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獨立監事其職責
1、簡而言之,獨立監事就是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的監事。這個主要應用在上市公司,也可以叫外部監事,類似於國務院以前派下的稽查員的作用,區別在於國有和非國有。
2、其職責和監事/監事會的職責是一樣的。你可以看看公司法第五十四條。同時也可以參考稽查員的職責。
② 公司監事是做什麼的/有股份的么
我國《公司法》不僅規定了監事會制度,而且給予監事會很高的地位,將監事會定位為代表股東監督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經營行為的一個公司內部權力組織。
我國《公司法》52條和124條規定,經營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設立監事會(1999年底全國人大修訂《公司法》時,特別修改了關於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規定,《公司法》第67條修改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或者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派出。
」2000年3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目前國家已向國有獨資公司和部分國有重點企業中派出監事會),監事不得少於3人。
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第54條和126條規定,監事會或監事行使的職權有: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在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的過程中,應該發揮監事會在監督董事、經理上的重要作用。
監事會和董事、經理之間的關系將類似於全國人大和政府之間的權力制衡關系。
為了實現這種權力的制衡,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 首先,擴充監事會的權力,重塑公司的監督權力中心。
我國借鑒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建立的監事會機構制度在具體條文上進行了改變,如在德國公司法中,監事會有權聘任和解聘董事和經理、有權監督董事會的業務經營等等。
我國公司法並沒有賦予監事會上述權力,而主要賦予了對董事、經理違法違章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的監督權,這些都是從消極方面的監督權,而缺少從積極方面的職權賦予。
因此,為重塑監事會在公司中的監督權力中心地位,可從以下方面嘗試擴充監事會的權力:將部分監事的提名權交給監事會;監事會可代表公司起訴違法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財務報告由董事會編制後交監事會審核並由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等等。
其次,擴大和提升監事會的成員構成。
除了股東代表(股東監事)和職工代表(職工監事)之外,應加上債權人代表(銀行監事),債權人代表進入監事會,既可以保護債權人利益,又可以充分發揮銀行在財務監管方面的專業優勢。
早在1996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就聯合發布了《關於銀行向企業監事會派出監事任職資格的審查辦法》。
依照該辦法,企業監事會內銀行方面的監事由被監督企業設立有基本帳戶的銀行派出,且一人可以同時擔任若干個企業的監事。
這項措施的實行改變了銀行消極參與公司治理的局面,也改善了銀企關系中由於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
另外,將公司財務主管(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設置為監事,加強財務監督力量。
(最近已有數家上市公司公告將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任董事,更改為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任監事。
)另外,可以考慮建立監事社會人才庫,讓符合條件的財務、會計、法律等專業人士(即獨立監事)加入監事會行使實質性的監督權。
第三,明確監事會的監督核心。
借鑒國務院2000年3月15日發布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監事會應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通過檢查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使企業經營目標符合股東價值最大化,並協調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但是,監事會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
第四,確保監事的知情權。
由於監事(除職工監事外)並不直接介入經營活動,因此,公司應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以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包括會議制度、企業文件和資料送達制度、企業財務報表報送制度、監事會咨詢回應制度等。
公司主要經營、財務、統計報表、重大經營活動的法律文本等資料、文件在報送董事會的同時,必須報送監事會,公司董事會、經營班子有責任和義務向監事會提供必要和真實的信息。
第五,提高監事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一是推行監事任職資格制度。
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的有關監事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規定,選配好監事,杜絕榮譽性任職、養老性任職、不善經營管理易位性任職等現象。
二是監事應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政策水平。
監事應熟悉公司運行程序和規章制度,掌握投資、會計、審計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識。
獨立監事應是財會、審計和法律專業人員或熟悉本行業經營的專業人員。
第六,正確把握和行使監督權力。
監事會的監督要在職責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盡職而不越位,不能幹預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在行使監督職責時,有檢查和質詢權;對認為違規的行為可提出糾正意見,但沒有制止權;對企業經營管理和資產運營有建議權,但沒有要求企業執行的權力;參與企業重大決策論證時,沒有決策權。
監事會行使監督權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1、重大事項決策的監督。
對企業投資、貸款擔保、產權變動、財務預決算、重大項目招投標等重大決策事項,監事會要監督決策的合法性與公正性,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意見,防止有損公司和股東利益的決策行為發生。
2、企業經營運作中的會計活動的監督。
重點監督企業經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董事和經理人員在決策和經營活動中是否按規定程序辦事,在執行決策中是否忠實履行職責,是否發生挪用斂財、違章拆借、擅作擔保、轉移資財、偽造業績等違法行為。
通過實時監督,糾正損害企業和股東利益的行為。
③ 獨立監事制度的概念是什麼
獨立監事制度的產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的日本,德國2002年實行。中國法律並未引入獨立監事制度。然而,1999年一些上市公司如儀征化纖開始設立獨立監事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通過建議股東大會聘請獨立監事,向上市公司的各利益相關者發出具有良好治理結構、先進管理理念的信號,樹立公司良好的形象,增強投資者投資信心,而具有良好業績的公司也希望能夠通過獨立監事向外部傳遞此信息。為此,出於「信號顯示動機」,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願意聘請獨立監事。可以說,獨立監事制度的導入,符合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是國企監事會制度創新的現實選擇。
④ 上市公司高管包括哪些 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獨立董事、監事、黨委副書記、財務負責人,哪些是
公司高管范圍可以由公司章程確定,一般包括董事、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等。
⑤ 什麼是獨立監事職責
對上市公司內部監督制度的重構,應從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整體考慮,可以對股東會、董事會的權力重新劃分,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監事會成員人數
監事會人數應保持一定數量,這是監督機制發揮效力的前提,我國仍可延用現行法規的規定,即其成員不得於三人。同時可借鑒德國公司法的做法,即以公司規模大小來決定監事會成員的人數,以保證監事會有必要的人力去實行監督。
二、 監事會成員組成
由於我國的現實情況,股東和職工代表參與監事會的現實無法改變。但是我國可以吸收獨立董事制度的思想,即在法律上建立獨立監事制度。這點在日本和(外部監察人)澳門特區行政區(獨立監事)已有了成功的經驗。為加強監事會的有效監督,獨立監事在監事會的比例應佔半數以上。另外,為了貫徹股東待遇平等的原則,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監事會應有少數股東代表參加,以平衡各方利益。
三、 監事會成員
監事會的職工代表仍可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股東代表的選舉可以借鑒日本、台灣地區的方法,即採用累積投票制,以保證少數派股東有機會參與監事會。關於監事的資格問題,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可予以維持,但應對獨立監事的資格作出明確的界定。獨立監事的資格可參考美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以及台灣、澳門的有關做法。具體而言,獨立監事不能與公司董事、經理有「重要關系」。即其一不應是公司的雇員或前雇員,亦不得為公司股東;其二不應是上述人員配偶、三代以內的血親或姻親;其三不應與公司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的超過一定數額的交易關系(這個數額可由公司章程規定);其四不應是為公司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的職員;其五獨立監事應有至少三年從事商事、法律或財務的工作經驗。
上市公司監事會的獨立監事必須由股東會選舉,不得由董事會任命。為保證獨立監事的監督,獨立監事應占監事會成員的半數以上。獨立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滿三年後,獨立監事可以繼續作為監事留任,但失去其獨立監事資格。為防止監事與董事相處日久,感情日厚,致使監督不力,我國也可考慮監事任期短於董事或長於董事。
獨立監事除享有普通監事的職權外,還應有獨立的特殊權力,這些權力應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董事會必須有獨立監事列席。且獨立監事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決策以及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提出建議或發表意見,董事會必須如實記入董事會會議記錄中,如不同意,則需說明理由並應在會議記錄中載明,但獨立監事不享有董事會會議的表決權。二是公司的利益沖突交易必須向監事會公開,並得到多數獨立監事的批准。三是董事、經理的報酬應當由獨立監事來決定。四是獨立監事有權批准對董事因遭到指控而付出的費用給予補償。五是獨立監事可單獨行使監事會的職權,但召集臨時股東須有至少兩個獨立監事同意。
四、監事會職權的改革
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了監事會的職權,但這些規定過於泛泛,也有點殘缺不全,也就是說告訴了監事會可以行使的職權,但沒告訴監事會怎麼用。在職權的重構上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擴大檢查公司財務的權力,即監事會可以隨時檢查或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帳簿文件,並可以要求董事會、經理提出報告。(2)賦予通知糾正權,對於董事、經理執行職務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或者其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監事會和監事有權制止,並要求予以改正。監事會有義務向董事會、股東會作出書面情況說明。(3)賦予監事會的股東大會特別召集權,監事會有權提議召開股東大會,董事必須立即召開,不得延遲。董事會怠於召開時,監事會可以行使特別召集權,並由監事會主席(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4)賦予監事會核對權,監事會對董事會提交給股東的各種表冊,應進行核對,並將調查情況向股東大會報告。(5)賦予監事會對董事的任免權。鑒於股東大會對董事的任免機制無法在以董事會為中心的現代公司中有效行使,股東大會可以將此權力讓渡給監事會,以加強對董事的監督。即監事會有權對董事進行任免,但必須向股東大會提出報告。(6)增加監事會設置下設委員會的權力,即監事會可以根據監督情況設置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任命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但委員會成員大多數應為獨立監事。各類委員會成員也可以是臨時聘任的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其發生的費用由公司負擔。(7)延長監事會監督的時間長度,我國的上市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的違規現象已成了公開的秘密,問題相當嚴重。如紅光實業、大慶聯誼等上市公司,無不是在設立時便出現了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因而有必要將公司成立後設置的監事會的監督權,延伸至公司設立整個過程。如規定監事會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後設立專門委員會,對公司設立過程進行專門監督,並有義務向股東會提出報告,說明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8)賦予公司代表權,上市公司原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但在特定情況下,監事會亦應有權代表公司,如公司與董事間的訴訟,除股東大會有權另選公司訴訟代表人或法律另有規定外,可由監事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另外,監事會也可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也可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參酌我國台灣地區的作法,也可應少數股東權股東的請求為公司對董事的訴訟。
五、完善監事的義務和責任
基於大陸法系較為通行的看法,監事與公司之間系委任關系,因此,監事在執行其監督職務時,應對公司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否則,對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監事當選後,應負有申報持有公司股份的義務,公司股份不應限於所任公司的股份,申報機關為主管機構和公司。
監事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亦負其責任時,該監事及董事為連帶債務人。對於責任的追究,可以基於股東會的決議或少數股東權的股東請求由公司追訴,或者由少數股東權的股東提起代表訴訟,另外,公司法還須完善對監事責任的具體規定和責任免除,以增強法律的操作性。
⑥ 上市公司的五獨立原則是什麼
正確的說法為上市公司「三獨立原則」和「五分開原則」。
一、 「三獨立」就是股份公司要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的經營能力。
二、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的"五分開"是指上市公司與大股東應實行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1、業務分開,主要是指發起人與股份公司不應當經營同種業務,形成惡性競爭,引發公司上市後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能性。這樣是避免關聯交易、同業競爭的必然要求。
2、資產分開,是指發起人及股東的資產不得與股份公司資產混同,更不能將股份公司的資產據為己有。嚴格的說,這是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法人獨立的基礎。
3、人員分開,主要是避免因為人員交叉任職而引發的業務交叉、財務交叉甚至資產交叉等情形,另外,人員交叉任職,中立性大打折扣,在處理相關事務時勢必顧此失彼,這對上市公司來說非常不利。
4、機構分開,是指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不應當與股東的機構發生重疊或混同。機構是公司決策的發源地,如果機構混同,則公司意志不具有獨立性,上市公司的利益很難保障。
5、財務分開,是指股東或發起人與股份公司的財務體系應當獨立運行,財務系統往往關涉資產與債權債務,以及公司運行成本等問題,因此,財務獨立實在必要。
⑦ 監事是否可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可以!只要你不是公司的高級管理者!只要全體出資股東同意即可!你要明白監事的含義,在法律中有一個默認的規則,就是法律無禁止就是合法!只要對監事的定義沒有否定的,你就可以做!我給你查了下監事的定義!
第一,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的專職監督機構。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以出資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監督權力,其監督具有如下特點:一是監事會具有完全獨立性。監事會一經股東大會授權,就完全獨立地行使監督權不受其他機構的干預。董事、經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二是監事個人行使監督職權具有平等性。所有監事對公司的業務和帳冊均有平等的無差別的監督權。
第一,監事會的基本職能是監督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以董事會和總經理監督對象,在監督過程中,隨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糾正違反公司章程的越權行為。為了完成其監督職能,鑒事會成員必須列席董事會會議,以便了解決策情況,同時對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監督情況,為股東大會行使重大決策權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三,監事會監督的主要形式。為了完成監督職能,監事會的不僅要進行會計監督,而且要進行業務監督。不僅要有事後監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即計劃、決策時的監督)。監事會對經營管理的業務監督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通知經營管理機構停止其違法行為。當董事或經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違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從事登記營業范圍之外的業務時,監事有權通知他們停止其行為。二是隨時調查公司的財務狀況,審查帳冊文件,並有權要求董事會向其提供情況。三是審核董事會編制的提供給股東大會的各種報表,並把審核意見向股東大會報告。四是當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一般是在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可以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此外,在以下特殊情況下,監事會有代表公司之權:一是當公司與董事間發生訴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督機構代表公司作為訴訟一方處理有關法律事宜。二是當董事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有交涉時,由監事會代表公司與董事進行交涉。
⑧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上市目前而言,我國關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特別規定。這主要是指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所作的具體規定,包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部門規章中關於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特別規定。公司在遵守《公司法》規定的同時,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部門規章中所作的特別規定。
⑨ 上市公司監事這個職位有什麼特殊福利沒
當上市公司監事就不能兼任上市公司高管,上市公司的監事就是擺設,參加一下會議,簽簽字,沒有任何實權,但可以增加你的閱歷,這是領導對你的關照,你可以借機學習一下上市公司的游戲規則。具體福利要視上市公司薪酬政策而定,不過每年當地證監局都會在旅遊景點組織一次培訓,利用開會可以借機旅旅遊,發點車馬費,總之還是挺不錯的。
⑩ 關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數據在哪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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