由於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在公司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後,公司也有權就其損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賠償。

❼ 公司法人未經股東會同意以公司的名義把錢借給他人沒有收回給公司造成損失是否

公司法人未經股東會同意,以公司的名義把錢借給他人,沒有收回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那麼就要看這位公司法人在公司所佔持股的比例,如果這位公司法人在公司持有51%以上的股份的話,那麼她作為絕對持股人,是可以對公司,進行決策的,反之,如果作為公司法人,並沒有絕對持股權,那麼他這種行為涉及到非法侵佔公司財務

❽ 某股東不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如何處理

法律橋網友新安風咨詢:我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共有5個股東,股東會形成決議必須經過五分之四及以上的股東通過。現在遇到一個問題:股東會所做出的決議經過5個股東表決、簽字同意,但其中1個股東有不同意見,在決議執行過程中,那個股東就是不執行股東會決議。針對這種情況,公司應該採取什麼方式解決?不知道我有沒有把意思說明清楚,假如還需要提供什麼情況,我可以補充。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要看該決議的內容,如果該內容不涉及到他個人的,則公司董事長(或經理)或法人代表去實施即可;如果涉及到他個人而他不執行,如果有股東協議書,看協議書是否有約定違約責任,有則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規定違約責任問題;最後,如果他不執行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新安風再咨詢:我補充一下:決議內容都合理合法的,主要是為了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每個股東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其他股東都按時全部打入資金了,就他經公司多次催問,但他就是拒不打入,這就影響到公司正常的運轉。我查過各類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都沒有涉及股東不執行股東會決議的處理問題。假如每個股東都為了某個問題沒有達到個人的目的而拒不執行股東會決議,那麼公司還怎樣保證運轉和生存?再說,他不執行決議所造成的損失怎樣去評估?又怎樣才能去要求他向公司賠償?賠償的額度怎樣掌握?廣州辛巴哥哥律師再解答:首先要看該股東會決議是否「合理合法」,本案涉及到股東會是否有許可權來就「每個股東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來作出決議,股東會的職權是法定職權,其許可權的范圍由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規定,從公司法的條文可以看出股東會乃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許可權范圍乃決定公司內部的事情,至於股東是否願意「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則屬股東個人決定的事情,除非公司章程有約定,否則股東會無權就此作出決議。對以上「每個股東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問題,可以考慮採取增資來解決:公司股東會重新作出決議,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各自股東根據股權比例增加出資,同時規定若某股東不願意增加出資者,其該出的部分可由其他股東按照比例認購。此時,若該股東不願意增加出資,其在公司中的股權比例必將降低。(當然,借貸關系跟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完全是兩碼事。)新安風再咨詢:按照你說的,那股東除了出資以外,公司流動資金有困難,難以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轉,那每個股東都可以不聞不問了,公司的的死活就隨他去了嗎?這到是個問題,要引起重視了。這說明某個股東可以不顧自己個人的投資的風險,可以犧牲自己的利益,把其他股東的投資全部拖死了,這到是個歹毒的主意。因為5個股東中,有2個股東是很有實力了,其中一個有上億的資產,老員工也有幾百萬的資產,還有3個股東都是工薪階層,但現在這3個股東持有52%的股份,那2個股東持有48%的股份。那兩個股東就是要通過不斷的擴股,把其他3個的股份變成零頭,直至可以忽略不計,變成他們2個占絕對的控股,完全由他們2個人說了算。我認為這是一種惡意的行為,有沒辦法去阻止他們這么做呢?現在公司就是按照他們2個人的意見,以超出公司注冊資金的5倍的投入去擴大生產,造成現在公司的流動資金運轉不靈,他們之中是一個股東就故意不肯對公司出借資金,用這個辦法來迫使這3個股東放棄自己的權利和利益。這算是什麼行為,這個行為是合法還是合理?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阻止他們的惡意行為?懇切的希望哪位高手提供幫助,現在公司到了緊要關頭。在此,先謝謝啦。廣州辛巴哥哥律師再解答:1、由於公司的股東會的職權是法定職權,其職權的限度由公司法作出了規定。而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借貸關系問題,這是一個合同關系,由雙方協商解決,不能通過股東會決議的形式來確定,只要借貸雙方沒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無法達成合同,股東不存在借款的義務。公司本身是一個「資合」與「人合」的混合體,若股東不和或某股東寧願投資失敗,則公司的經營必定受到影響,這樣的問題,法律也難以解決。2、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法律規定需要2/3以上表決權股東的同意;公司「以超出公司注冊資金的5倍的投入去擴大生產」屬於公司的經營策略方針,這樣的舉措需要50%以上的股權的股東的同意。股東可以從程序上來保護自己權利。新安風再咨詢:按照你的看法,那這個公司只有這么乾耗而沒有其他的解決辦法了?對於公司向股東借款可是通過股東會形成一致意見的呀,但到實際執行時,就是那個股東不肯借給公司了。現在股東不和的很顯然的,那個股東既不轉讓股份,也不承擔應該承擔的義務,那到時公司盈利了他又得照樣按照比例分紅,那這是哪家的法律規定?關於增加註冊資本,這個是絕對可以做到按照公司章程辦事的,他們沒辦法隨意擴股。假如公司有盈利了,可以採用什麼合理合法的方式對待不執行股東會決議的股東呢?

❾ 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高管私分公司利潤,並不給股東分紅,怎麼辦

提議召開開股東大會,獲得多數支持,罷免管理層。

❿ 在合作期間沒有經過股東會議其中一名股東自行做主營運所造成的虧損責任應如何承擔

從你反映的情況來看,你們(你有投資)公司老闆----可能是大股東吧,獨斷獨行,決策有誤,造成經濟損失,你想退股,但是擔心公司虧損,投資收不回來。這些問題如何看待、要查看公司申辦營業執照時遞交的書面材料,對公司的領導經營班子的產生和職權的規定,按公司法。公司應設董事長一人,董事若干,一般由大股東推薦董事長人選,是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負責人,有些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是同一個人,股東除股東大會上有發言權外,不參加公司的日常管理(除另有規定),董事按公司法,一般可查閱公司有關資料,參加董事會。比較大型的公司,對董事長和總經理的產生條款制定得很細的,它們的職權也寫得很細,有些連財務經理的人選由哪方推薦都在合同當中明確的,一般年度召開董事會,對全年工作總結,核查完成的經濟指標,明確明年任務指標和員工的獎勵等。如果你們公司,老闆違反了管理合同的規定,你作為投資者可以向董事會提議問責,甚至要求追究其責任,如果董事長有違法謀取私利,可以向公安、檢察、法院等起訴。至於租了房子又退等比較一般的經營問題,必要時董事長在董事會上做個解釋通過就行了,沒有責任對每個股東做說明的。至於你想退股,企業虧損誰承擔的問題,如果是合資經營公司,盈虧由股東按投資比例分攤負擔的,而且不到規定時間(一般是3--5年)還不能退股。如果是合作企業,合同另有規定,自當別論。因此為了處理你提出的問題,建議你先查閱有關資料,依法行事,找回公道。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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