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外合資企業可以借殼上市嗎
在2001年外經貿部和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暫行規定》」)中,第2條明確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上市發行股票的具體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境內上市除了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之外,還要求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在上市後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10%等。因此是可以的,望採納!!!
❷ 外資企業在中國能上市嗎
在中國已經改製成功、正在改制中以及進入上市輔導期的准備上市的外資企業目前已不下100家,而其中台資企業佔了大多數,約50家。這主要是因為台資企業的股東與管理層通常是同一批人,做決定比較快。其次,他們在生產實業方面獲得了成功,行業涉及高科技、食品行業、自行車(捷安特)、廚具(櫻花)、日用化工(聯合利華)等。這類內需型企業比較傾向在中國上市,他們營運資金的需求是以人民幣為主,而且股票上市後相當於提高企業知名度,免費給企業做廣告。 關於跨國公司在內地上市,最近中國證監會提出了六點要求:第一,希望外方投資主體為國際知名企業;第二,產業為高新產業或中國需要發展的產業;第三,具有相當規模;第四,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第五,具良好發展前景及其研究總部設在國內;第六,中外合作良好,具良好管理架構。這為跨國企業在國內上市指明了方向。但在操作過程中還會遇到一些具體的法規問題。 外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的條件之一,在外經貿部的一個文件中要求注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這高於公司法規定的上市的最低限額1000萬元人民幣。 現在人們往往把改制和上市混為一談,其實這是兩碼事,要求3年連續盈利應是上市的條件,而不是改制條件。人們印象中往往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公司是3個級別的公司,一級比一級盈利性強,規模大。其實公司的形式與獲利能力不應直接掛鉤,不能把單位的形式看作企業盈利好壞的一個標准。改制只要強調一定規模就可以了,不一定要3年連續盈利才可作為改制的前提條件,不然加上改制後的1年輔導期,要4年連續盈利才能申請上市,這不符合國際慣例。並且一個四年能夠連續盈利的公司可能對資金的需求也就降低了。 跨國公司希望能給管理層包括中方管理層一些期權,使他們成為發起人,與公司一同成長,這樣也容易符合發起人過半數要在國內有住所的規定。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沒有將自然人列為可以作為中外合資企業的中國合資方,所以他們只能引進其它法人。跨國公司擔心引進的法人與公司直接經營不是很相關,反而變成一種障礙,對公司經營的效率、方向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一些外資企業在等,等政策上很明確的允許外資企業上市了再做改制。另外按規定,單一股東的直接和間接的持股數不能超過75%,最後能否上市,門檻會多高,條件有多大的彈性,他們還在看。 由於跨國公司當初都是通過境外或境內的控股公司在華不同地區設立三資企業,如今上市會涉及到重組架構的問題。首先在操作上,會遇到地方保護主義。整合生產型企業,各地的公司可能會把企業所得稅稅收申報全部集中於某一地。其次,公司法規定任何一個企業對外投資不能超過凈資產的50%,比如一個上海的公司很難把各地生產型企業以分公司或轉投資形式作為擬上市公司的一部分。第三,控股公司能不能上市。外資投資性公司或控股公司通常是一個殼,不具有研發、銷售、生產、經營實體。不過未來以控股公司作為擬上市公司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 外資企業在國內上市還會遇到關聯交易問題,與跨國集團國外公司或國內同類的分公司的同業競爭問題,及土地使用權取得等問題。擬上市公司原則上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以租賃方式經主發起人或控股股東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應確定租賃期限和付費方式。如果原來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規范,則做到這步一般可能需要3個月的時間,並且這只是改制中很多必需解決問題中的一項。因此,外資企業如果有計劃在內地上市,應盡早進行規劃,因為有很多的問題是需要一定時間才能解決的。
❸ 請問中外合資企業在中國A股上市的公司有哪些
不能算是子公司,他們是如下關系:
天津一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中文簡稱:天津一汽豐田,英文簡稱:TFTM)是國家商務部批准成立的大型中外合資企業,出資方為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天津一汽夏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豐田汽車公司和豐田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中外股比為50%:50%
可見,一汽轎車只是天津一汽豐田的一個股東
❹ 中外合資公司是否可以上市
可以,不光是新三板,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都沒有限制。現在a股有很多中外合資企業,而且有的甚至是外資控股。
外資企業改制上市的程序比一般企業復雜,需要商務部批准等額外的審批流程。
外資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參見《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上市的特別規定可以參見《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
❺ 中外合資企業在國內上市的條件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現有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應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上市與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二)申請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應為按規定和程序設立或改制的企業。
(三)上市後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比例應不低於總股本的25%。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關法規要求的其它條件。
三、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申請其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應按《關於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在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意見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申請方案。申請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轉發B股後,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得低於25%;
(二)擬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資股存續超過一年;
(三)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後,其承接人能夠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原非上市外資股持有人的義務、責任;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關法規要求的其它條件。
外商投資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資股暫不得轉為流通股。
(5)中外合資股份公司上市擴展閱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國家主權的原則
即國家管轄權不容侵犯原則。企業的設立、經營以及終止等;均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概念。
2、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外商資本、工業產權、人身權不受侵犯;所獲利潤在法律規定下匯出境外。
3、平等互利原則
主要體現在解決雙方投資關系時,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規定的處理問題的規則。
4、合理讓利原則
合理讓利主要是政府對合資企業發展過程中。在特定時代背景下所採取的一種扶持政策,如投資優惠、稅收減免、原材料進口、產品出口、外匯使用等方面實行合理讓利。
5、遵循國際通行規則的原則
如組織形式、經營方式、企業財務等。
❻ 中外合資公司可否在國內上市
可以,不光是新三板,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都沒有限制。現在A股有很多中外合資企業,而且有的甚至是外資控股。
外資企業改制上市的程序比一般企業復雜,需要商務部批准等額外的審批流程。
外資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參見《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上市的特別規定可以參見《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
❼ 中外合資的股份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1、設立合作企業的條件
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於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國家鼓勵舉辦的合作企業是:
(1)產品出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是指企業產品主要用於出口創匯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2)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是指外國合作者提供先進技術,從事新產品的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以增加出口創匯或者替代進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2、設立合作企業的法律程序
(1)由中國合作者向審查批准機關報送有關文件。這些文件包括: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
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
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審查批准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2)審查批准機關審批。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審查批准機關認為報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當之處的,有權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間內補全或修正。
(3)辦理工商登記。批准設立的合作企業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作企業的成立日期。
以上所稱審查批准機關,是指商務部或者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7)中外合資股份公司上市擴展閱讀:
合作經營企業一般可分為兩類:
1、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企業
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是指合作各方共同設立具有獨立財產權,法律上有獨立的人格,能以自己名義行使民事權和訴權的合作經營實體。
這類企業為有效地實現合作開發的項目,經過合作方協商,訂立企業章程,建立獨立的企業組織,成立董事會作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並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中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資或者合作條件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在國際上,這種合作經營的方式是屬於合夥經營的范疇;合夥人以提供的合作條件為限承擔責任,為有限合夥。
在我國,考慮到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責任形式,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可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
2、非法人的合作經營企業
與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企業相反,不已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經營企業本身沒有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只有管理權和使用權。
合作經營企業一旦發生法律訴訟,合作經營各方以各自的身份承擔法律責 任。不具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無論出資或是提供其他物料、工業產權作為合作條件。
均為合作各方分別所有,經過雙方商定也可以共有(其中包括部分分別所有、部分共有)。該類企業經營積累的財產;按國家法律規定歸合作雙方共有。
企業的管理可以雙方共同成立聯合管理機構,也可以委託的形式,委託合作經營的一方負責、這類性質的合作經營,國際上通常為無限合夥,合作經營各方以無限責任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
❽ 外商獨資企業A股上市有先例嗎
外商投資企業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外資不控股的中外合資企業上市,國內已有先例(如北方股份),我們這里所要探討的主要是針對外資控股的企業上市問題,目前除b股市場的閩燦坤外,國內a股市場還沒有外資控股企業成功上市的先例。
近日,中國首次以外資控股企業上市為主題的研討會「中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與外商企業上市研討會」在北京召開,表明了自國務院、證監會、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等國家部門表示允許外資企業在中國發行a股和b股並上市的政策後,國內證券市場及外資企業、投行人員、中介機構等對於外資企業上市問題已提高到實際操作的層面上來。
早在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8月轉發的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局、國家出入境檢驗局的《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中,便規定了「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發行a股或b股」。近半年來,國務院副總理吳邦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外經貿部部長石廣生、國家計委副主任李子彬等都在公開的場合表示過中國將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發行a股和b股,並且外經貿部於5月18日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部與中國證監會於11月5日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進一步確定了法律基礎。據說證監會和外經貿部現正在就外資企業上市問題制訂實施細則。
目前,確實還沒有外資企業上市的操作細則,很多人都認為我國《公司法》、《證券法》沒有考慮到外資上市問題。但就作者個人觀點,外資企業上市不必要另搞一套改制、股票發行上市的程序,比照內地企業上市的程序就可以了(如發a股和發b股的程序相同),這也符合wto的精神。外資企業上市並不是無法可依,外資企業改制設立股份公司可以依照外經貿部1995年發布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資產重組可以依據證監會對擬上市企業重組改制的有關規定以及依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申請上市可以依據證監會的有關程序規定,上市後不存在法人股流通問題,非流通法人股的轉讓可以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比照內地企業上市,外資企業在改制及上市申請的兩個重要環節上,主要是多了一個主管審批機關,即外經貿部,但在最近外經貿部與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中,這種需要外經貿部對外資公司上市進行審批的情況已經有所改變,不再是外資公司「申請發行a股或b股,應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而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及增發或配、送股票完成後,應到外經貿部辦理法律文件變更手續。」我們可以看出外經貿部與證監會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上市審批權力上已經基本達成一致。
❾ 和外國人合資的企業可否上市
中外合資企業符合上市條件是可以在國內上市;外資企業最好選擇中國企業作為戰略投資者或尋求一些中方的風險投資,一般出讓的股權為20%-30%。
股票的銷售方式,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時所採取的股票銷售方法。股票銷售方式有兩類:自銷和委託承銷。
(1)自銷方式:股票發行的自銷方式,指發行公司自己直接將股票銷售給認購者。這種銷售方式可由發行公司直接控制發行過程,實現發行意圖,並可以節省發行費用;但往往籌資時間長,發行公司要承擔全部發行風險,並需要發行公司有較高的知名度、信譽和實力。
(2)承銷方式:股票發行的承銷方式,指發行公司將股票銷售業務委託給證券經營機構代理。這種銷售方式是發行股票所普遍採用的。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必須與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承銷又分為包銷和代銷兩種具體辦法。所謂包銷,是根據承銷協議商定的價格,證券經營機構一次性全部購進發行公司公開募集的全部股份,然後以較高的價格出售給社會上的認購者。對發行公司來說,包銷的辦法可及時籌足資本,免於承擔發行風險(股款未募足的風險由承銷商承擔);但股票以較低的價格售給承銷商會損失部分溢價。所謂代銷,是證券經營機構僅替發行公司代售股票,並由此獲取一定的傭金,但不承擔股款未募足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