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東權益受到侵害怎麼辦
(1)中小股東不主動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如真正意義上參加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很少,很多不合理的議案就是在他們的漠視中得以全票通過;
(2)中小股東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認為上市公司的經營與自己無關,其跟庄的思路使得他們將投資損失認為是自己運氣不好,而與莊家操縱股價無關,與公司經營管理無關;
(3)不懂得如何維權,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證券市場的民事賠償機制難以有效行使。
『貳』 公司股東權益糾紛常見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您好!
一、股權確認
創業者設立公司或者參與設立,或者受讓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時,在行使股東權益時卻遇到障礙,在很多情況下就需要對股權作出確認,也就是要確認其在公司的股東身份。
由於種種原因有些創業者,雖然出資創辦了企業,卻不是以其本人名義,而是用親友、同學或者其他人的名義進行。這種安排只對雙方當事人有效,不能據此向公司主張權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可以確認其股權。如果雙方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確認其股權,要求名義出資人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利益。如果雙方未約定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且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出資人僅對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者享有債權。這些安排的前提是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股東知情權和分配權
任何一個公司均有一部分股東相對弱勢,如小股東或者其他對公司失去實際控制的股東,他們的權益基礎是知情權,權益的最終實現是分配權。股東知情權體現在閱覽、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管理人員名冊、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當然股東也不能濫用其權利,比如股東請求查閱、復制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說明正當目的。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叄』 股東侵犯股東權益如何訴訟
被告肯定是A啊,法律依據就是公司法,但要有偽造股東大會的依據
『肆』 股東權益發生糾紛,怎麼要去起訴
《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伍』 什麼叫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是指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定義務,損害公司利益而引發的糾紛。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是指因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責任的民事糾紛。公司股東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正當行使權利,是股東的基本義務。
『陸』 企業究竟該如何處理股東權益糾紛
你好,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至少有兩人。而股東之間由於意見分歧和利益沖突而產生的法律糾紛非常多。下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及相關司法實踐,介紹如何以訴訟為後盾,解決有限責任公司中比較常見的幾類股東權益糾紛,希望能夠幫助到 你。
一、股權確認
創業者設立公司或者參與設立,或者受讓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時,在行使股東權益時卻遇到障礙,在很多情況下就需要對股權作出確認,也就是要確認其在公司的股東身份。
由於種種原因有些創業者,雖然出資創辦了企業,卻不是以其本人名義,而是用親友、同學或者其他人的名義進行。這種安排只對雙方當事人有效,不能據此向公司主張權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可以確認其股權。如果雙方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確認其股權,要求名義出資人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利益。如果雙方未約定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且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出資人僅對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者享有債權。這些安排的前提是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股東知情權和分配權
任何一個公司均有一部分股東相對弱勢,如小股東或者其他對公司失去實際控制的股東,他們的權益基礎是知情權,權益的最終實現是分配權。股東知情權體現在閱覽、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管理人員名冊、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當然股東也不能濫用其權利,比如股東請求查閱、復制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說明正當目的。
三、股權轉讓
創業者之間發生意見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許是個很好的解決辦法,在很多情況下,各方也容易就此達成共識,但也有一些創業者依據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設置障礙,導致矛盾激化。公司法第35條要求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由於此規定比較原則,而多數公司的章程也沒有作出細化規定,致使實際操作時矛盾重重。
上述文章小編為您介紹了股東權益糾紛怎麼解決,發生股東權益糾紛,可以先坦誠、友好協商,這也是化解股東權益糾紛的最佳方式,若協商不成,那麼可以採用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解決,希望上述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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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糾紛的管轄如何確定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該條第三款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十八條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首先,根據《民訴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其次,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件屬於侵權案件,根據《民訴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後,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