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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選舉決議執行董事監事

發布時間:2021-10-01 09:34:56

⑴ 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累積投票制,亦稱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選舉董事時具有所欲選董事數的表決權。例如欲選4 名董事,持有30 股的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為120 個,可以將120 個表決權分別投向不同的候選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個候選人。此種選舉方法,系借鑒美國國會議員選舉中的比例代表制。優點在於有效地保護小股東利益,給他們提供了選任自己信任的人參加公司管理的機會,避免大股東對董事會的壟斷。缺點在於,計算方法麻煩,由此選任出的董事容易造成天生的派系對立。
再舉個例子:某公司要選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東共10人,其中1名大股東持有510股,即擁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東共計持有490股,合計擁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個表決權,則控股51%的大股東就能夠使自己推選的5名董事全部當選,其他股東毫無話語權。但若採取累積投票制,表決權的總數就成為1000×5=5000票,控股股東總計擁有的票數為2550票,其他9名股東合計擁有2450票。根據累積投票制,股東可以集中投票給一個或幾個董事候選人,並按所得同意票數多少的排序確定當選董事,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其他股東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當選,而控股比例超過半數的股東也最多隻能選上3名自己的董事。

⑵ 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需要股東會,董事會任命董事,監事,經理的決議,請問如何寫

很簡單的,就是
XX公司股東會決議
XX年X月X日於XX地點召開XX公司第一次股東會,經全體股東同意,任命XX為XX公司董事(或執行董事)XX為監事
XX為公司經理。XX為法定代表人。
股東簽名

⑶ 公司法有沒明確規定監事由職工代表出任的,不能體現在股東會決議上

監事是由最初公司成立的首次股東會決議里選出的,之後是可以變更的,公司法里沒有明確規定由職工代表出任,但是一般都是在股東里產生的,但不能兼任執行董事。

⑷ 公司股權變更後,新增一名股東,是否必須重新選舉執行董事和監事急!十分感謝!

你看看這個:股權分配協議範本: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00 萬元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2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綜合商社 出資額64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53.3%出資方式 貨幣××××中心 出資總額560 萬,占注冊資本的46.7%其中:實物出資70 萬元貨幣出資490 萬元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准董事長的報告;(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2)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長、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般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託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而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7 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多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據書面報7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法入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6)宣告破產。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座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全體股東蓋章:××××中心、××綜合商社200×年××月××日

⑸ (1)股東會議做出選舉一名董事和更換兩名監事的決議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為什麼 (2)A

(1)股東會議做出選舉一名董事和更換兩名監事的決議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為什麼?
(2)A公司是否具有發行公司債券的資格?為什麼?
(3)股東會會議批准公司公積金轉為資本方案的決議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為什麼?
(4)A公司總經理為他人經營業務是否符合規定?A公司可以依法採取什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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