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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可否聘任經理

發布時間:2021-09-30 23:23:54

① 股東能兼任經理或監事職務么

公司法並沒有對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只是規定了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並且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也就是說,無論是公司股東,還是非公司股東,只要不具備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都可以擔任公司董事。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② 除了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聘請經理,如果用股東會那可以聘請經理嗎

因董事會是股東的代理人。股東會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把聘任經理權利歸股東會。

③ 股東會是否有權直接聘請經理,財務負責人

股東會有權直接聘請經理,財務負責人。

④ 公司經理可否由股東會任命

一般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命就可以了,但股東會要任命也可以,因為董事會是通過股東會選舉的,只不過這樣顯得公司治理結構有瑕疵,有越俎代庖的意思。

⑤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是否必須聘用總經理

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其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這點上我國和美國不同,不允許分期繳納;但是,中外合資企業是一個例外,可以分期分批投入。 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業務不同,有不同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其中:(一)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不少於人民幣五十萬元;(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不少於人民幣五十萬元;(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不少於人民幣三十萬元;(四)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不少於人民幣十萬元。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比如對於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是5,000萬元。 凡是投資人,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記載於股東名冊上,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同時,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 出資;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各自的出資,但是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這個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帶有濃厚的人合色彩,強調投資人之間的關系;對於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同時,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這個也是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人之間的人合關系。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會,由全體投資人組成;有限責任公司的常設管理機構是董事會,董事會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股東會的決議,董事會必須執行;有限責任公司的日常經營由總經理負責,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的機構由總經理擬訂,董事會決定,所以這個O、那個O啥的都是自欺欺人的面子貨而已,只有總經理和董事是真正法律承認的管理者……在決策形式上,股東會中是以每個股東持股多少作為表決權的基礎,其中涉及在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重要問題時,必須經過法定的2/3以上表決權通過,這里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也稱股份公司, 它和有限責任公司一起人為是現代公司兩大基本形式。在英美法系中,股份公司被稱為是公開公司或公眾公司,它是通過發行股票集資、資本分為等額股份,以一定法律程序組建的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負有限責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徵有如下幾點: 1、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一定的章程、法律程序設立,它以自己獨立的法人資格取得資產,承擔債務,自主運營,獨立地履行民事權利和義務。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的責任是有限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僅以自己股本額為限承負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也僅以公司本身的全部資產為限對債務承負有限責任。股東的其他財產與公司債務無關。(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3、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乾等額股份,股權平等。股份公司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按持股比例擁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一股一權、一權一利一責,股權平等。在這里,股東的個人身份、名譽、地位不再具有意義,任何人持有公司的股票,他就是公司的股東,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但無最高數額限制。由於股份有限公司在當代市場經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各國法律對股份公司中股東人數的最低限額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如美國、法國、日本規定為7人,德國規定為5人,我國的《公司法》則規定「應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由於股份公司是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把社會上廣為分散的資本集中起來經營,因此股權是相當分散的,也因此股東人數是無需有最高限額規定的。 5、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成為法人財產。在這里,財產的終極所有權和企業法人所有權明確地分離開來,經營權也和財產的終極所有權分離開來。股份公司集資成立後,其資產獨立化為法人資產,股東是公司資產的最終所有者,其產權轉化為股權,他握有公司的股票,享有股權賦予的一切權利,但不得直接干預公司經營,企業法人是公司資產的法人所有者,享有充分的自主經營權。 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不可退回,但可自由轉讓,具有充分的流通性。這一特徵是公司經營的穩定性、連續性的需要,只有保證法人資產的完整性、穩定性,公司運營才能連續和穩定。但股東可轉讓和買賣股票,股票的轉讓和買賣,事實上就是股權的轉讓和買賣,股票一旦轉讓或賣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也隨之轉讓和賣出。 7、股份有限公司實行財務公開原則。各國公司法一般都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定期公布其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定期將年度報告和有關的財務報表,如經營報告書、資產負責表、損益表、盈利分配表、財產目錄等公諸於眾,以便加強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了解和監督,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利益。 8、股份公司有嚴密科學的管理體制。董事會、股東代表大會,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有的還設有監事會)權、責、利明確,形成了相互制衡的高效運轉的機制,從而保證了企業具有長期行為,保證了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各方面的利益。 股份公司的這些特徵使它具有許多優勢,使它成為現代市場經濟中規模經營的最佳組織方式。在市場經濟國家大中型企業通常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這些大的公司占企業總數比例不大,但它們的產值、利潤、就業人數卻佔比例很大,在國民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

⑥ 公司聘任總經理是執行董事直接聘任還是要通過股東大會決議才可聘任

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企業經營目標。並通過組建必要的職能部門,組聘管理人員,形成一個以總經理為中心的組織、管理、領導體系,實施對公司的有效管理。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而公司總經理依法屬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承擔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但是違反該規定,是否需要董事會必須對總經理職務予以解聘,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

(6)股東會可否聘任經理擴展閱讀:

總經理的職責

1、總經理應向公司董事會負責,全面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有關決議和規定,全面完成董事會下達的各項指標,並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匯報。

2、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3、根據董事會的要求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建立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並組織實施和改進,為經營管理體系運行提供足夠的資源。

4、主持公司的日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5、負責召集和主持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協調、檢查和督促各部的工作。

6、根據市場變化,不斷調整公司的經營方向,使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⑦ 股東可以作為總經理嗎

投資人生7級2011-08-02完全可以啊 假如你自己是公司的老闆 那麼你完全可以做總經理啊 你是老闆 做什麼還不是你說了算~~~~~~~~~~~~~~~~ 追問: 你理解錯我的意思了! 回答: 老闆就是股東啊 怎麼錯了!!!!!!!!!!!1 追問: 老闆不是唯一的股東,還有別的股東,咋公司有一定股份的人! 回答: 看來你還沒有完全理解什麼是 股東 還是自己去網上學習什麼事股東的概念吧 追問: 我知道的話,還用的著問問啊?老闆只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回答: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從一般意義上說,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資者。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公司法》同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應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非依上述規定辦理過戶手續者,其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為向公司出資,並且其名字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者。 至於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既允許發行記名股票,也允許發行無記名股票;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並規定了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應理解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即為公司股東,而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則同時須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方為公司股東.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 國有獨資公司應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⑧ 公司法對總經理及高管的任命許可權是怎樣規定的

1、國有公司的總經理和高管,具有行政級別,屬於國家幹部,按照幹部任免原則任免,由主管部門任免。

2、非國有公司的總經理和高管,獨資公司,由出資人任免(一般是出資人擔任)。合資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大會選出董事會(一般出資最多的人任董事長),由董事會任免。

3、公司的總經理和高管是公司的高級雇員,高級打工仔,都由「老闆」聘任,國企的「老闆」是國家,所以由代表國家的主管部門任命。非國有公司的「老闆」,獨資公司是出資人,合資公司是股東,獨資公司的出資人擁有公司的最高權力,對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都有任免權。

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在股東大會,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董事會代表股東行使「老闆權」,公司的總經理和高管是由董事會聘任或辭退的。

4、在公司里,出資的比例,就是表決權的比例,全部出資,擁有一切權力。出資比例萬分之一,有萬分之一的表決權,出資比例千分之一,有千分之一的表決權,出資比例百分之一,有百分之一的表決權,如果你出資比例達到了51%以上,基本上你可以擔任董事長,對聘任總經理和高管,你有很大的話語權,最終行使決定權。

5、公司有許多種類,從公司債務承擔可以分為兩大類: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通常叫股份有限公司。無限責任公司的名稱就多了,凡是名稱里沒有「有限」兩字的公司都是無限責任公司。

從公司產權所有制也可以分為兩大類:國有公司和非國有公司。公司性質種類不同,公司總經理和高管的產生是不同的。

(8)股東會可否聘任經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節組 織 機 構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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