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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有限責任

發布時間:2021-09-13 09:09:07

1. 如何並購香港的上市公司

股東審議建議的會議結束後,受要約公司必須公布會議結果,以及可能的持有控制權的股東因此而有權享有的股份所附有的投票權的數目及百分比。

股東審議有關建議的會議結果,以及可能的持有控制權的股東因此而有權享有的股份所附有的投票權的數目及百分比。

凡最終的控制性持股量取決於包銷的結果,受要約公司必須在發行新證券之後,公布持有控制權的股東當時持有的股份數目和投票權的百分比。

(2)取消貸款抵押贖回權、清盤人等

凡在正常商業交易關系下並在銀行或貸款機構的日常業務過程之內,把在公司的持股量抵押給該銀行或貸款機構,作為貸款的抵押品,而當取消抵押購回權時,貸款人將會產生在本規則下作出全面要約的義務,則執行人員通常將會寬免該規定。在取消抵押贖回權後,貸款人如果有意出售其所有或部分持股量,本規則的條款便適用於買方。

雖然公司的接管人、清盤人或清盤管理人在取得對另一間公司35%或以上投票權的控制權時無須作出要約,本規則的條文亦適用於向上述的人購買證券的人。

(3)挽救行動

在若干情況下,當公司正處於極度惡劣的財政狀況,而唯一可以挽救該公司的方法是採取緊急挽救行動,但該行動涉及未經獨立股東投票批準的新股發行,或由進行挽救的人取得現有股份,而這兩者在其他情況下可能受本規則條文的約束,並通常必須作出全面要約。在該等情況下,執行人員將會考慮寬免本規則的規定,並會特別考慮可能的受約公司的董事及顧問的意見。

如果需要挽救的是公司的大股東而不是該公司本身,本規則的規定通常不會准予寬免。該股東的處境對其他股東的情況可能無甚相干,因此向該等大股東購買證券的人,必須預期在要約規則下將有義務向所有其他股東作出要約。

在考慮是否准予寬免時,執行人員必須信納挽救行動的緊急程度,並且要向不涉及交易或並無涉及利害關系的股東呈交挽救提議以待批準是不切實可行的。如果未能證實挽救行動的緊急程度,執行人員可能要求經過獨立投票始行准予寬免。執行人員亦將考慮該挽救提議對目前的股東是否公平及目前的股東是否有權以作出挽救提議。如果切實可行,要求根據本注釋准予寬免的申請必須盡早呈交。

(4)無心之失

如果某人由於無心之失而引致在本規則下作出要約的義務,但足夠的投票權已在有限的時間內售予與其無關連的人,執行人員通常不會規定該人須作出要約。

(5)起著均衡作用的股份:如50%不接納要約

在有些時候,當某人或一組人取得一間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權時,另一個人或另一組一致行動的人已擁有該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權。在該等情形下,執行人員通常不會寬免該人或該組人在本規則下作出全面要約的規定,除非——

(a)單獨持有該公司50%或以上投票權的人聲明不會接納該買方本來有義務作出的要約;或

(b)持有該公司50%或以上投票權的人向執行人員作出書面保證,表明他們不會接納該買方本來有義務作出的要約。

(6)配售及增補交易

凡股東向獨立人士配售其部分持有量,然後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書速按照大致相等於其配售價格的價格(已計入有關交易所招致的費用)。額外認購足以維持其要配售前在受要約公司的權益比率的股份,通常會獲寬兔履行根據本規則須作出全面要約的義務。就5%的自由增購率而言,該作出配售的股東須當作持有在作出配售及增補交易前所持的最低百分比持有量。就此而言,應參照規則26.1注釋15。

(7)核證獲配售人的獨立性

當遵守一項規則或寬免是取決於將投票權處置或配售予獨立人士,執行人員通常會要求財務顧問、配售代理人或取得該等投票權的人核證及或確認買方與賣方並無關系,且亦非一致行動的人,而這項核證或確認須以執行人員為決定是否信納取得投票權的人的獨立身分合理地規定的方式作出。

(8)場內要約

凡須作出強制要約的價格大大低於當時的市價,而執行人員亦認為不大可能有任何股東會以該價格接納要約,執行人員可能容許要約人以該要約價格,於交易時間內在市場作出購入股份的要約,為期3個星期或執行人員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在該等情況下,要約人及受要約公司應按照根據規則8規定的審慎程度及責任,發出致股東的廣告。然而,要約人及受要約公司文件所載資料可以較附表Ⅰ及附表Ⅱ規定者省略,但其內容必須事先獲得執行人員批准。

27.迅速登記轉讓

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職員及股份登記處應盡力確保在要約期內迅速登記轉讓,以令各股東能自由行使其投票權及其他權利。

28.部分要約

28.1須獲得執行人員的同意

所有部分要約,必須獲得執行人員同意,如果要約不會引致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人持有一間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權,通常會獲得同意。

28.2在要約前取得投票權

當要約可引致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持有一間公司35%以上但少於100%的投票權的情況下,如果該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在申請獲得同意前6個月內,已有選擇地或大量取得該受要約公司的投禁票權,或如果在該部分要約已有相當程度的計劃後的任何時候,該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已取得投票權,則該項要約通常不會獲得上述的同意。
28.3在要約期內及要約期後取得投票權
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在要約期內不可取得受要約公司的投票權。此外,在成功的部分要約的情況下,要約人或在日後與上述任何人一致行動的人,除非獲得執行人員同意,否則在緊接要約期完結後的12個月內,不可取得受要約公司的投票權。

28.4介乎35%至50%的要約
如果要約可引致要約人持有一間公司不少於35%,但不超過50%的投票權,則通常不會獲得上述的同意。

28.5就35%或以上的投票權作出要約須經獨立股東批准

任何要約如果可引致要約人持有一間公司35%或以上的投票權,通常必須達到以下條件:除收到的要約接納書要達到指定數目外,要約本身亦須經持有超過50%投票權(該等投票權並非由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持有)的股東,透過在接納表格獨立空格指明予以批准。如果受要約公司超過50%投票權是由一名股東持有,這項規定可能准予寬免。

28.6控制局面的提示

如果部分要約可引致要約人持有受要約公司50%以上的投票權,要約文件必須以明確文字顯著地提出這點,並且指出如果該項要約成功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要約人將可隨意取得更多股份而不會產生作出全面要約的義務。

28.7須說明准確的股份數目

在部分要約中,要約股份的數目必須准確說明,除非收到的要約接納書數目不少於該數目,否則該項要約不可宣布為無條件。

28.8按比例接納

部分要約必須向該類股份的所有股東作出,對於准備就其持有量的有關百分比完全接納要約的股東,必須作出安排。對於超出這個百分比的應約提供股份,必須由要約人按同一比例接納每位股東應約而擬取得的股份總數。

28.9同等基礎的要約

如果要約是向擁有一類以上權益股本的公司作出,而可引致要約人附有35%或以上投票權的股份,必須向每類其他股份的持有人作出同等基礎的要約。

29.代表

要約人不可要求股東委任某人,以代表該股東就其在受要約公司的股份進行投票,或要求股東委任某人就該等股份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以作為股東接納要約的條件。但如果該項委任是按照下列條件作出,並且該等條件是載於要約文件之內的例外:

(a)除非要約是完全無條件的,否則代表不可投票或行使有關權利或採取其他行動,或如果由代表投票,則該項要約將會在有關決議有結果後,立即成為完全無條件或失去時效;

(b)凡在適當情況下,須盡可能投票以履行要約內任何尚未履行的條件;

(c)如果撤回接納要約,該項委任便不再有效;及

(d)該項委任只適用於接納要約的股份。

30.條件

30.1主觀條件

要約通常不得附帶主觀條件,即那些須取決於要約人的判斷或條件的履行與否是由要約人支配的條件。

規則30.1的注釋:

在若干特殊情況下,要列明履行某項條件可能所需的全部因素是不切實可行的,尤其是有些情況是涉及正式的批准,而要約人可能必須履行額外的重大義務才可獲得該項批准,則執行人員可能接受有主觀因素的條件。如果在要約的公布內表示該項要約必須履行一項條件,即有關聲明或估計要獲得適當核證,執行人員通常亦會接受。

(2)援引條件

除接納條件外,要約人不應援引任何條件致使要約失去時效。但如果產生該項援引條件的權利的情況,就當時的環境而言,該等情況對要約人極為重要的則例外。

30.2接納條件

除非執行人員同意,所有要約(不論是自願或強制要約,但不包括在規則31下作出的部分要約),必須符合一項條件,即要約人收到有關股份的接納時,該等股份連同在要約前或在要約期內取得或同意取得的股份,將會引至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持有受要約公司50%以上的投票權。

自願要約可附帶以下條件:股份的接納要約水平須附有較高百分比的投票權。

在規則26下作出強制要約不得受其他條件限制,不論該等條件是關於要約的接納必須達到某個最低或最高水平或其他條件。因此,如果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在作出要約前已持有50%以上的投票權,該項要約便應該是無條件的。

規則30.2的注釋:

(1)要約接納書

除非符合以下情況,要約接納書不可當作已履行接納條件——

(a)要約人的接收代理人是在要約人的有關文件或公布內指定接納的最後期限前收到要約接納書,並且該接收代理人已記錄其已收到要約接納書及本注釋所規定的任何有關文件;及

(b)接納表格已填妥,並且——

(Ⅰ)連同有關股份的股票,及如果該等股票並非以接納者的名義登記,則連同其他文件(例如由有關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簽署及已交付印花稅的不記名轉讓文件或將有關股份轉讓予接納者的轉讓文件)處交,以確定接納者可成為有關股份登記持有人的權利;或

(Ⅱ)由登記持有人或其遺產代理人交回(但最多隻限於其登記持有量,並且要約接納書所關於的股份只限於本段(b)另一發段不計算者);或

(Ⅲ)由受要約公司的股份登記處或聯合交易所核證。

如果接納表格由登記持有人外的人簽署,必須提出適當的權力證明(例如遺囑驗記的證明或授權書的核證副本)。

(2)要約人的接收代理人證明書

在要約就接納而可成為或宣布為無條件之前,要約人的接收代理人必須已向要約人或其財務顧問發出證明書,列明已收到要約接納書的數量(該等要約接納書須符合注釋1的規定)及不論在要約前或要約期內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股份數量。

該接收代理人的證明書的副本必須由要約人或其財務顧問在該證明書發出後,盡快交給執行人員及受要約公司的財務顧問。

(3)可轉換證券、認股權證及期權

就50%接納條件而言,對於要約人在要約期內取得的可轉換證券、認股權證或期權所附帶的轉換權或認購權,在行使後可予發行的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要約人可否將該等投票權計算在內,應咨詢執行人員的意見。就此而言,執行人員通常會容許要約人計算該等投票權,但他必須在公布及要約文件中披露他意圖這樣做,以及首先他必須採取所有就此而言須採取以行使該等轉換及認購權的步驟。就計算50%接納條件而言,該等投票權將當作已發行的。

(4)要約期內向要約人提供資料及將要約擴展至新股份

就須向要約人提供關於受要約人的股本的資料,及要約人就新股份所須履行的義務而言,請參閱規則6的注釋。

(5)豁免50%接納條件

執行人員在特殊情況下,可能允許要約只須獲得附有少於50%投票權的股份的持有人的接納,例如當持有50%以上的股份持有人作出的要約受到有意提出較高要約價格的人反對。

31.禁止再作出要約的期限

31.1(a)凡要約已經宣布或寄發,但就各方面而言尚未成為無條件,並且已遭撤回或失去時效,除非執行人員同意,否則要約人或在原有要約期間與其一致行動的人,或在其後與上述任何人一致行動的人,均不可在該項要約遭撤回或失去時效日期起計的12個月內——

(Ⅰ)向受要約公司作出要約;或

(Ⅱ)取得受要約公司的股份,如果要約人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人會因而產生在規則26下作出要約的義務。

(b)凡有任何人作出的公布(盡管該公布不成為要約的公布),提出或確認可能將會作出一項要約,而該人在公布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並無宣布作出或不作出要約的確實意向,則本規則的限制亦可適用。

31.2部分要約

如果部分要約(不論其是否成為或宣布為完全無條件)可能引致要約人持有受要約公司不少於35%投票權,則本規則的限制在該項要約作出後亦適用。如果該等要約成為或宣布為完全無條件,則12個月的期限由該日起計。

31.3禁止6個月內以高於要約價格取得股份

如果某人連同與其一致行動的任何人持有一間公司50%以上投票權,除非執行人員同意,否則該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任何人均不可在其較早前向該公司股東作出的任何成為或宣布為完全無條件要約的截止日期後6個月內,以就於該項要約提出的價格,向該公司任何股東再次作出要約或向其購買股份。就此而言,證券交換要約的價值,須按照該項要約成為或宣布為無條件的日期的價值計算。

規則31的注釋:

(1)推為接納的要約及競爭要約

執行人員對於以下的要約,通常將會根據本規則給予同意——

(a)新要約由受要約公司董事局推為接納及要約人並非受要約公司的董事或大股東或與其一致行動的人;或

(b)新要約是在第三者宣布向受要約公司作出要約後作出。

(2)有條件要約

如屬有條件要約,執行人員可能規定履行條件的期限。如果未能如期履行,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任何人,在最長達12個月的期限內,均不得再次作出要約。

(3)規則31.1(b)

不論公布的確實字眼及作出要約的原因如何,規則31.2(b)段均適用。例如,公布內指出某人正「考慮其選擇」,如果所指的選擇在一切情況下都可合理地被注釋為包括作出要約,則該規則亦是有關的。但執行人員預期只會間中引用這項規定,並通常只會當有意的受要約公司能令執行人員相信,不明朗情況對該公司業務的損害,會較股東無機會接納要約的弊處為大,這項規定才適用。

至於何謂「合理時間」,必須考慮有關的一切情況才可決定。在作出公布時,要約人准備工作達到哪個階段可能是有關的。

(4)私有化要約

如果私有化要約不成功,而要約人購買受要約公司的股份,是會致使受要約公司股份在聯合交易所的上市地位被終止,則要約人在要約失去時效後12個月內,通常不可購買該等股份。

32.股份購回

如果因為一項股份股回,股東在該作出股份購回的公司所持有的投票權的權益比例增加,則就本守則而言,該項增加將當作取得投票權。因此,一名股東或一組一致行動的股東,將可取得或鞏固作出股份購回的公司的控制權,從而有義務依照規則26的規定作出強制要約。如果屬於這種情況,應盡早在可能的情況下咨詢執行人員。在全面要約和場外股份購回的情況下(該等詞會的定義見《股份購回守則》),如果該股份購回與本守則的關系,已獲得那些因該股份購回而不能成為有義務作出強制要約的股東,按照《股份購回守則》所載的適用股東批准規定予以批准,執行人員通常會寬免按照規則26作出強制要約的規定。就此而言,應參照《股份購回守則》規則8。

就規則22而言,有關證券的交易包括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購回或購買任何本身的有關證券。

注釋:

(1)作出要約的責任

如果產生在本規則及規則26下作出要約的義務而不獲得豁免,作出該項要約的主要責任將會由一致行動集團的一名或以上的主要成員承擔,而這些人因該公司購回本身股份而獲得或鞏固對該公司的控制權。在若干情況下,作出要約的義務可能由該集團的其他成員承擔,但該等義務不會由公司本身承擔。然而,視乎情況而定,除非相反證明成立,該公司的董事及主要股東可被推定為採取一致行動。

(2)不與董事一致行動的股東

不與董事一致行動的股東,如果因公司的購回本身股份而致使其在作出股份購回的公司所持有的投票權的權益比例超出規則26所訂明的強制要約界限,則該股東通常無須作出強制要約。但如果在該股東取得投票權時已有理由相信該公司將會進行該股份購回,則這項豁免通常不會適用。

33.披露取得10%或以上的股份或股份權利

某人在取得或處置一間公司附有投票權的股份或該等股份權利之後,如果出現下列情況,該人必須在取得或處置日期的下一個交易日上午9時前,向該公司披露該項取得或處置事宜及其總持有量——

(a)由於該取得事宜,該人持有的股份或股份權利,連同其已持有的任何股份或股份權利,代表著一間公司10%或以上但少於35%的投票權;或

(b)由於該項取得處置事宜,該人原來持有股份或股份權利已代表著10%或以上的投票權,並已增加或減少至或超出任何代表著10%或以上但不超過35%的百分比整數;或

(c)由於該處置事宜,其持有股份權利所代表著的投票權水平,由10%或以上減至10%以下。

凡兩個或以上的人根據協議或協定行事,由其中一個或以上的人取得一間公司附有投票權的股份或該等股份的權利,則就本規則而言,這些人的持有量及取得的股份或股份權利數量必須合共計算,並當作是由一個人持有或取得的。每個以這種方式行事的人,必須確保其履行在本規則下產生的義務。

作出該等披露的方式、時間性及條件(連同任何可能需要的修改)與規則22者相同。

注釋:

(1)公司購回或購買本身股份

某人如果只因公司購回或購買本身股份而引致其持有量改變,則無須作出披露。

(2)《證券(公開權益)條例》(第三百九十六章)

某人如果遵照《證券(公開權益)條例》具報其持有的權益,則無須作出本規則下的分開披露,但該項具報必須在規則22注釋4所指定的時限內作出。

34.向股東作出的徵求行動

34.1向股東作出徵求行動時使用的資料

擬徵求投票委託書、選票或要約接納書的公司只可使用以前發表過及就此而言,在引述時仍屬准確和沒有誤導成分的資料。

34.2徵求股東

除非執行人員批准,否則向非機構性股東作出的徵求行動,只可由作出徵求行動的公司的財務顧問中,完全熟悉本守則各項規定以及其根據本守則應負的責任的職員作出。

34.3須鼓動股東作出咨詢

不得對股東施加壓力;必須鼓勵他們向本身的專業顧問作出咨詢。

2. 港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標准

港交易所可以分為主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兩個市場有不同的上市要求。

主板上市的要求

主要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贏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1)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

(2)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3)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4)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5)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7)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2)香港上市公司有限責任擴展閱讀:

國外要求

納斯達克

納斯達克的上市要求可以分為如下3類。

要求一:

(1)股東權益達1500萬美元;

(2)近一個財政年度或者近3年中的兩年中擁有100萬美元的稅前收入;

(3)110萬的公眾持股量;

(4)公眾持股的價值達800萬美元;

(5)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6)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7)3個做市商(做市商是指在證券市場上,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證券經營法人作為特許交易商,不斷向公眾投資者報出某些特定證券的買賣價格,雙向報價並在該價位上接受公眾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8)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要求二:

(1)股東權益達3000萬美元;

(2)110萬股公眾持股;

(3)公眾持股的市場價值達1800萬美元;

(4)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5)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6)3個做市商;

(7)兩年的營運歷史;

(8)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要求三:

(1)市場總值為7500萬美元;或者資產總額、收益總額分別達到7500萬美元;

(2)110萬的公眾持股量;

(3)公眾持股的市場價值至少達到2000萬美元;

(4)每股買價至少5美元;

(5)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6)4個做市商;

(7)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上市要求

3. 大陸上市公司與香港上市公司的區別

在大陸上市的都要是股份制企業,香港上市沒這個要求。大陸上市公司與香港上市公司的區別是上市條件的區別 。

在香港,好的公司比較容易得到認同,而獲得更寬廣的融資平台,股份全流通。
大股東可以直接在二級市場套現,又或者找各大投資銀行承接自己的股份,那些投資銀行都不是一般的有錢,所以很多公司喜歡在香港融資。
兩地價格不一樣主要是因為兩地不流通,定價機制不同。成熟市場有成熟市場自己的定價規則。他們不能接受一個普通股票有40,50倍的市盈率,但是國內可以。他們不能忍受一個企業年年虧損還能賣5,6塊錢,但是國內可以。同樣,他們能忍受一個網路公司有200倍的市盈率,國內不可以。
價格不一樣主要是因為大家思維方式不一樣。

4. 為什麼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內地公司有的是股份公司,而有的是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是不能上市的,估計是你看錯了

5. 香港上市公司有哪些分類

為了提高證券市場的信息質量,規范上市公司行業分類信息,中國回證監會公答布了《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應該說,《指引》對上市公司的分類較原來兩地交易所的行業劃分更加細致,並且參考和借鑒了國家統計局、聯合國國際產業分類、北美產業分類標准和摩根斯坦利全球行業分類等國內外權威行業劃分標准。然而,不少證券業專業人士認為,目前兩地交易所公布的分類結果仍有值得商榷之處。按照《指引》的規定,上市公司分類的原則與方法是以上市公司營業收入為分類標准。當公司某類業務的營業收入比重大於或等於50%,則將其劃入該業務相對應的類別。當公司沒有一類業務的營業收入比重大於或等於50%時,若某類業務營業收入比重比其他業務收入比重均高出30%,則將該公司劃入此類業務相對應的行業類別。

6. 香港上市公司一共多少家

500多家上市公司吧
准確的數字不好說,因為公司不斷上市,但有的也能下市。

7. 香港的上市公司如何分類

一般分為主板公司和創業板公司兩大類香港交易所而言,旗下的證券市場有主板和創業板兩個交易平台

主板公司指那些在主板上市的公司;

創業板公司指那些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在創業板上市的證券代號為一個以「8」字為首的四位數字,有別於在主板上市的證券。


對於指數編制公司及投資者而言,他們或會把公司按行業、或公司的規模(例如大型股、中型股及小型股)分類,

投資者如要參考這些公司分類名單,可參考指數編制公司的成份股名單,例如恆指服務有限公司在網頁公布的成份股名單。

希望可以幫到您。

8. 香港上市公司如何融資,融資的條件,要求有哪

一、增發、配股融資渠道
1、增發和配股是上市公司籌集資金的一種有效渠道。其中增發就是上市公司面向普通民眾發行新股,配股就是上市公司面向公司股東配售新股,這兩種手段都是一種直接融資的方式。增發在增加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同時會降低股東持有股權的佔比,引起股東的公司的控制權出現下降,能夠對公司的股份進行稀釋,避免權利集中。
2、通過增發和配股引入資金,對上市公司的股東是具有一定利好的。目前,增發配股的融資渠道存在一個過渡擴大流通盤的問題,給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造成了不小的危害。因此,有關部門對增發和配股制定一系列嚴格的審核措施,對上市公司的凈收益、融資規模和融資期限等都做出了嚴苛的要求,避免出現一些有礙資本市場發展的問題。
二、銀行借款融資渠道
1、銀行借款融資是一種十分普遍的融資渠道,尤其對於繼續資金支持的公司來說,更是最好的選擇。銀行借款融資就是上市公司和銀行在還款期限、借款利率等方面達成協議,在還本付息的前提下,取得銀行借予的資金。銀行借款是許多上市公司都比較傾向的一種融資渠道,但是在實際中通過這種渠道進行融資的上市公司並不多,這就在兩者之間形成了一個矛盾。
2、從上市公司的角度來說,銀行借款會提升公司負債率,對公司發展會起到一把雙刃劍的作用;從銀行角度來說,借出大量資金存在一定風險,因此銀行需要在資金量等其他方面進行控制降低風險。所以,只有在上市公司和銀行之間形成信息透明,才能提升銀行借款融資渠道的使用率。
三、內源融資渠道
內源融資主要是指上市公司通過自身累積的資金進行融資的一種方式。內源資金的來源主要是物品折舊、收益留存以及企業本金等。內源融資應該是上市公司融資渠道的優先選擇,其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優勢:
1、內源資金的來源就是上市公司本身,具有成本低、自主性強以及抗風險能力強等優點;
2、進行內源融資是對上市公司自身資源的優化利用,可以強化公司財務管理和資金利用,有利於公司發展。
香港上市公司要求有哪些
(1)主體資格方面。企業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滿3年;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2)獨立性方面。企業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企業的資產應當完整,人員應當獨立,財務應當獨立,機構應當獨立、業務應當獨立。
(3)規范運作方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企業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無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財務與會計方面。企業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募集資金投向方面。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另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9. 香港上市公司是國企或控股嗎

只要公司的最終控股股東是國企,
該公司都算屬於國企控股,
不受中間層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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