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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稅務

發布時間:2021-09-12 12:29:17

① 去上市公司做小小稅務會計有前途么

親,能去上市公司還是非常不錯的。從我的工作經驗來看,開始工作時去大公司會給你未來的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如果一開始就去一個民營的小公司,那你接觸到的都是野路子,以後很難進大公司的。做稅務會計的話最理想的還是去所里,尤其是四大的德勤稅務所。在所里工作個幾年出來才有含金量。

② 公司與上市公司比較,在稅收政策上有什麼異同點

因應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發展需要,2012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正式注冊成立,該交易系統是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後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通常,我們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稱為新三板,將把股票在系統掛牌交易的公司稱為新三板掛牌公司。把股票在滬深兩市交易所公開上市的公司稱為上市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包括滬主板;深主板、中小板、創業板。
新三板掛牌公司是否也屬於上市公司?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9號)第三條明確規定,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同時,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6號)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根據證監會文件規定,新三板掛牌公司屬於非上市公眾公司。
2016年9月22日,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稅收政策答記者問答復:"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掛牌公司,考慮其屬於非上市公司,且股票變現能力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政策執行。"同時,在其他有關財稅的文件中,財稅部門都是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分開說明。因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意見,新三板掛牌公司屬於非上市公司。
上面我們分析了新三板掛牌公司在性質上屬於非上市公司,但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第六條規定:「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因此,只要上市公司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財稅部門會盡量考慮到新三板掛牌公司;而只有非上市公司才能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政策,財稅部門則也盡可能會考慮讓其享受。所以,新三板掛牌公司在稅收政策上與上市公司相比,既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也有一些不同的地方,下面我們來詳細分析:
一、通過新三板轉讓「股票」和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繳納增值稅?
雖然通過新三板轉讓股票是否繳納增值稅,財稅部門還沒明確,但我們通過上述分析,既然新三板掛牌公司屬於非上市公司(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那麼通過新三板轉讓其股票實質是股權轉讓行為。從《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看,營改增試點徵收范圍不包括股權轉讓行為,也就是說股權轉讓不屬於營改增試點徵收范圍。股權轉讓行為營改增前不征營業稅,營改增後也不征增值稅,是股權轉讓稅收政策的延續。因此,無論是根據現行增值稅法相關規定還是營改增前營業稅相關規定:不論是個人還是公司通過新三板買賣「股票」(股權)行為均不用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而上市公司股票則屬於稅法意義上的有價證券,屬於金融商品稅目。營改增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40號令)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而個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免徵營業稅;從2009年起,公司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繳納營業稅。營改增之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即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繳納增值稅。同時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要求,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徵增值稅。即公司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個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免徵增值稅。
即:不論是個人還是公司通過新三板買賣「股票」(股權)行為均不用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公司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個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免徵增值稅。兩者在此項業務上享受的稅收政策基本不同。
二、通過新三板轉讓股票行為和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關於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7號)的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通過新三板交易股票按1‰的稅率單邊由出讓方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的通知》 (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按1‰的稅率單邊由出讓方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也就是說買賣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免除受讓方股票交易涉及的印花稅,只由出讓方單方按1‰繳納。這一政策完全與上市公司一致。掛牌後相比其他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行為受讓方不再繳納印花稅,但總稅負是沒變(非上市公司買賣股權交易雙方均按萬分之五繳納),只是印花稅全部轉嫁給了出讓方。
三、個人持有新三板股票和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實際按10%徵收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該文件第四條規定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即:個人持有新三板掛牌公司與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完全一致,均適用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如果持有時間長,對新三板掛牌公司進行價值投資,那麼相比持有普通公司股份分得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要優惠很多。
四、新三板掛牌公司與上市公司轉增股本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規定: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適用分期納稅政策,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差別化政策具體見本文第三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即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即: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兩者在此項業務上享受的稅收政策完全一致。相對非上市公司上述轉增股本行為對個人投資者需要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言,新三板掛牌公司個人股東又享受了非常優惠稅收待遇。
五、新三板掛牌公司與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時該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掛牌公司對本公司人員實施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權獎勵時暫不征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由分別按「工資薪金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兩個環節征稅,合並為只在「財產轉讓所得」一個環節征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等文件規定,當員工個人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安排取得實際收益時,將其取得的收益確認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累進稅率,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
即企業在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時,新三板掛牌公司適用的稅收政策與其他非上市公司一致;而與上市公司適用政策完全不同。
六、新三板掛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擁有的限售股解禁後拋售股票的行為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而對新三板公司自然人股東拋售限售股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部門雖沒有明確,但如果將其作為非上市公司,顯然無論是拋售限售股還是正常流通股均應該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那將極大增加自然人股東負擔,不利益新三板市場的發展。因此在實際管理中財稅部門均是根據國發〔2013〕49號文件精神,,對自然人股東轉讓新三板股票行為,比照上市公司稅收政策處理,即:,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個人在新三板市場買賣股票所得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漫談稅

③ 上市公司稅收籌劃重點有哪些

1、項目投資。一般來說上市公司所從事的經營項目都是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並且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是多種多樣的。公司在投資的時候,如果能夠享受優惠政策,那麼不僅可以提高企業投資回報率,而且對於企業市場競爭力以及增強產業轉型的動力,都會有重要的調節作用。
2、並購重組。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之外,通過交易的方式實現自身股權、資產及業務等調整的行為被成為並購重組。通常表現為以一定的代價獲得其他企業控制權或者資產經營權的行為。需要了解的是:並購重組是上市公司做大做強的重要途徑之一。
3、股權激勵。企業員工股票期權(以下簡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

④ 上市公司的稅收籌劃如何進行

一、爭取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
最新頒布實施的《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因此,滿足以下條件可申請特殊性稅務處理,暫時不用繳納稅款: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50%)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選擇
三、資產與債權、債務等「打包轉讓」的運用
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
同時,根據《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為「免稅收入」,因此,在股權轉讓前,可以先分配股東留存收益。
五、成本「核定」的使用
根據最新實施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七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從之前部分地區實踐來看,比如,海南省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計稅成本。因此,對於部分近年來迅猛發展的行業而言(如房地產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進行核定的成本大於實際成本,可以適用這一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
六、變更公司注冊地址
為了招商引資,發展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國家及地方層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多數經濟開發區都出台了財政返還政策。各地出台的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財政返還政策,實際上是降低了實際的稅負率。
2010年以來,針對上市公司限售股減持,更是一度出現了所謂的「鷹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權轉讓方實現了成功避稅,涉及金額高達數十億元。
七、「過橋資金」的引入
諸如房地產等近年來快速發展的行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企業的資產增值過大,相比較而言,賬面的「原值」過小,從而帶來高昂的稅負成本,甚至迫使並購重組交易的終止。
實踐中,為了提高被轉讓股權的「原值」,可以通過引入「過橋資金」,變債權為股權,從而實現轉讓收益的的降低,減少稅負成本。
八、分期繳納稅款的爭取
根據《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的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個人股東在並購重組過程中存在的納稅金額過大,缺少必要資金的現實問題,實踐中,部分地區稅務機關採取了與個人簽署協議,分期繳納稅款的做法,並購企業及個人也可以善加利用。
九、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籌劃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可見,無論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或是價款的支付都會影響納稅義務的產生,需要事先籌劃,推遲納稅義務的產生。

⑤ 集團公司想上市對其三年內的稅務有什麼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百五十一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五十二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上市一般經歷一下步驟:

1、 擬寫公司上市方案及可行性報告。

2、聘請律師介入為公司完善有關公司管理的法律文件,按公司法的規定完善公司的組織機構,並擬寫、整理有關公司上市的法律文書,如有涉訴案件的,律師代理完成有關訴訟工作。

3、聘請注冊會計師介入完成有關公司上市的審計工作,並完善財務報表和原始憑證。

4、聘請券商進行上市輔導、推薦。

5、律師出具法律意見及有關上市法律文件報證監會審批。

6、審批。

7、上市。

8、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上市後三年財務審計。

⑥ 上市公司給政府的稅收是多少

最佳時間是

⑦ 上市公司對別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是要繳納多少稅收

上市公司對外投資不需要繳稅,收回投資且有收益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⑧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稅務局處罰的相關問題

這個情況一般會在上市公司合並財務報表的附註中披露,不過金額很小一般不會有人注意的。另外,公司已經上市了稅務處罰沒有什麼大的影響畢竟不是影響經營業績和弄虛作假的大事。如果是擬上市的公司可能就比較麻煩。

⑨ 上市公司有哪些,它們的稅務信息,稅務優惠政策,負稅能力

稅務方面的優惠政策並沒有針對上市公司出台相關政策。稅務信息不會對外公開,可以去查詢上市公司公開的報表,一般都有提起

⑩ 被上市公司收購後,企業以後的稅收在哪繳納

應該按新公司去計算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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