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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小股東利益沖突

發布時間:2021-09-15 08:15:48

A. 小股東如何制約大股東

一、查閱公司會計報告及賬簿。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1)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此系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東應保留書面請求查閱會計賬簿的證據,公司十五日內不予答復的即可啟動訴訟程序。當公司以「合理根據」予以拒絕正當目的的查閱時,股東在歷經拒絕前置後即可啟動訴訟救濟,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對此請求,從訴的類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專門設置了「股東知情權糾紛」這一二級案由。

(2)對於如何列當事人這一問題,權利受侵犯的股東自然是原告,公司應列為適格的被告,如將實際控制的大股東或實際管理人作為獨立訴訟主體,不符合訴訟原理。判決的效力及於公司,而非大股東、董事等。當然查賬並非最終目的,實現查賬後,股東可以具體作出自己的選擇。

(3)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條明文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這就使得會計賬簿造假很難。

(4)公司的每年利潤情況可以通過查詢工商檔案中的年檢資料獲得,如公司不能反證年檢資料中的情況不符合真實情況,年檢情況中的審計報告即可成為原告主張分紅權的有力證據。

二、公司盈餘分配訴訟(股東分紅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三十五條
【股東分紅權利】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作為訴訟案件,應當根據股東要求盈餘分配的具體案情決定訴訟策略。1、公司盈餘分配方案經股東會通過的情形。根據新《公司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會提出並由股東(大)會通過,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則屬於公司自治和規定自治的范疇。如果分配方案已經股東會通過,而公司不予執行,則股東完全可以起訴公司要求履行給付。2、公司盈餘分配方案未經股東會通過的情形。如上所述,股利分配問題屬於自治范疇,若未經股東會通過分紅方案,這時起訴時要慎重審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條件:(1)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是否具有必要性(2)、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是否具有合理性(3)、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是否符合股東平等原則。若不符合三條件,則股東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進行分派股利,此訴屬於給付之訴。此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專設「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這一二級案由。

三、召開股東大會

法律依據: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四、股東行使退股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股權收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小股東對抗大股東的殺手鐧:解散公司請求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六、大股東惡意罷免或無理阻撓中小股東擔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條【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二十條【股東權利限制】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B. 關於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權益的典型案例

*ST通葡定增被否可以視為中小股東的一次「覺醒」。然而,更多大股東通過騰轉挪移侵佔中小股東利益的方法卻往往隱藏極深,難以被中小股東發現。包括航天機電(600151)、宏達股份(600331)、*ST通葡(600365)在內,一些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更青睞於利用控制權和散播信息的優勢,在二級市場進行減持與定增的數字游戲,形成簡單便捷的新型套利方式。

C. 怎樣應對大股東侵佔小股東利益

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和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

1、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根據《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當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時,該決議無效。

當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連續5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大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目前有的公司經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雖未達到破產界限,但繼續維持會使股東利益受到更大損失;而因股東之間分歧嚴重,股東會、董事會又不能做出公司解散清算的決議,處於僵局狀態。此時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進行清算。

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

股東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大股東小股東利益沖突擴展閱讀:

案例:

銷售額超億元的某高新技術企業因兩股東產生分歧,認為大股東翟某開辦空殼公司並轉移公司資產,小股東劉某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解散公司。日前,這起被認為是首例高科技企業股東壓制案件在順義法院開庭。

股東劉某訴稱,其與翟某是北京德威特電力系統自動化有限公司的兩位股東,二人分別持有公司48%和52%的股權,但因經營思路分歧,兩人逐漸產生矛盾。

劉某稱,翟某不斷利用擔任執行董事、總裁等優勢,利用被告公司對自己實施壓制,剝奪了劉某的參與經營管理權、知情權和收益權,並免除其監事職務。除此,翟某還通過設立殼公司等手段轉移並侵佔公司財產,公司已名存實亡。

劉某認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劉某的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遂請求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翟某被列為第三人。庭審時,被告及第三人律師辯稱,被告公司並未像劉某所稱「發生經營困難」,一直正常納稅,股東利益也不會受到損失。

被告代理律師表示,曾一直私下與劉某協商,但其一味地要解散公司,僅發律師函而不願對話,其行為是擾亂公司經營。當日,該案並未當庭宣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東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稱大股東侵佔財產 小股東訴解散公司

D. 一個公司的大股東與小股東的關系

公司忠實義務的承擔者一般是指大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公司高級職員。
在保護小股東利益方面忠實義務主要是指「大股東忠實義務」。在英美公司法上,對公司擁有受託者地位的大股東有忠實義務。
他們在執行公司的業務時應為公司利益誠實地履行其義務。當自己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互相沖突時應優先考慮公司的利益,不應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
大股東的忠實義務的定位左右著大股東與小股東的關系,因而是契約性保護機制的核心條款。
其理論依據在於:首先,大股東擁有公司的支配權,通過支配權行使獲得了優越的地位,保持優越地位的人依照「衡平法」的一般原理負忠實義務;其次,大股東通過支配權參與公司的經營,與董事、高級職員一樣有著受託者身份。小股東願意將錢投進來與大股東合作,這本身就是對大股東的信賴,因此大股東不應辜負這種信賴,當然應負忠實義務。

E. 如何平衡大小股東的利益

第一,應將質詢事項限於股東大會的目的事項,並規定董事、監事的相應說明義務;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股東濫用質詢權,規定在何種情形下董事、監事可以拒絕說明。
第二,建立獨立董事的能力建設機制和選拔機制,明確獨立董事的問責機制,建立獨立董事的利益激勵機制。採納累積投票制。當董事會面臨股東集團之間的嚴重利益沖突時,倘若小股東集團在董事會沒有一席之地,就會在公司的各項政策中沒有充分的發言權,該制度使小股東將其代言人選入董事會或監事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大股東與小股東間的利益關系。
第三,折中資本制模式下,有條件地允許減資、股份回購、股份回贖異議股東評估請求權的運作,為投資退出開辟了附有條件的空間;所以,根據我國公司法實施的經驗教訓和我國公司運作的狀況僅僅為保護股東尤其是小股東權益就應當在公司法修改中採納折中授權資本制。
第四,要構築保護公司資本充實的安全網以進行事後救濟,當公司股東利用各種手段掏空公司資本或公司董事為牟私利而致公司資產受損,股東或董事需承擔相應的責任,採用衡平次位原則恢復以借款形式進行的投資等。
最後,小股東除可在股票市場上轉讓股份外,當其認為股東會決議對自己的利益構成或可能構成侵害時,應享有收買請求權,公司或控股股東應當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並賦予小股東通過訴訟手段最終實現該權利的權利。

F. 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指什麼

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即第二類代理問題,即不能被中小股東(委託人)完全監督而做出有損於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的問題。

在股權結構高度集中、且大股東控制權和現金流權嚴重偏離的情況下,處於優勢地位的大股東和中小股東之間經常出現嚴重的利益沖突。比如公司大股東及其經理人員控制董事會和公司的經營管理,導致公司治理結構嚴重失衡,缺少監督,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

(6)大股東小股東利益沖突擴展閱讀

代理問題存在的原因

第一,股東或者因為缺乏有關的知識和經驗,以至於沒有能力來監控經營者;或者因為其主要從事的工作太繁忙,以至於沒有時間、精力來監控經營者。

第二,對於眾多中小股東來說,由股東監控帶來的經營業績改善是一種公共物品。股東要獨自承擔監控經營者所帶來的成本,如收集信息、說服其他股東等,而監控公司所帶來的收益卻由全部股東享受,監控者只按股東本人所持有的股票份額享受收益。這對於股東本人來說得不償失。

G. 誰是大股東對中小股東來說無所謂

有關系的。
由於大股東與中小股東間的權利不對等,導致大股東有侵佔中小股東利益的條件和傾向,在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中表現出大股東與中小股東間利益的沖突。 首先,表現在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時的沖突。上市公司董監事會成員的選任不但基本上被控股股東操縱,而且很多董監事完全就是控股股東的代表。控股股東一旦控制了董監事成員的選任,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經營和股利的分配,中小股東基本上被排斥在公司經營管理之外,而淪為一個單純的出資人。
其次,表現在股利分配上的沖突。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標准,應當遵循股份平等分配原則。但是,在存在控股股東的公司中,控股股東往往採取有利於自己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時機。分配結果卻未必公平。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最後,表現在公司並購中的利益沖突。上市公司在收購過程中,收購公司為了節約成本常常私下與一些大股東協商,以較高的溢價收購其持有的股份,對中小股東則採取漠視態度,使得中小投資者沒有機會以較高的溢價出售自己的股份。目標公司的中小股東只能成為被動的參與者。與公司正常經營相比,收購過程中產生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沖突更為明顯。
參考資料:象牙塔商業經,一個真實的商業問答社區

H. 大股東如何不再欺負小股東

由於公司章程的修改會給股東之間的利益安排帶來巨大的影響,所以各國對公司法都非常重視公司章程的修改問題,他們不但建立了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東利益保護原則,而且還為貫徹這些原則設計了具體而系統的制度,值得我們借鑒 □趙心澤 公司章程是股東在設立公司時制定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體現了股東對公司發展規劃與自身利益分配的長期性安排。因此,每一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均是對股東預期利益的重大調整。在公司章程的修改過程中,如果公司立法不能夠為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提供有效的制度保證,那麼「資本多數決」的弊端將會愈加凸顯,其結果必然是使得公司章程單方面地表達大股東的利益訴求,無視甚至侵害其他股東利益。 股東利益的實體性保護 正是由於公司章程的修改會給股東之間的利益安排帶來巨大的影響,所以各國都非常重視公司章程的修改問題,他們不但建立了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東利益保護原則,而且還為貫徹這些原則設計了具體而系統的制度,值得我們借鑒。 一是不得侵犯股東既得利益原則。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公司章程修改中的股東利益保護問題採取了統一的態度,即必須對股東的既得利益給予相應的保護。結合各國立法例,筆者認為,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侵犯股東既得利益也不是絕對的,而是應當區分股東的固有權利與非固有權利。對於固有權利,應當強制性地規定公司章程不得進行修改;對於非固有權利,應當允許股東進行約定並且公司章程可以對其進行修改,但是應對股東的利益損失進行合理的補償。 二是善意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原則。這一原則在英美法系國家公司章程修改的問題上有著帝王條款的作用。筆者認為,在考量公司整體利益時,一方面,必須釐清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之間的相互關系,「公司利益」是指公司創立者作為一個整體的利益,而「股東利益」是與「公司利益」相對獨立的。當大股東與少數股東之間存在利益沖突時,或者在某一決策影響到了股東的整體利益時,「善意的為了公司整體利益原則」才有適用的餘地;另一方面,還需要通過「公正原則」的適用來補正「善意的為了公司的整體利益」原則的不足,即使章程修改時大股東或者公司是善意的,並且能夠達到有益於公司整體利益的目的,也不能當然地剝奪少數股東的權利,除非具有正當的理由,並作合理的補償。 三是非經股東同意不得給股東設定新義務規則。即除非股東明示書面同意,不得以變更公司章程的方式給該股東設定新義務,即使增加股東的義務有利於公司整體利益。 股東利益的程序性保護 對股東利益的程序性保護,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特別注意: 其一,議案的通知。各國對公司法議案的通知程序均有專門的規定,這樣可以讓股東充分地了解公司所要發生的變化,並為自己的行動做好計劃與事先安排。筆者建議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其他重大事項規定更為嚴格的通知程序,並且要將章程的修改內容作為會議通知的必要記載事項,使少數股東可以享有更為廣泛的知情權、獲得更詳細的信息。 其二,特別「多數決」。一般而言,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多數決」的規定比較寬松。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各國立法都沒有因為股份公司股權的分散,而僅規定一個寬松的多數決程序。恰恰相反,因為在某種程度上股份公司的章程修改(尤其是上市公司)涉及到廣泛的少數股東,所以立法規定了非常嚴格的「多數決」程序,這一點尤其體現在對出席股東大會人數的最低要求上。 其三,股東分類表決機制。股東分類表決機制是指,公司發行有數種不同股份,當公司章程的變更將會有損於某種類股東權益時,變更章程除應由股東大會決議外,還應該由該種類股東會進行決議。股東分類表決機制在公司章程的修改中發揮著保護少數股東利益的重要作用。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如果存在公司發行特別股的情形,公司章程的修改須經該種類的股東大會的決議。 完善我國立法的幾點建議 第一,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時股東(大)會的最低出席人數。我國公司法對於修改公司章程時,股東(大)會的最低出席人數沒有規定,這是立法的嚴重缺失。筆者認為,我國公司法應當借鑒國外立法的規定,對公司章程修改的特別決議,強制性地規定最低出席人數,並且規定在不能滿足最低出席人數時的折中方法。 第二,給予股東相對充分的自治權。對於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股東可以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自行約定章程修改的決議程序或者決議通過的條件。筆者認為,我國公司法應該允許公司章程設定一個較高的表決數。因為我國公司治理當中最嚴重的問題是大股東欺壓小股東,設定一個更嚴格的「多數決」,可以有效改善少數股東微弱的話語權。 第三,建立完善的股東分類表決機制。�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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