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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子公司股份制改制

發布時間:2021-09-13 12:04:11

㈠ 控股子公司股份制改造對股票是利好嗎

當然。
能夠進行股份制改造,是要符合一系列條件的,主要是業績方面較好的表現。
我國的上市公司整體是優秀公司的代表,不僅是一份榮譽,也能在業務上獲得各種便利和實惠,進入發展的快車道。

㈡ 怎麼樣才算完成股份制改造達到哪些要求才可以成為上市公司的

公司上市程序

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二、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的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還規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契約,確定具體的上市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交納有關費用。《證券法》對此未作規定。
四、證券交易所統一股票上市交易後的上市公告
《證券法》第47條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證券法》第48條規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有數額;(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通過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進行交易。上市公司喪失《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其股票依法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監會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份結構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偽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項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且後果嚴重的;或有前述第1、4項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證監會決定其股票上市。

㈢ 企業上市之前的企業改制要遵循哪些原則

中小企業要上市,通常要經歷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企業改製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階段,股份有限公司向證監會申請核准股票發行並上市。這里所稱企業改制,主要是指將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業依法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階段。
(一)企業改制的目的
1.建立產權清晰、責權明確的現代企業法人制度。
從根本上講,企業改制的目的在於明確產權關系,成為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通過企業改制,可以實現企業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明晰產權關系,建立起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營管理機構、分權與制衡為特徵的公司治理結構,在關聯交易、重大決策等方面發揮互相制衡作用,制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況,防止少數人侵犯其他人利益,防止個人決策失誤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企業通過改制將公司直接置於市場競爭與監督之中,使企業的經營狀況能夠迅速地反映出來,公司經營業績也直接由市場加以評價,科學建立企業競爭機制、激勵機制和管理結構,促進企業發展。
2.確立法人財產權
公司法人財產獨立性是公司參與市場競爭的首要條件,是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即獨立的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並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債務,股東僅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與股東的資產嚴格區別,產權關系明晰,股東不得侵犯公司的財產。
3.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產業結構
通過股份制改制,使企業產權明確歸屬,為調整產業結構提供良好的條件,有利於突破部門、地區和所有制的界限,協調各方利益,優化資源配置,推進企業的專業化發展和聯合,調整不合理的產業結構。另外,企業通過改制,進行資產、人員、債務、業務等方面重組,也會使企業「輕裝上陣」,並提升企業主營業務的層級,為企業將來業務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4.政企分開的資產管理和營運機制
政企分開主要是針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政企分開要求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嚴格分開,國家投入企業的資產由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國家授權有關機構(國資委等)代表國家對企業持有股權,行使出資人權利,享有股東分紅權利,但無權支配和處分已經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企業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企業董事(長)、監事、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應經過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表決程序,而不能有政府直接任命。
5.設立合規的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做准備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並上市的公司,其發行人必須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業要發行股票並上市,就必須對原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並參照有關上市標准,對企業進行改制、重組,為上市做准備。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兩種形式。
1)所謂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2-200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2)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不超過200人)而設立公司。
具體設立方式將在後面專門介紹。
(二)企業改制的原則
1.效益最佳原則
效益最佳原則即通過改制和資產重組使公司建立明晰的產權關系,實現資產的最佳組合,使重組後的公司資產效益達到最佳水平,提高凈資產收益率,以利於取得較高的股票發行價格,擴大籌資規模。
2.突出主營業務和形成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
根據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為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擬上市公司必須突出主營業務,將與主營業務無關且對公司利潤影響不大或有負作用的業務剝離。根據公司和市場情況,綜合考慮公司整體規劃、業務發展前景、新的利潤增長點等因素。在滿足主營業務突出的條件下,企業改制為股份公司後還需要具備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能力。
3.避免同業競爭
同業競爭是指擬上市公司與其關聯企業或關聯方直接就某一產品或可替代產品的生產及市場存在競爭關系。關聯企業或關聯方主要指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企業。如果關聯企業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從事相同的業務,就會產生利益沖突,可能會損害其他小股東,特別是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社會股東的利益。因此,擬上市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情況,是不能通過「上會」審查的。擬上市公司應通過資產重組、股權並購等方式進行處理,避免發生同業競爭。
4.減少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指股份公司與其關聯方的交易。法律和有關監管機構並不完全禁止關聯交易,但達到一定金額的關聯交易必須披露且應經過嚴格的關聯交易決策程序審查批准,保證其遵循市場公平定價的原則,以免關聯方對上市公司利益的損害。
5.剝離非經營性資產
由於我國過去存在企業辦社會的傳統,股份改制過程中,對於國有企業在資產重組中,必須將不宜計入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資產、代管資產從公司中剝離出來。
例如有限國企擁有幼兒園、食堂等非經營性資產,其在改制過程中,必須將這些和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無關的非經營資產進行剝離。通常採用非經營性資產和其他非主營業務留在母公司,將主要業務和經營性資產放到擬上市公司的方法,進行資產剝離。
6.建立較為完善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保證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
改制後的企業應從內部機構設置及工作機制、高級管理人員的安排等方面形成相對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同時在業務、資產、機構、人員、財務等方面確保公司的獨立性,並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關聯分開。
例如:擬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擬上市公司的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擬上市公司的機構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的情形。

㈣ 關於股份制企業改制

公司制企業股權表東不影響企業性質,不應產生職工身份變化。

㈤ 公司上市,股份制改革,總股本如何確定

上市公司總股本的確定,交易所和證監會都不幹涉,散戶股民、普通的公司員工更沒有權利干涉,只有該公司董事會才可以研究決定此類問題,原則上是由公司經營規模、總資產價值、股東權益、子公司地位、權益等綜合因素來酌情確定。。。
改制後一般每股價格設定一元。。。

㈥ 為什麼要進行股份制改革

黨的十六大明確指出:「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要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進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並指出「除極少數必須由國家獨資經營的企業外,積極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這些思想指出,股份制是將來國有大中型企業集團改革的主要方向。而實際上自20世紀80年代引進股份制,特別是黨的十五大提出用股份制來改造國有企業以來,全國上下曾經形成了一股「股份熱」,而且從上海、廣州對公司企業成功的股份制改造看,可以認為,股份制是一種行之有效的企業運作機制,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
不過我們也要看到,十多年來的股份制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長期困擾國有企業的深層次矛盾,相反,目前國有大中型企業股份制改革中碰到的問題越來越多,進展也不夠快。據有關部門統計,到2000年底,520家國家重點企業(主要是國有企業)有430家進行了公司制改革,其中只有282家企業整體或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開始有多元化投資主體。而在實行股份制改革的國有企業中,國有股一股獨大現象比較嚴重。據統計,2001年4月底,全國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持股份額占公司總股本超過50%的有890家,佔全部公司總數的79.2%。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革還要繼續深化,特別是「國有股減持」的措施有待進一步深入,中央確定的「進一步探索」與「積極推行」股份制的決策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目前,處於競爭性領域的大型國有企業集團的股份制改造進展不大,而且困難比較大。主要表現在:國有資本過大,社會資本對其「稀釋能力」比較小,多數社會資本持有者或戰略投資者把其看做「龐然大物」,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大型國有企業集團由於歷史的原因,債務負擔比較大,資本結構不合理,「企業給銀行打工」現象嚴重,對資本持有者或戰略投資者缺乏吸引力;人員壓力與社會負擔比較大,致使資本持有者或戰略投資者「望人興嘆」;組織結構復雜,發展不平衡,整體改造的經濟性差;主輔分離不徹底,主業不明晰,改制的潛力難以預測等。這些問題,是進行股份制改革必須解決的,但是這些問題又如何解決,股份制改造又如何開展呢?
結合實際工作經驗,筆者認為在競爭性領域的大型國有企業集團的股份制改造要找准突破口,分三步實施:
第一步,「分而治之」。其中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進行徹底的主輔分離,使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實現「改制分流」。二是對企業集團下屬有前途的「二級」、「三級」法人以及分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也就是說,對於集團整體由於種種原因不能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可以對其下屬分公司、子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通過這一改造實現「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並為集團整體股份制改造奠定基礎。三是整合集團產業資源,按照產業鏈與核心競爭力發展的要求進行集團內部或與集團外部進行重組,重組後按產業進行股份制改造。
第二步,「合而分立」。由於建立與優化大型企業集團的產業鏈的原因,對實施了股份制改造的若幹家公司根據產業鏈發展的需要進行重組,形成新的股份制公司。新公司的股份制度一方面要考慮引入戰略投資者,另一方面要考慮集團經營層與骨乾的個人持股與股份期權激勵制度的設計。
第三步,「整體改造」。即在條件適當的情況下,引入戰略投資者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使整個集團全部實現股份制改造。
經過這樣一系列的改革,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產業鏈更加明晰。同時,由於實現了主輔分離,有利於集團進一步進行股份制改造,特別有利於引入戰略投資者,而且由於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引進了股份期權的運作機制,有利於進一步激勵與約束經營者,從而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所以,對大型國有企業集團來說,進行股份制改造時,不能片面強調集團整體的股份制改造,應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計劃、分步實施,逐步實行投資主體的多元化。而且股份制改造工作也要與機制改革、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和產業重組等結合在一起進行。(

㈦ 企業上市前的怎樣進行股份制改革

企業無論是上市還是掛牌新三板、亦或在地方股交中心掛牌,均需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制改造中對企業的發起有以下要求:
1、最低個數
根據《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自然人
自然人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必須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合夥企業
曾經合夥企業是不能成為股份公司股東的,也就當然不能成為發起人。隨著創投業務的發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原來要求公司登記提交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2005年修改為提交主體資格證明,實際上掃除了合夥企業的股東資格障礙。證監會修訂《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後也允許合夥企業開立證券賬戶,合夥企業成為上市公司股東的障礙也徹底清除了。
4、一般法人
能夠對公司出資成為股東的法人一般都可以作為發起人。
農村中由集體經濟組織發行集體經濟管理職能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起人。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只要依法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登記證明,就可以作為發起人。但應提供有權處理相關資產的有效證明;若事業單位未辦理企業法人登記並取得企業法人登記證明的,應提供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經營的依據。事業單位企業化經營的含義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主要是指「國家不核撥經費,實行自收自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同時「執行企業的財務制度和稅收制度」。
5、外商投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外資企業,以及中外合夥企業(最大的優勢是不需要商務部門審批、直接設立登記)都可以作為發起人,這裡面要注意的是:
如果是外商投資的創投企業或者外商投資的投資公司,且投資額達到25%以上的,股份公司就需要辦理轉外資手續。
6、不能作為發起人的單位或機構
工會: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工會作為股東或發起人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職工持股會:職工持股會屬於單位內部團體,民政部門停止辦理登記。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也明確上市公司股東中不能有職工持股會。如有必須先行清理。
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作為投資主體設立公司。
發起人股份的限制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內不得轉讓。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限制

㈧ 母公司參股的48%股權的子公司完成股份改制,為下一步上市做准備。這對母公司是利好嗎

母子公司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都是獨立的法人,而母公司是對子公司有控制權的經濟實體,有時是投入子公司股份最多的股東,有時也可能是間接控制或對子公司有重大影響的經濟實體。從你描述的參股48%股權,基本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運營或對子公司運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子公司完成股份改制,如果上市的話,必然會稀釋目前股東的股權,而在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上吸籌,必將會對現有的股東控股情況產生影響。通常來說,上市後,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市值是大幅增加,從利潤方面,肯定增加,但控股權可能會受到影響。

㈨ 股份制改制方案

有限公司整體變更是指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關於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要求時,由有限公司的股東作為發起人,以有限公司經審計的凈資產等額折股,將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股份公司後,有限公司不復存在,原有限公司的所有資產、債權債務等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繼。
具體條件如:發起人在二人以上;發起人認繳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500萬元);公司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等。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整體變更和有限公司整體改制的區別。整體變更為整體改制的一種形式,但整體改制還包括其他形式。
整體變更是指:以有限公司的現有股東作為發起人,將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東和股權結構與有限公司完全一致。整體變更情況下,有限公司的經營業績可以連續計算。

㈩ 子公司股份制改制中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核算

1、根據解釋1號第十條和解釋2號第二條規定,母公司個別報表層面對該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凈資產評估值計量,與原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你可以看一下該調整金額600萬的計算是否符合準則規定,如果符合規定的,應當認可。 2、確實難以理解,實際上在上一筆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資本公積的分錄中,「子公司凈資產的評估值」就應當扣除評估增值對應的遞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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