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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名冊的作用

發布時間:2021-09-30 23:21:43

❶ 小股東可以不進入股東名冊嗎

公司法第33條規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第131條: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由此不難看出,股東名冊是公司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對本公司進行投資的股東及其出資情況的簿冊,股東名冊作為公司的法定置備文件,具有辨別股東身份的的重要作用,第一,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據股東名冊直接主張行使股東權利,這就是股東名冊的確定效力、推定效力。第二,未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但是在實踐中,經常遇到委託他人出資、委託持股、代替持股的問題,即隱名股東問題,特別是公司法律制度發展的初期,投資渠道狹窄,莫名的禁忌較多,加上股權分置的制度設計,許多投資者特別是自然人以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個人的名義對公司進行投資,由於不能以股東身份行使股東權利,在法律上又缺乏保障,導致糾紛不斷,極有必要進行研究。

❷ 股東未在工商備案,但在公司股東名冊上有占股比例,如果公司上市後能得到那些好處呢

沒有好處。
未經工商局備案的,法律上沒有股東權益。即使公司內部有記錄,未寫入公司章程,「股東」只是說說而已。

❸ 股東名冊有什麼作用,發生股東變更時如何處理

對外彰顯股東身份和資格,股東變動時應作相應變更記載,並且對於章程相關記載也要變動,還要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❹ 什麼是股東列表

股東列表應該是股東名冊的簡化版,便於查詢用的。也有科能就是股東名冊就是叫法不同。

股東名冊,是指由公司置備的,記載股東個人信息和股權信息的法定簿冊。股權具有可轉讓性。而股權轉讓又是在公司之外的廣大投資者中間進行的,公司根本無法確切地知道其在某個時間點上的真實股東是誰。盡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確定股東名單,因為公司必須向股東發放股息、派發新股或者通知召開股東大會。於是,作為靜態的把握股東的方法,股東名冊這種技術性的制度應運而生。

股東名冊的作用
股東名冊是記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個人情況及其所繳納出資額多少等事項的名冊。股東名冊可置於公司,並備案於公司登記機關。在名 冊記載內容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報登記機關備案。股東名冊具有特定效力,它是公司對股東發出通知、確定股東、確認出資轉讓效力的依據。股東發生變更時,該法 人股東的債權債務及對外投資應進行清算。該法人股東喪失法人資格時,應當依法予以注銷。自然人股東發生變更的,可書委託他人代為履行其權利義務。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取得其地位。

❺ 股權轉讓後 股東名冊變更的效力如何

股權轉讓後,股東名冊變更的效力如何?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的記載事項不一致時,又應當怎樣處理?
關於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效力,我國公司法並未明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效力。
股東名冊是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置備的公司文件,公司負有置備股東名冊並正確記載的義務。以股東名冊記載股權轉讓,並確定股權轉讓的效力,有利於准確判斷股東資格和股權轉讓時點,認定股權轉讓是否完成,同時也有利於規范公司股權轉讓行為。股權轉讓以股東名冊登記為生效要件,也符合我國民事立法關於物權變動登記生效的原則。但公司實踐中,很多公司沒有置備股東名冊或者記載不實,股東名冊與物權登記相比較也有登記主體不同、公信力不強等問題,公司法規定公司置備股東名冊的目的是為了便於公司確認自己的股東以及起到一定范圍的公示作用,以股東名冊作為股權轉讓生效標准過於嚴格,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因此,可以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為股權變動生效要件,但如有相反證據證明可以推翻股東名冊記載,則可認定股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它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和會議紀要均可作為證據予以證明。
在股權轉讓後,有些公司並未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手續,或者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甚至有些公司沒有置備股東名冊。如何認定股權轉讓的效力及相關法律責任,應就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因轉讓人或受讓人過錯而未完成變更登記,應根據過錯情形由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分別或共同承擔責任,兩種變更登記未辦理,股權轉讓不具有對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公司過錯而未完成變更登記或未設置股東名冊,公司應承擔因此給受讓股東造成的損失,並且承擔未履行備置股東名冊和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定責任。在未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受讓人尚未被公司確定為形式上的股東,因此不能行使股權,但可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轉讓人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將行使自益權所得利益交付受讓人,在行使共益權時應告知並徵得受讓人同意,不得惡意行使股權而獲得不當利益,否則轉讓人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在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受讓人和公司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實踐中,存在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的記載事項不一致的情形,應分別情況處理。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都具有權利的推定力,其各自的效力分別及於公司內部和公司外部。如果涉及公司外部關系,應推定公司登記有效,以公司登記記載為准;如果涉及公司內部關系,則可推定股東名冊記載有效;如果僅涉及轉讓人和受讓人的關系,則應綜合股權轉讓協議及其實際履行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來加以認定。至於責任的追究問題,應根據記載不一致的原因,以公司過錯亦或公司登記機關過錯予以確認。
實踐中,有的受讓方在未辦理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變更的情況下,即向公司行使股權和參與了公司管理經營。根據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股權轉讓已經完成,股權在公司已經知情的情況下可對抗公司。公司應被視為確認了受讓方的股東身份。受讓方舉證證明已經行使股權的事實,公司便不能以未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主張推定力和免責力。公司應當承擔未進行股東名冊登記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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