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實際控制人的資質能借給投標單位使用嗎
按理說是不允許的。
不過這是行業內幕。大家都是這么做的。
如果是借別人資質投標。
那麼中標後是要以別人名義簽署合約的。存在了不必要的風險。
如果被甲方發現,也可以取消其投標資格。甚至接觸合約。並且要按照合約賠償甲方損失。
❷ 采購人和中標供應商都是一個控股股東合法嗎
我們先來看一看,供應商具備哪些條件會「被拒參賽」?《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可見,供應商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或采購人合理的特定條件的,則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補充到,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綜上,均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供應商與采購人存在控股關系的,不能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但面對這種情況,應該作何處理呢?《實施條例》第九條給出了答案,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迴避: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迴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迴避人員應當迴避。因此,如若供應商與采購人存在控股關系,依據上述規定,存在此種情況的相關采購人員應當迴避,而供應商無需「退出比賽」。
另有業內專家指出,在政府采購評審過程中,關於「控股」現象實際上很難判定。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從上市公司的公布信息中去查詢,但評審的時候很難看出「端倪」。故此建議,對於有「控股」嫌疑的供應商或采購人,要作為特別對象,查找相關資料並作認真處理,依法行事。
❸ 工程中標後,中標人將標賣給買標人,賣標和買標是屬於違法。那麼賣標人和買標人會服什麼法律責任
整個程序非常合法,沒有任何問題。
首先,投標階段,甲作為某公司代理人進行投標,中標的是該公司,中標後該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到這沒有疑問吧。
然後,乙通過繳納管理費或其他的方式,取得了該項目的實際控制權,作為該公司的代理人實際上對該項目的建設進行全面管理,在法律層面,完全合法。
合法的原因如下,雖然該項目的實際控制人由甲變成了乙,但是施工單位沒有變更。法律上不管項目的實際控制人是誰,只認施工單位,只認項目經理。
綜上,只要投標程序合法-該公司中標-名義上仍由該公司施工(項目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沒有變更,或經業主同意進行了變更)-項目經理受聘於該公司並由公司授權,在名義上全權管理該項目,就合法,無所謂項目的實際控制人是誰。
❹ 招標後招標人可否與中標公司所在集團下的其他平級子公司簽訂合同
不可以,違法招標法的。
❺ 中標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中標集團是一家以建築裝飾設計與施工、幕牆設計與施工為主體,集房屋建築總承包、機電設備安裝、金屬門窗、輕型鋼結構、建築智能化、消防、照明工程、園林綠化、體育場地的工程服務為一體的建築裝飾集團。
❻ 中標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中標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成立於2011年09月20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接受隸屬企業委託辦理的相關業務等。
法定代表人:陳東強
成立時間:2011-09-20
工商注冊號:310112001111873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上海市閔行區元江路5500號第1幢C19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