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東的概念 怎麼才能做股東,股東是什麼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必須要持有該公司股份才能成為該專公司股東。屬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股東是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其他合法途徑獲得公司股權,並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嚴格而言,在公司法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內涵有所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指在公司成立時向公司出資或在公司成立後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指在公司設立時或設立後合法取得股份,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⑵ 公司股東應具備什麼條件
公司股東應具備哪些條件
⑶ 一般公民要具備什麼條件才能成為股東
如果你是指有話語權股東的話,那就是持有該公司股票比例較高,或者說不能有誰比你多太多。舉個例子,假如你持有Y公司10%的股份,而其他股東都比你少,剩下的則是散戶,這樣你就可以聯合幾個股東控制這家公司。當然別的比你少大股東也可以聯合起來控股這家公司。
⑷ 注冊公司對擔任的股東有要求嗎
①注冊公司的時候,股東從法律角度來講沒有年齡限定,但在實際注冊的時候工商局會規定法定年齡十八周歲之上沒有上限要求。
②公務員不可以變成一切企業的股東。
③黨政機關的幹部和員工不可以成為任何企業的股東,離退休後依然不可以投資公司成為股東。
④現役軍人不能投資公司或成為股東。
⑤處級之上領導幹部配偶、兒女;國企領導人、國企領導人配偶、兒女;銀行工作者不可以在同類業務范圍內投資注冊公司成為股東。
在公司注冊的時候,必須要對股東的身份資格核實清楚,不然也許造成股東權利失效。
⑸ 作為一名股東有什麼要求嗎
優化致成財務分享成為股東的條件1、原始取得,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2、繼受取得: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並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⑹ 注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什麼要求規定
注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
1、公司注冊的時候,股東從法律角度來說必須沒有年齡限制,但在具體注冊的時候工商局會要求年滿18周歲以上,沒有上限要求。
2、公務員不能成為任何公司的股東。
3、黨政機關的幹部和職工不能成為任何公司的股東,離退休後仍然不能投資公司成為股東。
4、現役軍人不可以投資公司成為股東。
5、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國有企業領導人、國企領導人配偶、子女;銀行工作人員不能在同類業務范圍內投資注冊公司成為股東。
6、在注冊公司的時候,一定要對股東的身份資格落實清楚,否則可能導致股東權利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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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成為大股東應具有哪些條件
只要持有足夠多的股票.假如你擁有的股票數量占總股份的比例最大,這個上市公司就屬於你了.
⑻ 具備哪些條件 才是真股東
股東資格是股東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基礎。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資格的認定標准實質標准與形式標准兩個。實質標準是指股東實際上出資或者認繳出資,形式標準是指股東記錄在股東名冊上並經過了登記。滿足了這兩個條件即取得了股東資格。具體來說:
1、股東資格認定的實質標准
股東的資格確認首先是向公司出資或認購股份,或者繼受取得股份或股權,也就是說股東與公司有實際上的投資關系。如果當事人之間就股權歸屬問題發生了爭議,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3條的規定一方要確認其享有公司股權的,應當向法院證明具有下列事實之一:第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第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東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後,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情況下,那麼股東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或者取消其股東資格。
2、股東資格認定的形式標准
股東資格認定的第二個條件是,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被登記在公司的股東名冊。根據《公司法》第3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第一、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第二、 股東的出資額;
第三、 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