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市股份 > 股東退資合同

股東退資合同

發布時間:2021-09-14 08:27:48

1. 退股協議書範本

2. 股東退股協議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由於*****公司股東*****在2009年4月29日離開公司,提出退本股權,特申請辦理股權轉讓協議。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股權轉讓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甲方姓名(轉讓方): 乙方姓名(受讓方):住所: 住所: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第一條 股權的轉讓1、 甲方將其持有該公司 %的股權轉讓給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轉讓的股權;
3、 甲乙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
4、 甲方保證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不存在第三人的請求權,沒有設置任何質押,未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 5、甲方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中尚未實際繳納出資的部分,轉讓後,由乙方繼續履行這部分股權的出資義務。(註:若本次轉讓的股權系已繳納出資的部分,則刪去第5款)
6、 本次股權轉讓完成後,乙方即享受 %的股東權利並承擔義務。甲方不再享受相應的股東權利和承擔義務。7、 甲方應對該公司及乙方辦理相關審批、變更登記等法律手續提供必要協作與配合。 第二條 轉讓款的支付
(註:轉讓款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由轉讓雙方自行約定並載明於此)
第三條 違約責任1、 本協議正式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2、 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四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2、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通過訴訟解決。
第五條 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2、本協議生效之日即為股權轉讓之日,該公司據此更改股東名冊、換發出資證明書,並向登記機關申請相關變更登記。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該公司存檔一份,申請變更登記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3. 退股協議和股東決議區別

退股協議和股東決議區別?
股份公司、不存在退股問題、但可以辦理股份轉移、只有在股東大會決議時、形成決議、才可縮股或擴股。
股權只能通過股權轉讓或者公司回購(需要合同或章程有約定)的形式退出,股權轉讓時股權退出的一種形式,你如果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退股,直接簽股權轉讓協議就好。

4. 有限公司股東如何退股申請書怎麼寫

股東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於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絕對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
股東退股申請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股東退股可以劃分為以下兩類:
其一,協商退出。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於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
股東提出退股,就等於是變更合同,因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某一股東退股就等於變更合同。公司章程關於股東退股的記載不僅約束全體股東而且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對於公司章程的性質,世界各國存在兩種主要的觀點,即以英美為代表的契約說和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自治法說。契約說認為,章程的約束力在於社員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後,成為社員或機關認可章程的內容,與公司建立關系,但如果想脫離其約束,隨時可以退出或轉讓出資份額(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約性質,被視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說則認為,章程不僅約束制定章程的設立者或者發起人,而且當然也約束公司機關及新加入公司組織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規的性質。但無論將其定位為自治法規還是私人契約,上述兩種觀點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體現,股東提出退出公司實質上就是自治意思的變更。
其二,單方退股。單方退股是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單方退股可分為三大類。第一,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製法律執行等。第二,股東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應當加以限制,凡是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即允許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學,否則,無原則無限制的退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導致公司解體。具體到立法技術上,可以採用定義加列舉的方式來確定。例如,可以把以下幾種情況考慮進來:
(1)公司經營風險加大,超出其投資可以承受的預期。
(2)股東投資目的落空。股東投資於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獲取利潤回報,如果長期未獲取投資回報,則應當允許股東退出。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新《公司法》第75條第1款第2項就是這種情況。
(4)當公司合並或分立時。公司合並或分立可能會侵害個別股東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東無法或者不願意與其他股東建立新的人合關系。第三,股東不適合參加公司經營。這種情況是指由於某些特殊情況的出現,股東不適於在公司繼續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當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時,當公司經營或表決長期陷入僵局時,當小股東遭遇大股東欺壓時,當股東由於離婚而面臨財產分割時。
退股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等於沒有權利。為保證股東真正享有退股的權利,新《公司法》規定了訴訟救濟的方式。新《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退股的方式:
股東退出公司可以選擇適用轉讓出資或者強制公司收購股份的方式,在此僅就公司收購展開研究。在英美法系國家,強制公司回購異議股東的股份,其目的在於平衡異議股東和公司以及其他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任何一個股東加入一個公司,總是有著他的投資偏好,當公司變化得不符合其投資偏好,甚至是不能忍受時,該股東就會產生離開公司的想法。從對方來看,公司在其他股東的操控之下,會發生巨大的變化,而這種變化是另一種投資偏好。因此,同意異議股東離開公司就成為法律的必然選擇。另外,公司的變化可能會損害一部分股東的利益,受損害或者有受損害之虞的股東有權離開公司。《俄羅斯民法典》規定股東可以以任何理由退出公司,這在有限公司身,也有著極其充分的理由。由於有限公司具有極強的人合性,在這一點上使得有限公司與合夥不分彼此。既然在合夥企業中投資人享有退夥的自由,為什麼同樣是嚴重依賴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不可以?因此強制公司收購異議股東的股份,滿足異議股東退出公司的要求,理由完全充分。
強制公司收購退出股東的股份還涉及到收購價格這一重要問題,價格偏低會損害退出股東的利益,價格偏高會損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確定收購價格成為雙方關注的核心問題。收購價格的確定,通常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式:
第一,協商價格。協商價格是退出股東和其他股東談判的結果,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則公司可以按照協商的價格收購股份。採用這種方式省時省力,但提出退出公司的股東往往處於劣勢,退股的股東可能會損失一部分利益。
第二,章程事先約定的價格或者計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約定公司收購股份的價格,作為以後可能發生股份收購時的價格。由於公司的財產價值是隨時變動的,事先約定好的價格可能會高於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實際價格,也可能會低於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實際價格,有時可能會有比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約定好計算方法是比較靈活的做法,例如可以約定以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公司賬面價值來計算收購價格,也可以將股東的原始出資予以退回,還可以約定由專門機構構進行評估。
第三,司法評估價格。當提出退股的股東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達不成一致意見時,訴訟就會成為最後的選擇。在訴訟過程當中,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評估的申請,由法院委託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為了保證股東能夠順利退出公刮,大多數國家都確定了司法評估的模式。

5. 退股協議書有法律效益嗎

結論:無效。

1、股東入股以後就不能退股

股東入股後,不能退股。股東無論是用實物、貨幣、知識產權或是其他法律允許的方式出資,都是所有權的轉移,而不是簡單的給公司使用。

例如:A用一輛寶馬轎車向公司出資,出資之前寶馬轎車的所有權人是A,而完成出資之後,寶馬轎車的所有權人就變成了公司,A得到的對價是公司的部分股份。

這些都需要以公司的全部財產來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的,而股東退股了,就等於公司償債能力降低了,有可能就會侵害到債權人的利益,所以股東出資以後,是不允許的退股的,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所以退股協議書無效。

2、名為退股協議,實為股權轉讓的協議有效

實踐中,我見過這樣的退股協議,協議的標題叫退股協議書,裡面約定的都是股權轉讓給另外一個股東,這種協議應當算股權轉讓協議,應視為有效。就好比一份情書,標題是情書,內容是我要殺了你,它的本質就不是情書是一個道理。

閱讀全文

與股東退資合同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紐威股份的市盈率 瀏覽:906
浦發萬傭金不上怎麼辦 瀏覽:994
華升股份重組失敗 瀏覽:922
股票還st嗎 瀏覽:422
金融控股公司服務實體經濟 瀏覽:169
投資理財專業屬於什麼類別啊 瀏覽:458
廣西南寧金融服務公司外包 瀏覽:745
澳瑞克外匯保本跟單 瀏覽:219
敘永證券公司電話 瀏覽:936
長投學堂是一家金融服務機構 瀏覽:398
上海電器股票價格查詢 瀏覽:132
廣東信託破產案的總結 瀏覽:103
美金支票匯率 瀏覽:675
天使輪融資對企業 瀏覽:322
金融機構應對附屬機構 瀏覽:686
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客服電話 瀏覽:974
泰興方興信託 瀏覽:424
直銷銀行理財要視頻認證什麼意思 瀏覽:504
易鑫融資租賃是什麼 瀏覽:66
抵押貸款300月供多少年 瀏覽: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