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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治理結構

發布時間:2021-09-14 05:51:40

㈠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結構

答:1、股東對公司的控製程度。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因為股份小額化、分散化、轉讓高度自由化,大多數股東熱衷於股票市場的投機獲利,失去了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的熱情,所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的控制趨於間接化甚至淡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范圍小,股東之間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股東出資轉讓的自由度小,所以,股東一般積極參加公司經營管理,通過股東會選舉罷免董事,並通過股東會對董事會控制,從而實現對公司的有效控制。2、組織結構的繁簡。法律對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結構制度安排有諸多詳盡的強制性規范,以保障公司股東權益。有限責任公司規模相對較小,股東願意積極行使共益權,也能夠充分運用經營管理的權利,所以,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結構規定較為靈活、寬松,留給股東較大的意思自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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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公司股權結構指什麼

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義務)。基於股東地位(身份)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一般來講,股權結構有兩層含義:
1.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
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
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2.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
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並且願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

㈢ 股份制保險公司從一般公司的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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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制度中,產權的初始界定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對產權的執行,通過執行,產權才能產生影響資源配置的結果。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隨著生產社會化的發展,企業規模的擴大以及資本的不斷積累,由資本所有者完全獨立控制企業的經營活動方式越來越受到所有者的能力及專業知識局限的限制。當所有者不能在進行風險決策的同時又圓滿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時,就有可能去委託專業人員代理執行上述的資產經營的職能,這就產生了委託代理關系。在現代企業中,這種資產權利委託代理關系的實現是通過公司治理結構來實現的。公司治理結構本質上並非一般的企業管理,而是在公司的法人資產的委託代理制下規范不同權利主體之間責權利關系的制度安排。
一、法人產權的實質—法人治理結構命題的提出
現代委託代理關系的形成,是以代理關系的收益大於代理關系的成本為前提的。在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控制全相分離的條件下,如何對所有者、經營者的關系進行制度安排,關繫到委託—代理關系的發展與績效。而這在現代企業中是通過治理結構來解決的。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都是以股東出資形成的法人財產為基礎的法人實體。由於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很多(現代大公司甚至達到幾百萬人),股份相當分散,所有權與經營控制權的分離就越來越明顯,因而公司並不是由股東直接經營管理,而是通過一系列代理關系和制度安排,由少數人進行管理的,這一系列制度安排就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與公司法人產權制度有著極其密切的聯系,治理結構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企業法人產權制度的組織結構形式,同時,企業法人產權的有效安排又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有效性的基本前提。治理結構命題的提出,根本原因在於現代企業法人產權制度的形成。因為現代企業產權制度是一種典型的關於資產權利的委託—代理制,便有了權利的分離和相應的權利主體多元化,從而相互間的監督、制衡成為重要的問題,因此,理解治理結構首先必須把握企業法人產權的實質及特徵。
(一)、企業法人產權的本質—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企業法人產權是有別於原所有權但又是從所有權分離出來且有獨立意義的有關資產的權利。在現實中,以最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為例,所有權轉化為股權由股東持有;管理權作為經營管理的執行權由經理掌握;董事會的權利既不同於股東的持股權,也不同於經理的管理權,而是一種對整個公司資產組合的支配權;任何一個所有者,作為持股者只能在市場交易中支配自己的股份,但卻不能支配整個公司,只有董事會可以支配整個公司的資產。在這里,董事會權利的特點在於他所支配的公司的資產,在所有權上主要並不是隸屬於董事會成員的。盡管董事會的成員也擁有公司的股權,因而也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整個董事會成員的股份在整個公司的資產中只是一部分,並非全部。在當代股份日益分散的條件下,董事會成員的資產占公司總資產的比重越來越低,但他卻可以支配整個公司的資產,因此,所謂企業法人產權便是這種由董事會代表的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
(二)、企業法人產權具有獨立性。企業法人產權雖然屬於所有權的一種委託代理權,但一經形成便有其獨立性。這種獨立性集中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企業法人產權雖然是所有者委託的一種支配權,但他以企業法人為主體,一經形成法人產權便不可以任意分割,即所有者不可憑借所有權去分割企業的資產,所有者作為持股者只能在市場上交易所有權(股權),並以此來決定選擇、評價、約束公司的行為,並轉移風險,但卻不能憑借股權來分割公司法人產權。股票一經售出不可退本,除非公司破產,按照事先確認的法律制度安排對所有者履行一定的責任。另一方面,在企業法人產權制度下,所有者一經委託,對大多數所有者來說不可能憑其所有權直接在公司內部監督、支持公司的行為,而只能是在公司外部或委派少數代表來監督、約束受託者。除非持股者作為董事進入董事會,但畢竟是少數,大多數所有者只能通過市場交易,通過股票市場的投票來評估、監督、選擇代理者。
可見企業法人產權實質上是一種受所有者委託的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在這種委託代理制度下,關於資產權利的職能便發生了分解,權利諸方面的主體相應出現了多元化,出現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間目標、動因、利益、權利、責任的差異,相應的產生了所有權、法人產權、管理權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應的治理結構來銜接並規范諸方面的利益關系。
二、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的組成
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由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四部分組成。其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並將自己的資產交給董事會託管;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結構,擁有對高層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僱權;股東大會同時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股市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狀況;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的組成基本相同,只是前者更加復雜、完善,因此,下面就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做具體說明。
(一)、股東和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公司股份(表現為股權)的持有者。股東有在冊和不在冊之分。在冊股東是指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其姓名、住址和簡況的股東。非在冊股東是指沒有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進行相應登記的股東。享有平時獲得股息的優先權和清盤時優先獲得補償的優先股持有者,通常不算在冊股東;普通股持有者依法過戶後就成為在冊股東。公司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依法對公司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股東的義務僅限於就其所認購股份額(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股東的權利分為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自益權和以自己利益及公司利益而行使的公益權。自益權包括:股息紅利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股份轉讓權等。公益權包括:出席股東大會權、表決權、請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權等。
股東權利的行使,在公司內部,一般是通過股東大會進行的。股東大會是指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組成的組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股東大會的權利各國法律一般都有明確規定,一般包括:聽取股東大會召集人(一般為公司董事、監事)報告的權利,查核公司各種報告、表冊的權利,就公司事務特別是重大事務如任免董事、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的權利等。股東大會一般分為普通年會和股東特別會議兩種。股東普通年會是指一年一次必須召開的股東大會。股東普通年會一般是董事會組織召開。股東特別會議是指兩次股東普通年會之間不定期召開的股東大會。股東特別會議可以由董事會召開,也可以由法定的特有一定數量股權的股東召開,還可以有由法院根據自己的動議或任何一個董事或一個有表決權的股東的動議,發布命令召開。召開股東會的通知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並在開會前送到每個有表決權的股東手裡,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必須達到法定人數,才能視為合法,通過的決議才能有效。
(二)、董事和董事會。對於擁有眾多股東的公司來說,不可能通過所有股東的定期集會來經營。因而,股東大會只能議事而不能具體管理公司的事務,這就需要股東通過股東大會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有能力的少數代表來具體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這些由股東大會選出的代表股東來管理公司的少數人就是公司的董事,他們組成的機構即為董事會。有些國家的公司規定,法人也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但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代表執行董事的職能。各國法律一般規定,董事的人數應在三人以上。
按照市場經濟國家的公司法,董事會是公司最高決策結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代表股東對公司實施管理,因而擁有廣泛的權利。主要包括:根據公司章程和內部細則制訂公司的經營目標、戰略對策和管理原則;任免公司高層經理人員並決定他們的報酬和獎懲;協調公司、管理部門和股東之間的關系。董事會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是:不得從事公司業務活動范圍以外的事;不得超越股東大會的授權;董事會決議與股東大會決議發生沖突時,一般以後者為主。
(三)、執行機構。公司執行機構由高層執行官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常務董事等),即高層經理人員組成。他們是公司的雇員,受聘於董事會,在其授權范圍內擁有對公司事務的管理勸和代理權。高層經理人員,特別是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決議;主持公司日常的業務活動;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定合同或處理業務;任免職員並報董事會批准;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業務情況;提出公司年度報告等。
(四)、監事和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是檢查公司的財產狀況和公司業務執行情況的公司常設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監事的選擇和資格限制與董事基本相同,但一般人數較少。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權利包括:業務檢查監督權;召開股東大會權;公司代表權等。
三、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制衡關系
首先論述一下股東與股東之間的關系。投資者通過認購股票成為公司股東之後,就開始了股東與股東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這種相互關系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有限責任制度即不管公司的經營由於決策失誤造成多大的財產責任,每個股東僅以其出資部分的金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通過有限責任來解決股東與股東之間的資產責任問題。第二,權利的合理分配。一是股東有根據一股一票在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權利,同時股東又有權隨時轉讓自己的股份。前者稱為「用手投票」,後者稱為「用腳投票」。
下面我們討論現代公司中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之間的制衡關系。從法律上講,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信任託管關系,董事會與高層經理人員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
(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信任託管關系。在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是股東的受託人,承擔受託責任,受股東大會的信任委託,託管公司的法人財產和負責公司的經營,這是一種信任託管關系。其特點在於:①一旦董事受託經營公司,就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東既然將公司交由董事會託管,則不再去干預公司的管理事務。股東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腳投票」來表達自己的意願。②受託經營的董事不同於受雇經理人員,不兼任執行人員的董事一般不領取報酬,只領取一定的津貼。③在法人股東佔主要地位的情況下,大法人股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當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二)、董事會與公司經理人員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在一個信息不完備的經濟環境中,代理人並不總是以追求委託人最大利益作為自己行為的最高准則。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會產生所有者(委託人)和經營者(代理人)之間的激勵不相容、信息不對稱和責任不對等等問題。由於信息的不完備、不對稱又會產生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受託人有必要設計恰當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以獲取更大的利益和經濟效率。下面我們將分析現代企業是如何實現對經理人員(代理人)的監督與激勵的。
委託人與代理人各自追求利益的差異體現在:作為委託人的董事會要求經理人員盡職盡責,執行好經營管理的職能,以便為公司取得更多的「剩餘收益」即利潤;而作為代理人的高層經理所追求的,則是他們本身的人力資源資本(知識、才能、社會地位、聲譽等)的增加以及相應的經濟收益。公司將經營工作委託給高層經理人員,根據經理人員的工作業績(包括公司的盈利狀況、市場佔有率、在社會公益方面的表現等)對他們實行相應的激勵就顯得十分重要了。其目的是要高層經理人員採用適當的行為,主觀上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客觀上最大限度地為了增加所有者的利益,從而實現激勵相容。實現激勵目標的具體方法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⒈正向激勵。即所有者通過董事會制訂的報酬制度將經理人員對個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轉化為對企業利潤最大化的追求。公司支付給經理人員的固定薪金缺乏足夠的靈活性,不能隨著經理人員行為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公司支付給經理人員的報酬還有三種形式:獎金、股權(剩餘索取權)和退休金計劃。獎金的靈活性最高,它可以根據經理人員的經營業績而經常變化,但獎金很容易刺激經理人員的短期行為。股權和退休金計劃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一缺陷。股權即允諾經理人員的經營業績與公司股權的持有保持密切的聯系,具有長期的性質。退休金計劃的目的也在於激勵經理人員的長期行為,約束其短期行為。通過調整這三種形式的支付,可以在較大程度上實現對經理人員的激勵。
⒉負向激勵。負向激勵就是指一種約束機制。由於所有者與經理人員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這使得經理人員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通過偷懶或採取機會主義行為來實現自我效用最大化。負向激勵就是指所有者對經理人員採取的懲罰性約束措施。負向激勵首先表現在,在現代公司內部,盡管董事會把大部分的決策管理權授予了公司的經理階層,但董事會依然保留了對經理人員的控制(聘用與解聘),及決定他們工資水平的權利。
其次、高層經理人員還受到眾多的市場競爭機制的約束。首先是資本市場的約束,資本市場能對管理層施加壓力以保證公司的決策朝著有利於資產增值的方向。資本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給股東提供公司經營的相對清晰的信息,如果公司的股價比不上競爭對手的價格,管理人員的無能或偷懶行為就被反映出來了。這時股東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腳投票」來表達其意願,懲罰經理人員。其次,具有無限制轉讓性的剩餘索取權和兼並市場對公司管理也有重要的約束作用。由於剩餘索取權是可以自由轉讓以及是和經營權相分離的,「敵意性」兼並者可以越過現任的經理人員和董事會去收購有多數股權的股票而達到對公司決策過程的控制,使得原公司經理人員失去對公司的經營控制權,從而形成了對經理人員經營行為的有效約束。第三、商品市場的約束。在市場上,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將受到消費者的裁決。倘若公司的產品不能佔有一定的市場比例,股東們獲得此信息去調查公司的管理情況,並通過董事會對這些經理人員進行懲罰。第四、經理人員勞動力市場(職業經理市場)的約束。在有效的經理市場上,無能的與不盡職的經理人員和責任心強與極高能力的經理人員會被區別開來。由經理人員競爭構成的職業經理市場對經理人員的行為具有自我約束、自我監督的作用,並對其行為的累計結果有一種記憶功能,即無能的或不負責任的經理人員在被解僱後將會發現他們很難再找到如意的工

㈣ 如何建立公司有效的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的提出

「公司治理結構」(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美國提出。當時美國學術界部分學者認為大型公眾公司的經營管理體制存在結構性缺陷,主要表現為董事會職權弱化,董事未能為股東的利益勤勉盡職,公司的經營管理權集中在高層管理人員手中。1971年,美國學者瑪切(Myles L Mace)在一份著名的研究報告中揭示了董事職能減弱的客觀事實。比如,董事主要在諸如技術、金融、政府關系等方面提供專業咨詢,而在確定公司目標、策略、董事會政策方面無所作為,甚至不對經營管理者提交其批準的方案提出有洞察力的問題;經營管理者操縱了公司,董事會只是為經營管理者的行為蓋蓋章,或受經營管理者之託去安撫外面的股東;董事會會議的議程由總裁確定並控制,在會議上內部董事為了自身的利益或出於禮貌免使總裁尷尬一般不提出質詢。

為此,不少學者倡導改革董事會,將董事有能力行使的職能賦予董事會, 且必須使董事不受經營管理者控制。 艾森伯格(Melvin AronEisenberg)提出應給予董事會監控的職能,即「挑選、 監督和免除主要高層管理人員」,董事會應獨立於它所監控的高層管理人員,並應保證有充分、客觀的資訊以使董事會行使監控職能。為了抑止大公司濫用權力,解決內部董事不能有效行使職權的問題,獨立董事制度被引入公司治理結構中。1974年成立,由大型公司的200 名總裁級人物組成的「企業園桌」組織(Business Roundtable)積極認同獨立董事機制, 並建議外來董事的人數應足以對董事會決策產生重大影響。據1989年對《財富》雜志前1000家公司董事會的統計,74%的董事是外部董事,83%的公司中外來董事佔多數,這表明獨立董事在美國已形成制度。1992年5月,美國法學研究所(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頒布《公司治理結構的原則:分析與提案》,該文件規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與許可權,監察委員會等董事委員會,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控股股東的公正交易義務,代表訴訟等內容。該文件促進了退休基金、投資信託等機構投資者參加公司的經營管理,也影響到世界各國對公司治理結構的研究和討論。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性缺陷

我國公司的治理結構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創設的。以股份公司為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設立股東大會,為公司的權力機構;設立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設立監事會,負責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經理的行為等。立法的初衷是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層負責、各司其職,監事會履行監控職責的組織模式。但是,這種設計最本質的缺陷是忽視了應建立以董事會為中心的公司治理結構,在立法時又沒有充分研究和吸收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公司治理結構的新近發展和經驗教訓,因此形成了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性缺陷。

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這三個機構的關繫上,究竟應是層層隸屬,還是應彼此制約?這是設計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基礎性問題。如前所述,這一問題在國外公司法中已基本解決,董事會處於經營管理的中心地位,不能簡單認定三機關是一種從屬關系。但我國的情況有所不同。公司法將股東大會規定為權力機構,並選舉和更換董事,董事會和監事會從屬於股東大會,對股東大會負責。這一立法模式本身無可厚非,但該種立法模式的成功必須建立在股東大會名符其實以及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職權正確劃定的基礎之上。但事實上,公司法並沒有創設出一種嶄新的機制確保我國的股東大會可以避免「流於形式」的世界性趨勢,而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職權劃分所存在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或者是互相重疊(如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而董事會「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或者剝奪了董事會的經營決策權(如股東大會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或者是限制了董事會的職權范圍(採取列舉方式規定了10項職權,如果董事會行使除此之外的職權則缺少法律依據)。再從對監事會的規定來看,由於沒有像德國那樣賦予監事會對董事的任免權,沒有創設監事會履行職責的程序性保障制度,也缺少監事會對董事會行為的有效制約措施,因此監事會的設置從制度上就形成了一種「擺設」。

造成董事會經營管理權縮小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經理階層職權的膨脹,而膨脹的原因源於「法定化」。公司法第119 條規定股份公司應設經理,並列舉了經理的8項職權, 這種立法例在國際公司立法中是極為少見的,因為經理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屬於經營管理人員,他應履行什麼樣的職責取決於董事會的授權,而不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從法理上說,只有董事會才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主體,並由其行使經營管理權,對內管理業務,對外代表公司,經理作為董事會聘任的管理者,只能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履行日常事務的管理或操作工作。經理職權法定化引出的後果表現在,由於經理的職權董事會不能行使,不可避免地造成董事會職權空心化,從而造成經理階層在生產經營管理中享有比董事會更具體、更廣泛的權力。此外,經理階層職權膨脹的結果,在事實上已使我國出現了美國曾經出現過的高級管理人員決定董事任免資格的情況。因此,如果不對經理職權作出法律上的改革調整,經理階層凌駕於董事會之上甚至決定董事命運的狀況將普遍化。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1人擔任, 董事長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的法律制度,使得董事會的權力、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力集於法定代表人一身,這種制度為個人獨斷專行、侵佔公司資產和利益、損害股東權益洞開了方便之門。從單獨的層面來看,如上所述,我國董事會的權力並不大,但通過董事長兼總經理這一特殊職位的設置,董事長將董事會的權力和經理層的權力集於一身,從而形成了一種非常強大的權力,特別是公司法第120條還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授權董事長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這等於說董事長在一定情況下就是董事會。在股份公司的治理結構中,董事長仍然擁有傳統國有企業的廠長或總經理那樣的大權實在是不可思議,而這種集權於一身的現象在國外公司制度中也不具有普遍性。在我國,由於大多數股份公司均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國有企業是絕對控股的大股東,因此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大多由國有企業委派,董事長集權現象,既是一種個人專權,也是一種大股東專權,一旦董事會其他成員的任免權、升遷權均控制在董事長或大股東手中時,董事會成員在事實上將成為傀儡,他們怎麼能履行謹慎行事和忠誠等義務呢?加之我國監事會的制度設計缺陷使其在實踐中已演化成現代企業制度中的一種高級「點綴」,監事們不但不能有效發揮監督作用,反而唯董事長的「馬首」是瞻,並無可奈何地去履行召開監事會會議等例行公事。大量公司違規違法案表明,絕大多數案件均是由於法定代表人專權,而又缺少有效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所造成的。因此,按照國際慣例重新設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合理配置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的職權,是構造公司治理結構中不應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

公司法雖然規定了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並列舉了11項職責,但實踐中出現的情況是,股東大會往往具有象徵意義和形式意義,實際權力操縱在董事長控制的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手中,股東大會不過是一架為了符合法定程序而運轉的表決機器而已。這種情況表明,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權力是十分有限而脆弱的。盡管我們竭力想落實和強化股東大會的權力,但是有關的措施並未達到預期的效果。在我看來,實際上這仍然是制度缺陷所帶來的後果。首先,如前所述,公司治理結構已經從股東中心主義發展到了董事中心主義,這是一種世界性的潮流,這個潮流背後有其深刻的社會經濟因素,這是無法抗拒和阻擋的,在此情況下,我們的制度設計一定要將股東大會確立為絕對高於董事會的「權力機構」,在實踐中肯定無法達到立法者所預期的效果。其次,法律上對股東大會具體職權的設置,有一些內容顯然是剝奪或限制了董事會的職權,而對董事會職權的規定,又採取了封閉式的列舉性方式,這就使得董事會在履行職責時,為了經營管理的需要,想方設法擴大和強化自己的權力,從而造成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虛擬化」。第三,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對各個機構進行權力配置的最好標准,應當是看哪種配置更符合公司和股東的最佳利益。既然公司的經營管理是交給董事會負責,那麼董事會應有哪些職權以及如何履行這些職權將關繫到公司和股東的切身權益,如果我們從法律上剝奪或限制這些職權,實際上無異於剝奪或限制股東可能得到的利益或機會。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與創新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既源於傳統體制下國有企業內部管理模式(如廠長負責制)的影響,也是因為公司法實施後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企業組織結構的不斷演化使得既有的立法模式無法適應新的形勢。在各國均在積極探索、研究適應經濟發展的公司治理結構時,我們絕不能抱殘守舊,或者去為公司法不合理的規定進行辯解,以「證明」立法者不存在錯誤,須知,法律永遠落後於經濟,如果不作出及時的修改,過時的法律就會變成經濟發展的阻力。因此,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需要進行立法上、制度上的完善、變革或創新,我認為至少可以從以下8方面入手:

1.建立以董事會為中心的公司治理結構,擴大董事會的職權范圍。由於只有董事會才能負責經營管理活動和決策,從本質上決定公司的經營狀況,因此公司治理結構必須以董事會為中心而構建。為此,需要採取四方面的改革措施:其一,縮減股東大會的職權,將其限定在任免部分董事,審批董監事報酬,審議利潤分配方案、增資減資、合並分立終止、修改章程等方面,而將有關經營管理方面的權力移交董事會行使;其二,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之間的權力配置原則作出明確的法律界定,即股東大會只能行使公司法明確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除此之外的其他職權,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概由董事會行使;其三,公司法不再對董事會的職權作出列舉式規定,而改由公司章程規定;其四,取消公司法對經理設置的職權條款,而授權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處置。

2.建立多元化法定代表人制度,禁止董事長總經理由1人擔任。 根據國外的作法,公司可以設董事局主席或董事長,但他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或不一定是惟一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可以授權執行董事在不同的業務領域作為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法將董事長規定為惟一的法人代表,就排除了其他執行業務的董事的代表權,這樣一方面限制了其他執行董事的權力,不利於及時作出經營決策,另一方面又為董事長高度專權並凌駕於董事會之上提供了條件,在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下更使這種集權得到了頂峰。因此,法律應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章程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長,也可以是其他執行董事,既可以由1人專任,也可以由2—3人在不同的業務領域分別擔任, 董事長在作為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擔任公司經理。

3.從法律上引進和確認獨立董事制度,並允許董事會設立專門委員會。我國公司董事會之所以不能真正履行董事會的職責,或者在履行職責時忽視公司利益、損害股東利益,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於董事會的構成單一,其成員基本上來自控股股東,在董事會的議事和決策過程中很少聽到不同的聲音,很多董事習慣聽命於由控股股東委派的董事長的旨意,對需表決的議題不進行認真的甑別、思考和權衡,也不判斷在文件上簽字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針對這一問題的醫治良方只能是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大比例引進外部董事進入董事會。法律上應允許有關的管理公司、咨詢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向上市公司委派階段性的全職董事或兼職董事,以改變目前公司董事會基本由內部董事組成的現狀。此外,可以仿照美國模式,允許董事會設立專門委員會,如設立財務委員會、工薪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等,並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

4.進一步明確董事的義務。公司法中雖然也規定了董事的義務,如要求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第123條), 但這種規定過於籠統、寬泛,缺少量化標准,在實踐中很難據此判斷董事的某一項具體行為是否違背此規定。我認為,我們應該全面引入英美公司法中的謹慎行事義務和忠誠義務。在謹慎行事義務方面,應主要為董事設定「謹慎行事」的標准,即他應以一個普通董事所應具備的專業知識、管理經驗、合理判斷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決策,不得因故意、疏忽、懈怠等原因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或損害。在忠誠義務方面,應要求董事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履行職責的出發點,親自履行董事職責,除非法律、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不得從事任何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的業務或活動,不得以任何個人目的侵犯或利用屬於公司的財產、信息或機會。此外,公司董事也應承擔對經理階層的監督和對社會的責任。

5.擴充監事會的權力,建立名符其實的監事會制度。我國仿照大陸法系建立的監事會機構在制度設計上就變了樣。比如,在德國法中,監事會有權聘任和解聘董事,有權監督董事會的業務經營,有權審查董事會製作的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報表附註、財務狀況表,並批准董事會的年度報告,即實際上監事會行使了傳統股東會的職權。我國公司法第126條主要是從消極方面賦予監事會對董事、 經理違法違章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監督權,而缺少從積極方面的職權賦予,造成監事會實際上形同虛設,我認為擴充監事會的權力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將部分董事的提名權交給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召開股東大會;由監事會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或解聘;財務報告由董事會編制後交監事會審核並由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監事會代表公司起訴違法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6.限制控股股東的權力。我國上市公司往往是作為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持有絕對控股的不上市股份,這就造成了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中擁有巨大的權力,董監事的委派及報酬、董事長總經理的任免、公司章程的制訂與修改、股利分配、增資減資、收購兼並等,均是由控股股東一手操辦和決定。為此,法律上有必要對控股股東的權力加以限制(或授權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比如,可以規定:控股股東不能全部占據董事、監事職位,應留出一定的比例給其他發起人、公眾股股東或獨立人士;限制控股股東的投票權;董事長、總經理、監事會主席的職位不能均由控股股東出任;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負責人不能全部從控股股東委派;控股股東不得在章程和股東會決議中寫入擴大其權益而縮小其他股東權益的內容。

7.建立代表訴訟制度。代表訴訟(representative Suits)源於英美衡平法,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已被世界各國的商法、公司法廣泛採用。根據這一制度,當有權代表公司的機關或個人怠於通過訴訟追究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董事、監事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以維護公司利益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代表訴訟制度是加強股東對經營管理者的監督,促使其勤勉盡責,防止權利濫用,防止管理層「官官相護」的有效法律機制。

8.建立幫助投資者實現訴權的訴訟支持制度。我國證券監管機關和有關行政部門每年都查處大批違反公司法、證券法及相關法規的案例,但由於這種查處主要限於行政處罰,並沒有使受到損害的股東權益或公司利益得到補償,甚至向公司所處罰款實際上分攤了股東的利益。另一方面,由於公眾股東持股額小,地域分散,取證困難,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活動無法獲得充分的信息資料,因此即使他們想向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民事索償,在客觀上也困難重重。如果我們仿照歐美建立「訴訟支持」制度,這一問題便不難解決。訴訟支持,英文為amicus Curiae,有的譯為「法院之友」, 是指行政機構在行政程序或訴訟程序中所採用的證據,經法院許可後可以提供給私人訴訟的當事人,以對私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證據支持。近年來美國SEC 在由共同基金股東以代表訴訟形式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 就頻繁利用amicusCuriae制度來支持起訴人的訴訟請求。我國立法和司法制度一旦引入這一機制,證券監管部門在實施行政稽查和行政處罰過程中所獲取的大量證據,就可以合法地提供給法院和當事人,從而使投資者不再因取證困難而放棄訴權。

(http://www.lw90.com/paper/guanlilunwen/gongshangguanli/20060619/53441)

㈤ 《公司法》關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規定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
1、股東會
地位: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的非常設性機構。對外不代表公司,對內不執行業務
職權:決定並同意公司的一切重大事情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及決定其報酬(選舉產生的董事等與股東是什麼關系?未規定)
(3)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
(4)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預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7)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清算等作出決定
(9)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去掉了股東向外轉讓出資作出決定權)
(7)(8)(9)事項要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通過。其它則過半。
表決及議事規則:可由公司章程規定(除法律規定外),未規定的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會議程序(更完善):
第一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以後的股東會: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主持時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主持;不設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執行董事不履行職責,由監事會或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監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提前15天通知股東,但章程規定或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定期的:按章程規定
臨時的: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監事,(不設監事會則監事)提議召開,應當召開。
趨勢:股東會地位在下降

2、董事會、執行董事、經理
地位:業務執行機構,決定公司一般經營事務,對內執行公司業務,對外代表公司。對股東大會負責。
產生組成:由股東會選舉的董事組成,3—13人,每屆不得超過3年,可連任(兩個以上國有及國有投資主體董事會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其它的可有職工代表)。
董事長為法定代有表人(產生辦法由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公司。
問題:股東會與董事會何種關系?公司法在此有變化,但仍未明確。
職權:股東會的召集權、業務執行權、決定權、提案權(多了制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權)
職權通過董事會會議行使
會議程序: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
會議決議表決:
每位董事平等有一個表決權。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具體議事規則和程序由章程規定
問題:相對於權利董事的義務重。董事的權利是什麼?
趨勢:股東會中心向董事會中心過渡
經理:
職責: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活動
產生:董事會聘解
職權:主持權、組織實施權、擬定製定權、決定權
3、監事會、監事
地位: 日常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
產生組成:股東選舉產生。由股東代表和造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可由章程規定,但不得低於1/3)。據公司規模1—3人組成
職權(加強):
檢查公司財務權;
對董事、經理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監督(防止濫用權利)、提出罷免建議權;
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權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在董事會不召集主持時)權;
向股東會提案權;
代表公司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起訴權;
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監事會活動經費由公司承擔
4、工會及黨組織
股東有權組建工會
職權:維護職工權益,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義務:公司改制、經營、制定重要規章應當聽取工會和職工意見建議(未聽取效力如何?未規定),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參加保險、培訓職工
依黨章規定設立黨組織
三、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股份公司組織結構適用原則:
寡頭民主
具有強制性
典型的資合公司
1、股東大會
地位: 公司的權利機構,不是常機構
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
選舉權可據章程的規定或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股東大會的召開:定期的每年一次
臨時性的:發生法定的情況之一可有2個月內召開(與有限公司有不同)
程序: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主持時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由連續90日內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10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決:一股份一表決票, 一般決議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重要的2/3以上通過。
會議召開的通知時間、發行無記名股票通知時間變短分別20 、30日(原30、45日)
股東大會召開前10日,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者,可向董事會提出臨時提案,董事會收到2日內通知其它股東,並將提案交股東大會審議。
股東大會地位變化:
由於股權分散無法控制公司,股東不具備管理能力,組織結構上向董事會中心發展,股東會地位形式化
原因:股東會為非常設機構;一票一權的表決制為大股東順利進入股東會提供了機會;市場對經營決策的新要求,股東會的議事特點使之不能適應這一要求;股東會的種種授權給了董事會
結果:股東會保護全體股東利益機構的職能弱化。
問題:股東的得益如何保護?設計用何種制度即適應市場對決策的要求,又能保護全體股東的利益?
公司法在此方面作出了努力
2、董事會
地位:常設決策權構,對外代表公司,對內負責經營管理。各國立法顯示,董事會成為公司治理結構的中樞。
組成: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組成。5—19人
資格:不能出現消極資格的情形
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同
會議召開:每年至少召開2次,過半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應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1/10以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可提議召開
董事對公司具有謹慎與忠實義務(為解決代理成本,美國公司法首先引入誠信義務)
內容:當不存在利益沖突下,公司董事應善意地、按一個通情達理的人在相同情形下表現出的勤勉、謹慎的技能。在與自身利益沖突下,必須以公司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
董事會權利擴大張
董事會權利的擴張可以滿足公司日常經營的需要,發揮董事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結果:可能董事會濫用權利,損害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
問題:如何對董事長會權利制衡及對其監督?
經理機構——董事會領導下的日常業務執行機關,對董事會負責
現在權利中心向管理人中心發展。出現管理人內部控制問題
3、監事會
地位與作用:監督董事會及董事業務執行
資格:消極資格,有關職權與禁止同有限責任公司。
國家公務員、董事長、經理、財務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組成: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不少1/3)
職權:由法定職權、章程的規定、股東會的授予。主要是。財務監督權、職務監督權、不當行為阻止權、提議召開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權。
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
問題:監事會缺位
結果:在董事會中心下,監事會不能發揮有效作用。
問題:設計什麼樣的監督機制、約束機制?
公司法在這方面作了努力
股份制發展給人們提出的問題及解決
1、如何解決代理成本問題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一方在公司股東無力也無動機監督企業經營,專門的經營者進行管理,但由於利益沖突,產生代理成本。
科學分配權利並形成有效的制衡
2、如何解決合理的股權結構問題
3、如何在董事會中心主義下解決股東大會的地位與作用
(1)股東大會對董事會制衡
(2)股東對董事制衡
一是股東參加股東大會;
二是通過投票選舉制度對董事會控制,具體:
代理投票爭奪:
累積投票制:低於一定數量的小股東可以將其累積計算的投票權全部或部分集中於某一侯選人上,而無需每一侯選人分別投票以增加選中的可能。累積投票權為擬選任的董事人數與該 小股東持有股份數的積。
小股東的派生訴權:小股東能證明董事利用控制權為不當行為並阻止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向大股東追討損失,允許多小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向大股東提起訴訟。
強調董事義務:注意義務、忠實義務
三是授權股東個人在其利益或公司利益受損時,有權對公司及董事長提起訴訟;
四是董事成員之間相互監督
關於獨立董事
2001、8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正式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法將獨立董事的規定正式寫入)
獨立董事: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職務,並與所受聘公司及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要求:具有獨立性;維護全體股東的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具備公司運作的知識;具有5年以上的經驗。
權利:重大關聯交易認可權;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騁會計師事務所;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提議召開董事會;獨立騁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注意義務:但不必給予持續的注意,有權合理信賴董事會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對經濟的監督義務低於執行董事,對關聯交易較一般董事重
忠實義務:這是一絕對義務
對第三人義務:在公司瀕臨破產時,有義務要求公司申請破產;有義務不批准公司與他人簽訂明知是不能履行的合同;在進行信息披露時有理由相信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是真實的。
獨立發表意見
4、如何解決管理人內部控制問題
5、如何建立的效的經營者激勵制度
起源於美國的做法:管理層融資收購,即公司的管理者收購其任職的公司,從而對其控制,實現經營者和所有者合而為一。
6、如何使監事會的地位不至於形式化

㈥ 主要的幾種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治理模式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在工商登記裡面,關於企業的經營狀態有好幾種方式,必須存續,開業,停業,注銷等,那這些經營狀態都說明什麼呢,表示企業處於一個什麼樣的狀態呢,企盈小編今天跟你說說。

經營狀態一般分為八種:存續、在業、吊銷、注銷、遷入、遷出、停業、清算。因為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1、經營狀態存續是指:企業依法存在並繼續正常運營,但是不生產,也被稱作開業、正常、登記。

2、經營狀態在業是指:企業正常開工生產,新建企業包括部分投產或試營業。

因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3、經營狀態吊銷;未注銷是指: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是工商局對違法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4、經營狀態注銷是指:企業已不復存在,喪失法人資格。

5、經營狀態遷出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離某主管機關。

6、經營狀態遷入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入某主管機關。

7、經營狀態停業是指:由某種原因,企業在期末處於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待條件改變後仍恢復生產。

8、經營狀態清算是指: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被吊銷等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的經濟活動。

㈦ 什麼是股份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在經濟方面它意味學習許多出現在分離擁有權和控制上的問題。
公司治理是指諸多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主要包括股東、董事會、經理層的關系,這些利益關系決定企業的發展方向和業績。公司治理討論的基本問題,就是如何使企業的管理者在利用資本供給者提供的資產發揮資產用途的同時,承擔起對資本供給者的責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結構和機制,明確不同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力、責任和影響,建立委託代理人之間激勵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業戰略決策能力,為投資者創造價值管理大前提。公司治理如同企業戰略一樣,是中國企業經營管理者普遍忽略的兩個重要方面。
在最寬廣的層面,公司治理包含了規則、關系、制度和程序,都在這個框架之內由信託當局在公司中行使和控制。恰當的規則包括了當地可適用的法律和公司的內部規則。而關系包括了所有相關人士之間的關系,最重要是那些擁有者、經理、董事會董事、管理當局、雇員和整個小區。制度和程序則要應付一些事態譬如當局、工作指標、保證機制、報告要求和責任的代表團。
這樣公司治理結構明白解說為在公司事務上做出決定的規則和方法。它並且提供可以設定公司宗旨的結構,並且獲得和監測那些宗旨如何表現的手段。
在公司治理框架里受託責任和責任的問題經常被談論。
雖然這個言詞有一個描寫性的內容,但常被注入渴望的感覺,就是為了給予"實踐是應該尋求看齊"這么樣的一個模型。就此公司治理原則或指南的各種各樣的聲明、勸告和規定就成了參考。
由於利益相關者影響從現代組織的控制中分離,為了代表利益相關者要求減少代辦費用和信息非對稱性而實施了公司管治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用來監測結果是否與計劃符合;並且為了維護或修改組織活動鼓勵充分地通知整個組織。雖則主要,公司治理是鼓勵個體的實際行為依著整體公司方針的一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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