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同公司股東簽訂合同占公司股份有法律效力嗎
同公司股東簽訂合同占公司股份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所簽合同是否合法。
簽訂合同占公司股份是屬於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股東(轉讓方)與他人(受讓方)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發生的股權轉移。由於股權轉讓必須是轉讓方、受讓方的意思一致才能發生,故股權轉讓應為契約行為,須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表現。
持份轉讓與股份轉讓
持份轉讓,是指持有份額的轉讓,在中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的轉讓。股份轉讓,根據股份載體的不同,又可分為一般股份轉讓和股票轉讓。一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轉讓,實際包括已繳納資本然而並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也包括那些雖然認購但仍未繳付股款因而還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還可進一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與非記名股票的轉讓、有紙化股票的轉讓和無紙化股票的轉讓等。
書面股權轉讓與非書面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多是以書面形式來進行。有的國家的法規還明文規定,股權轉讓必須以書面形式、甚至以特別的書面形式(公證)來進行。但以非書面的股權轉讓亦經常發生,尤其以股票為表現形式的股權轉讓,通過非書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進行。
即時股權轉讓與預約股權轉讓
即時股權轉讓,是指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或者受讓款的支付即進行的股權轉讓。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條件的股權轉讓,為預約股權轉讓。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該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該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為規避此項法律規定,發起人與他人簽署於附期間的公司設立1年之後的股權轉讓協議,以及董事、監事、經理與他人簽署附期限的股權轉讓協議,即屬於預期股權轉讓。
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與公司非參與的股權轉讓
公司參與股權轉讓,表明股權轉讓事宜已獲得公司的認可,因而可以視為股東資格的名義更換但已實質獲得了公司的認同,這是公司參與股權轉讓最為積極的意義。但同時還提醒大家,中國諸多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現象中,未經股權轉讓各方邀請或者未經股權享有人授權公司代理的情形時有發生。
有償股權轉讓與無償股權轉讓
有償股權轉讓無疑應屬於股權轉讓的主流形態。但無償的股權轉讓同樣是股東行使股權處分的一種方式。股東完全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轉讓其股權。股東的繼承人也可以通過繼承的方式取得股東的股權。在實踐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東單方以贈與的方式轉讓其股權的,受贈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棄的意思表示,受贈人接受股權贈與,股權發生轉讓;受贈人放棄股權贈與,股權未發生轉讓。
❷ 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定有何不同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產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五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並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❸ 股份分紅的法律規定
1、學校是什麼性質的? 公司制?合夥制? 還是什麼?
2、你入股時是增資擴股 還是購買此前其他股東的股份?
3、你加入時候,可有約定? 股份分紅,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即一股一權。
4、原老闆把8月份以前學校全部資金都收回私人------這肯定是違規的,甚至違法。
建議,速與律師或專業人士面談。
❹ 試述公司職工持股的法律性質
職工持股是只有企業或公司內部員工才能購買的,是非流通性質。相當於職工也是企業的股東要承擔公司風險,但同時也是可以分紅利的。有利也有弊了。
交易所的股是面對社會所有人的,沒有身份上的限制。不同的是這些股的持有人只負責自己的盈虧,不用承擔該公司的風險。
職工控股制度主要是指在股份公司「內部」或「外部」設立管理職工股的管理機構,公司以某種形式賦予包括企業經理人員在內的企業職工全部或部分股份,幫助企業職工持有公司股票並以此為基礎讓職工參與企業「治理」的一種新的股權制度。
進行交易某種信息及物品等的信息平台,所需要用的一個固定的地點叫交易所。交易所,藉助信息平台,實現產權信息共享、異地交易,統一協調,產權交易市場及各種條款來平衡。
❺ 試論公司職工持股的法律性質
公司職工持股制度是現代企業激勵機制中的重要制度, 在當今知識經濟時代, 勞動力的智力因素日益提高, 腦力勞動這種創造性思維活動在其十分復雜的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效率和實際效益更多地依賴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 職工的智力和素質在公司財富創造和公司競爭力提高方面, 越來越具有決定性意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國家裡, 實行職工持股制度, 具有實現經濟民主、提高企業經營績效、完善並創新職工社會保障制度、優化公司治理結構等重要功能。
一、公司職工持股的理論分析
1 . 公司職工法律地位的理論基礎
根據法經濟學的觀點, 公司是企業家與雇員之間訂立契約所組成的, 職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正是股東向公司職工讓渡一部分權利。現代人力資本理論的提出者, 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認為, 傳統經濟理論限於狹隘的物力資本概念, 把經濟增長歸於物力資本勞動力數量, 忽視勞動者素質、技能的提高對經濟增長的重大貢獻。實際上,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人的知識、能力、健康等人力資本的提高對經濟增長的貢獻遠比物力資本勞動力數量上的增加重要得多。尤其在當今知識經濟時代, 勞動力的智力因素日益提高, 腦力勞動在其十分復雜的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效率和實際效益, 不像簡單勞動那樣取決於勞動時間, 而更多地依賴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 職工的智力和素質在公司財富創造和競爭力提高方面, 越來越具有決定性意義。
2 . 公司職工持股的功能定位和現實意義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的國度里, 實行職工持股制度,不論在理論上, 還是在實踐上都比其他國家更有條件、更為需要、更有意義。該制度的主要功能有:
(1) 實現經濟民主, 使職工參與企業決策。通過職工持有股份, 職工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的決策, 符合社會進步的要求。通過職工持股制度, 使職工有機會持有公司的股份, 形成個人財產, 這樣使得社會經濟收益在更大范圍內趨於均等化分布, 有利於經濟民主和社會公平的實現。
(2) 提高企業經營績效。重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凝聚力成為當前應當解決的問題。通過把所有者的報酬與成就聯系起來, 使職工個人收益與企業經營效益掛勾, 形成「利潤共享, 風險共擔」的權責利結構。
(3) 為職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創造新途徑。國外公司實行的職工持股一般都與職工養老制度相結合, 有些國家的職工持股計劃就是由養老基金會支持和協辦的。由於國情不同, 我國目前實行的企業職工退休統籌辦法保障性不強, 職工持有的企業股份在職工退休時, 既可以轉讓取得現金, 也可以繼續持有股份取得股權分紅。
(4) 優化公司治理結構。職工通過以股東或會員身份
直接或間接持有任職公司的股份, 改變了企業職工主人翁地位的虛置狀況, 使職工以投資者、勞動者和利益相關者的多重身份積極主動參與公司治理, 弱化「內部人」控制, 有利於企業經營機制的加速轉換, 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
二、公司職工持股的適用空間
在諸多企業組織形式中, 公司職工持股制度的適用空間到底有多大, 值得進一步探討。以下企業組織形式對職工持股適用的嘗試, 可以借鑒。
1 . 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持股
股份合作制企業本質上屬於職工持股企業, 目前我國尚未對其統一進行立法規范, 實踐中許多地方對股份合作企業予以單獨立法調整。因此, 有人認為股份合作企業職工持股的問題應由股份合作企業法調整, 不宜在職工持股法中進行規范。由於我國現行股份合作企業在很大程度上均系不規范的公司, 應按《公司法》進行改造和規范, 股份合作企業能否視為一種獨立的企業形態尚有諸多異議, 制定全國性的股份合作企業法的條件並不成熟。我國應在對職工持股進行立法規范的同時, 將股份合作企業的職工持股納入該法的調整范圍。
2 . 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造與職工持股
如前所述, 我國的職工持股是與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相伴而生的, 充分發揮職工持股對公司制企業改革的推動作用, 強調國有企業改制為公司和股份合作企業時應當實行職工持股, 具有戰略性意義。這是因為在我國推行職工持股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增強企業職工參與公司制改革和公司治理的積極性。職工通過職工持股會行使股權, 參與董事會和監事會, 能夠起到對經營者的有效監督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國有股產權主體缺位的缺陷, 有利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
3 . 上市公司職工持股
由於上市公司的「開放性」特徵和內部職工持股的「封閉性」特徵之間客觀上存在沖突, 理論界對上市公司內部職工持股問題基本上採取了迴避的態度。針對上市公司職工持股實踐, 我國地方性立法的規定也迥然不同。對此, 證券監督部門的態度亦曾有過反復。同時, 上市公司推行職工持股也曾衍生了許多問題, 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 內部職工股公眾化、外部化。一些企業超范圍、超比例發行內部職工股。其二, 法人股個人化。有的企業以法人名義購買股份後發給個人。其三, 促成投機, 損壞公平。內部職工股通常以較低價格發行, 並且經過一定時間可以上市, 無疑給社會公眾股造成較大沖擊, 並損壞了社會公平。其四, 公司管理層將內部職工股作為攫取個人資本的工具,結果強化了「內部人控制」。鑒於上市公司職工持股在實踐中產生的問題, 中國證監會基本持否定態度, 禁止其發展。其實, 上市公司職工持股所暴露出來的問題主要是立法滯後所致, 並非職工持股本身所固有的問題。這些問題在職工持股的其他企業形態中也一樣存在。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地區都將上市公司作為推行職工持股的重點企業形態。因此, 我國應大力推行上市公司職工持股, 但應該在立法上對職工股的資金來源、股權行使方式、股權流動方式等方面作出不同於一般社會公眾股的嚴格規范。
三、我國公司職工持股的立法建議
在我國, 公司職工持股制度無論從理論研究還是在司法實踐上, 均屬於「新鮮事物」。雖然在我國新《公司法》修訂中的「股份回購」部分增加了職工持股條款, 但其立法內容概括、籠統, 沒有將職工持股制度作系統規制, 因此, 仍然不能完全體現職工持股制度的立法目的, 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也尚待檢驗。
1 . 存在問題
(1) 法律規定籠統且滯後。我國最早的職工持股法律規范散見在改革初期的地方法規中, 如《上海股份企業暫行辦法》、《大連市城鎮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制試行辦法》等,它們大部分引入了職工內部股的概念, 也就職工可以出資入股作了簡略規定, 但缺乏可操作性規定, 且各地做法極不統一。為此, 國務院針對各地方參差不齊的做法, 在地方立法及實踐的基礎上, 開始規范職工持股制。從1992年5月起,國家體改委會同有關部委先後下發《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等文件, 結束了全國職工持股無統一規范的局面, 職工持股制有了較大的發展, 但始終未以法律形式做出規定。直到新近修訂的《公司法》才將職工持股的部分內容收錄進去, 但仍存在法律規定籠統、立法目的體現不明顯的問題。同時, 其法律規定的滯後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優化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造成立法上的阻礙。
(2) 立法取向上忽視職工持股激勵機制。我國立法上對職工持股制雖有此良好的願望, 卻沒有相應建立起一套可行的激勵機制。相關法律制度上限制單個職工個人持股的額度, 也限制職工股占公司總股份的額度。如果鼓勵並支持職工參股, 而並不過多限制其數量, 將有利於職工積極參與和關心企業管理, 甚至成為企業的優秀管理人才。因此, 限制職工持股額度客觀上不利於職工真正關心企業, 給企業發展帶來消極影響。而且法規導向強化了職工股的增值偏好, 弱化其決策功能的傾向也會相應削弱職工持股制度立法目的。
2 . 立法建議
公司職工持股制度的確立無疑對我國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起到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在立法模式上, 我們認為可以採用綜合立法和單一立法相結合、兼采公司法調整和單行法調整並行的立法模式。在具體的職工持股內容上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立法完善。
(1) 突出職工持股激勵機制。職工持股制度利益激勵和決策激勵的立法目的應給予充分考慮。首先應將它調整為長期有效的利益激勵制度, 真正實現職工收益與企業發展掛勾的互動關系。其次應當確立職工參與決策機制。通過設立職工持股制確立職工的主人翁地位, 這一目標在企業管理制度中體現為吸引職工參加到公司治理中來, 在法律上體現為給予職工「股東」身份, 通過公司權力機構實現股東各項正常的股東權益, 尤其是股東共益權。職工持股激勵機制在具體操作上可通過職工持股份額擴大, 職工股的轉讓權、表決權的加強, 職工股持有時間的延長等微觀調整實現。
(2) 職工持股立法模式的選擇。英美法系職工持股立法模式與大陸法系迥然不同, 其特點為: 以一系列的財政稅收等立法引導職工持股制度。法律以稅收優惠杠桿引導, 使企業為獲得稅收優惠, 在建立職工持股制時往往接受政府在財稅方面的限制條件。英美法基本以這種形式達到規范的目的。除財政方面給予優惠以外, 大陸法系的法國將職工持股納入公司法, 要求公司雇員達100名以上的公司, 必須實行利潤分享制。
我國職工持股立法模式的選擇, 應取上述兩種立法例之長, 補其之短。一方面職工持股需要規范。鑒於我國職工持股制度受挫, 並非由於缺乏靈活性所致, 而是因為法出多門缺乏效力層次較高的統一規范性立法等種種原因引起, 其弊端早已端倪分明, 故必須以較高效力層次的法律予以規范,如在公司法中引入職工持股制度, 就頗為必要。另一方面職工持股制度需要民主。某公司是否需要設立職工持股制, 應由職工和該公司自行決定, 不宜作強制性規定。強行的一刀切, 未必能達到該制度的目的。因為職工和企業由於受法律強制反而以消極甚至抵觸的心態去應付法律, 更會損壞職工持股制度的形象。
3 . 職工持股份額的選擇
職工持股份額是職工持股制能否成功的一個重要變數。只有職工持有相當數額的股份時, 持股職工才有相當的經濟壓力, 每個人在這種經濟壓力之下才能有更大的積極性。但職工持股比例份額是否應當通過立法給予明確, 應當確定為多少等問題也比非能用法律作出簡單的規定。因為國家規定一個具體的持股額, 難以滿足每個企業的具體要求, 所以明智的做法應當是放棄法定比例, 歸公司章程而非公司法規定。
❻ 股份制的性質
所謂股份制通俗點說就是幾個人或者公司或者組織(法律上把這些通常為法人)一起拿錢來成立一個公司,這些法人就是這個公司的股東,根據每個股東拿出來的錢的多少來確定每個人分成的比例。其本身和是否國有資產沒有任何關系。
如果說一個公司他的所有股東都是國有公司或國資委,那麼你可以把他認為是國有資產;如果他的所有股東都是個人,那麼就是私有資產。而目前中國最大多數的情況是,有些股東是國有公司,有些股東是個人或者外國公司,所以你可以把他看成部分國有
如果僅僅是集資的話,錢當然是私人的,這些人和這個單位屬於債主和債務人的關系。但是,如果單位集資時和這些人訂立有合同,註明以單位的股份來抵押借款,那麼集資的錢則屬於這個公司。但也不能說錢就是國有的了,只能說這時候錢屬於這個國有和私有各佔一定股份的公司。
❼ 公司股份分配涉及到的問題的法律效應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本案中,A和B、C三人,原本成立之初股份分配為AB五五開,而C沒有股份,後B邀請D加入公司和A協商的,共同拿出20%股份給CD,因為C要求平分,每人認購10%,D最低要求認購15%,B和A協商再共同拿出5%給D,A不同意。C和D的要求就不能成立,換句話說,未經A的同意,C和D是不得到股份的百25%的。
後B為了讓D加入,同意私下和D協商在自己剩餘的40%股權中讓出5%給D。那麼該行為屬於個人私下的轉讓,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
對於這種情況,可以在四個簽訂協議後,通過股東會議,將B的5%股權轉讓給D,這樣才會產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