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監事會,股東會,董事會的職責都有哪些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一)召集股東會會議。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規定;(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決算方案: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對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一)檢查公司財務,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直接作出決定;(三)當董事;(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要求董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分立;(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行使下列職權、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行政法規;(二)對董事,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九)對公司合並、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決定有關董事。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七)制訂公司合並。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蓋章,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算方案;(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第一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解散;(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高級管理人員提訟
❷ 監事屬於股東會管嗎
監事會
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其職能是監督董事會決策,監事會不一定必須是股東。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董事、經理及財務主管人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❸ 監事能不能要求出席或列席股東會股東會能不能拒絕監事出席或列席股東會
公司法規定:監事在被股東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出席或列席股東會,如果股東會沒有要求監事參加,監事也可以要求出席或列席。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這樣就說明監事擁有召集或主持股東會的權利,這樣也就顯示其必然可以要求出席或列席股東會。
❹ 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有固定的會議時間要求嗎
《公司法》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開會有規定要求。1.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2.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2)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3)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3.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1)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2)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❺ 監事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臨時股東會會議簡稱臨時股東會議,也稱特別股東會議,是指為解決公司所遇到的緊迫問題,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兩次定期股東會議之間召開的股東會議。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5)監事會可以召開股東會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❻ 監事會有權召開股東大會嗎
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❼ 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錯
不可以吧,它只是監督的
❽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能及其關系
股東會
由全體股東共同組成的。
董事會
代表股東的利益,對最高層管理人員決策的爭論做出裁決.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出的董事組成。董事一般由本公司的股東擔任,也有的國家允許有管理專長的專家擔任董事,以有利於提高管理水平。股東大會對董事有撤換和罷免權。
監事會
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
監事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❾ 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就一定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嗎
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董事會有義務召集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由董事長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❿ 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會,什麼是監事會,是要全體監事都同意才算嗎
一、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法律教育網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法定必設和常設機構。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並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幹部的行為實行監督,並對領導幹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公司的計劃、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務。」監事在公司中處於重要 地位,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圍內被授予了監督或者管理的公司事務。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
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二、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