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途有新的股東加入,資產如何重新評估前期的投資收回分配時與新股東無關對嗎新股東只按比例分配後期
新加入股東,可以對公司整體資產進行評估,得出公司的凈資產,新加入的股東投資額按所評估後凈資產的比例享有。
也可以在投資協議中約定,如何分配股權比例和利潤分配方式。
關鍵是全體股達成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約定。
⑵ 新股東入股需要哪些手續
一、需要公司出具公司股東會關於接受你投資入股,形成股權的會議決議書;二、需要公司法人代表到工商局辦理公司股權變更手續,提供公司股東會關於變更公司股權結構的會議決議書,取出原先在工商局備案的公司股權登記表,變更為具有你的股權登記資料的股權登記表,完成了股權備案手續以後,你就成為公司的股東了,具有股東的一切權利
⑶ 公司經營中途有人想入股,應如何重新計算股份
方案可行.但有前提如下:
1、你說的"公司現有3個合夥人"應該是"公司現有3個自然人股東".合夥人是指合夥公司的,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假如公司的固定資產"中的固定資產應該是凈資產,既股東權益.如果以上用詞修改後,你的方案對於各方是合理的.
另外,如果公司已經經營有一段時間,你們現有的客戶資源等商業類無形資產最好成績也考慮進去.所謂將對方最需要的東西賣到最貴才是合理。
(3)中途新股東入股擴展閱讀:
大路邊鎮5000多農戶享受分紅還領工資
本報連州訊通訊員陳楚然報道:村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公司發展油茶種植,成為公司的股東,除享受股東分紅外,還可以為公司種植、管理油茶,領取工資報酬——連州大路邊鎮的這種「股份公司+基地+農戶」的經營模式,成為當地農業發展的新模式。
根據這一模式,公司與村民簽訂了為期30年的合作聯營合同。合同規定,油茶基地的全部生產資金由公司負責籌集投入;公司統一規劃、管理入股土地,安排種植;組織購買種苗、肥料;負責油茶產品的加工和營銷。
農戶則以土地入股,享受本份土地所獲產品的10%(以基地為單位);入股土地上的勞作,優先本股份農戶承擔完成;合同期滿,茶樹歸農戶所有。
大路邊鎮過去一直有種植油茶的習慣,2006年初山馬農林發展有限公司進入該鎮發展油茶種植。截至2007年,與山馬農林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土地入股合同的農戶有5000多戶,面積達五萬多畝。
⑷ 如果有新股東入股怎麼分配股份
原則是你和你的合夥人最少要有50%的股份,如果其它人想入股的話根據相應的資金量的來決定
投資是風險與收益共存的,大股東佔大股,同樣承擔了更大的責任\義務和風險!
⑸ 公司加入新股東 入股該怎麼算
要計算凈資產,然後按凈資產來計算新加入二十萬後,股份變成多少。
⑹ 有新股東准備入股的情況下,該怎麼分配股份呢
首先應當先確定公司的估值,之前的合夥人願意新合夥人以多少價格進來,新的合夥人願意以多少價格入伙,這是雙方協商的一個過程。
但企業估值有許多方法,對初創企業可以用注冊資本法;有利潤的可以用市盈率法,一般是利潤的5一8倍。當然還有很多方法確定企業的估值。有時候為了吸引優秀的人才加入,我們會在估值的基礎上適當優惠。
現在很多朋友都知道股權應當動態調整,但如何動態調整卻不明就梳理,下面介紹個簡單的動態調整公式:
R’=(合夥人甲的業績/所有合夥人的業績一R)X分配率+R
R’是動態處理後的分紅比例,R是動態處理前的分紅比例,貢獻率由全體股東共同決定。比如,大股東的初始比例是50%,年度業績是1,其他所有人的業績為9,貢獻率為40%,那麼他的動態分紅比例為:(1/10一1/2)X40%十1/2=34%。
⑺ 新股東如何入股
我認為解決的方法和步驟如下: 一、首先應該確定新加入的股東是准備用現金,還是實物或技術入股。除現金外,實物或技術應通過評估先確定價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現金,可採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原股東轉讓其部分投資而保持原注冊資本不變兩種參股方式。 三、由原公司的全體股東形成決議,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東加入及採用哪種方式。 公司法有關條款如下: 第三十三條: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第三十四條: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第三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 載於股東名冊。 四、如果是採用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方式,應該先將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然後將公司評估後的資產和新投入的資金相加的總資產作為新的注冊資本,按照新投入資金與評估後公司資產的比例確定新加入股東的股份比例。 五、如果採用新股東受讓原股東投資的方式,應由原股東協商誰願意出讓手中的投資?原股東即可以出讓部分投資減少投資比例,也可以出讓全部投資退出股東會。這些都應該由原股東之間進行協商。 六、如果原股東同意新股東用實物(儀器、設備等)或技術入股,也應先進行評估後再按照規定操作。 公司法有關條款如下: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 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七、如果新增股東,操作的手續可能和新設立公司相近似。 公司法有關條款如下: 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條: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關於第一個問題,希望有網友還有其他的操作解決方法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