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標準是什麼--急
這個法律並沒有規定,在實際操作當中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兩個股東、注冊資本三萬元錢等,這就屬於法律規定的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情況
㈡ 公司法52條「股東人數較少」「公司規模較小」如何理解
可以。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這是針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對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
㈢ 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 a股東會b董事
可以不設董事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0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㈣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少 規模小 沒有設立董事會 可以設立幾名執行董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經理。
一、所謂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補充: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
㈤ 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公司具體是什麼樣的公司
06年頒布了新的企業法,你可以自己查查,有限責任公司已經沒有人數限制了,也就是說可以只有一個股東.而且無論什麼性質的公司,注冊資金一律降為三萬元,你要是不確定可以去查一下,記住,是零六年的新企業法啊
㈥ 有限責任公司,是不是都要有股東會,如果股東人數較少呢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是不是必須要設。
普通的有限公司都應該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
不過有幾個例外。
中外合資公司沒有股東會,只有董事會。
個人獨資公司沒有股東會,只有一個股東。
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設一個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㈦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
兩人。
可以不設董事長,不成立董事會。
㈧ 經濟法2.有限責任公司有股東甲、乙、丙3人。因股東人數較少和公司規模較小,決定不設立公司董事會和監
1.合法,公司法50條加51條分別的第一款
2.合法,公司法50條第一款
3.不合法,公司法51條最後一款
4.不合法,公司法第16條,第二款
㈨ 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嗎
可以不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及其成員構成及董事長法律地位】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董事的任職期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執行董事】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㈩ 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可設董事長嗎
設不設董事會及董事長應由你公司章程來定,並不是由工商局來定,假如你認為公司設董事會有利於公司發展,即可在設立登記或事後修訂公司章程來加以明確,股東人數較少也可設董事長。不過,在通常情況下,2~3名股東僅設一名執行董事和一名監事即可。你還是根據公司自身情況來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