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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貨物買賣合同中收取傭金的通常是

發布時間:2021-08-17 16:12:00

❶ 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國際貨物買賣,以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方式來進行,也是一種合同,它區別於其他合同之處在於:它是有形貨物買賣的合同,而且此種貨物要進行跨越國界的流動;其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一定在不同國家,至於當事人的國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計。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為國際貨物買賣法律的核心,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完全是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而存在的。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屬於涉外經濟合同。訂成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兩個根本條件,一為當事人就合同內容達在協議,一為以書面作成並簽字,前者為實質要件,後者為形式要件。
1.實質要件
所謂國際貨物買賣的當事人就其貨物買賣達成協議,即在他們之間有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可簡稱為有了合意。
「發價」與「接受」或「要約」與「承諾」是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關鍵問題。我國已經加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它的這些規定,是我們應該遵循或參照的。
(1)關於發價
A.發價的含義 是一方當事人以進行國際貨物買賣為目的,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的願按一定條件和他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發價的構成 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應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所謂「特定的人」,即不是一般公眾或任何人,所以刊登普遍商業廣告或向廣大群眾散發商品目錄、價目表以及提供商品信息等等,因為沒有特定對象,不能構成發價。凡類似這樣一些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表示訂約意思的建議,只能視為發價邀請,即邀請人們發價;二是建議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以便對方考慮。即至少要指明貨物的名稱,且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確定價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確定數量的方法。三則必須表明發價人在其發價一旦得到接受就將受其約束。
C.發價的效力 發價於到達被發價人時生效,發價人於發價送達被發價人時即受其發價的約束。但一項生效的發價,對被發價人來說,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還可就發價內容按自己的意思加以改動,送還發價人,這便是所謂「還價」。還價,在法律上視為新的發價,原發價人如願按改動後的條件訂立合同,他可以作接受的表示,從而使合同成立。依據《公約》規定,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
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價的條件。
發價的效力,因被發價人的拒絕而消失,即使在不可撤銷的發價,也是如此;發價定有有效期的,如期間已過,亦即失效;發價還會因發價人的撤銷而喪失效力。
D.發價的撤回和撤銷 發價在送達被發價人之前,尚未發生效力,發價人可以隨時把它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銷的發價,也可撤回。發價縱已送達被發價人,但如撤回發價的通知同時到達,亦可阻止發價效力的發生;發價已經生效之後,發價人尚可撤銷其發價,只要撤銷通知於被發價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價人。但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價是不可撤銷或被發價人有理由依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價人已本著對該項發價的依賴行事時,發價不得撤銷。
E.我國外貿實踐中的發價 發價在我國外貿實踐中常用的是另外一個名稱:「實盤」或「發實盤」。相對於此,另有一種虛盤,它是有保留地願意按一定條件達成交易的一種意思表示,不規定有效期,沒有約束力,可以隨意撤銷或變更其內容,我國外貿實踐中的「虛盤」,並不是發價,而是發價邀請。
(2)關於接受
A.接受的含義 接受是被發價人作出的同意發價的意思表示,但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於接受。
B.接受的效力 被發價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是發價人、被發價人之間已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公約》規定,「對口頭發價必須立即接受」。然而國際貨物買賣的雙方,其營業地在不同國家,隔地接受應於何時生效存在著投郵主義與到達主義的立法分歧。投郵主義為英美法所採用,投郵之時即為合同成立時;到達主義主張接受於到達發價人時生效,為歐陸法所採用。
我國對此採用到達主義。《公約》規定:「接受發價於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也是採取到達主義。
C.逾期的接受 是指接受沒有在應到達的時間內到達,逾期的接受無效,但有例外:其一為倘若發價人在收到接受函電時,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價人說,接受雖已逾期,但他仍視之為有效的接受,則接受即為有效。遲到的接受實際到達之時,即為合同成立時。另一為依照通知寄發時的情況,只要傳遞正常,它本應是能夠在期限內到達的,則此項逾期接受應被認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價人:他認為他的發價已經失效。
D.接受的撤回 在採用到達主義的情況下,被發價人在其接受到達發價人之前,可以撤回接受,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接受到達之前或與接受同時送達發價人。
2.形式要件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規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
我國在加入公約時,對《公約》第11條提出保留,不適用該條規定。於是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定要具備書面這一形式要件,並須由當事人簽字。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由三部分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顯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特徵的,在其正文部分,這一部分寫明了貨物買賣的實質性內容,規定了買賣雙方人的權利與義務,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標的物條款
2.價格條款
3.運輸條款
4.保險條款
5.支付條款
6.檢驗條款8.索賠條款
9.法律適用條款
10.仲裁條款
但並不以上舉的十項條款為限,倘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可以增加其他條款,而上舉的十項條款,標的物條款、價格條款、支付條款等屬於必不可少。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經訂立,
當事人間的合同關系便告形成。當事人雙方互負義務,互享權利,且往往此方的義務,即彼方的權利。以下專就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分別加以說明。
(一)賣方的義務包括
1.交付貨物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履行此項義務,有時是實際交貨,即賣方將實物移交給買方佔有;有時是象徵性交貨,即賣方將代表貨物的單據或憑以提取貨物的單據交給買方。關於交付貨物,有以下四點需要說明。
(1)交貨地點
當事人如有約定,載入合同,賣方即應在約定地點交貨。凡選定價格條件(貿易術語)的合同,就都已定明交貨地點。
(2)交貨時間
A.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
B.如果合同規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非情況表明應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
C.在其他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3)「貨物相符」問題
關於貨物的數量相符,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於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
關於貨物的質量、規格及裝箱或包裝,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貨物應適用於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並適用於訂立合同時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並且按照同類貨物通用或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 或包裝。
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質量和規格相符,通稱之為賣方的品質擔保義務。也叫瑕疵擔保義務。
(4)「第三方要求」問題
即賣方在取得價款的前提下,交出買方期待得到的貨物,而第三方對該項貨物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通常稱之為賣方的權利擔保義務。
包含了兩重意義:①如果第三方對買方起訴,主張他是貨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對貨物享有某種權利,結果獲得勝訴,賣方應對買方承擔責任;②即使第三方對貨物提出某種請求後,由於法律上的依據不足而敗訴了,但賣方仍將被認為是違反義務。
買方必須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後一段合理時間內,將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否則,買方將喪失其權利;但是,賣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他便必須承擔權利擔保的責任。
2.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證
例如海運提單,其他運輸單證以及保險單之類。現在國際貿易有一種趨勢,即要求以電子單證代替紙的單證,所以賣方應提供的商業發票,就可以改用相等的電子單證。
3.轉移貨物所有權
買方不僅要能支配貨物,更重要的是要使原不屬於自己的貨物,歸於自己所有,即要對貨物享有所有權。
怎樣才能使貨物的所有權轉移,所有權應於何時轉移,《公約》未作任何規定。除當事人在合同中已訂有專條應即按該條款辦理之外,只能通過國際私法確定適用某個國家法律的規定。
(二)買方的義務
1.支付貨物價款
買方應在約定地點支付價款。如合同中未作規定,買方應在下列地點支付價款:
A.賣方的營業地。
B.如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價款,則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
關於支付價款的時間,有一點應予注意,即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機會與雙方當事人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
2.收取貨物
一是採取一切理應採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另一是接收貨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履行其義務,倘使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條件,即為違反合同,該當事人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
為了預
防發生違反合同的事實,為了減輕違反合同事實一旦發生可能引起的損失,《公約》作了「預期違反合同」的規定。
據《公約》第71條,另一方當事人由於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A)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或(B)他在准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顯示他將不履行其主要的義務。
《公約》第72條規定的是更嚴重的情況。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亦有類似條文(第17條) (一)違反合同與補救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要對他的行為負責,採取措施,彌補損失,首先,違反合同要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才能要求該當事人負責。否則,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不負責任,這是「免責」問題。其次,從違反合同所造成損失的程度看,有一種違反合同特別嚴重。引致嚴重的法律後果,即「根本違反合同」的問題。再次,不同的違反合同,各有其相應的補救辦法。最後,各種補救辦法的作用,直接、明顯。
宣告合同無效這一補救辦法,固然要使合同歸於無效,可是它的作用,更多地表現在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
(二)賣方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
賣方的主要義務為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及轉移貨物所有權。一旦賣方違反合同,買方即可採取兩種補救方法:其一為要求賣方履行義務,或要求交付替代貨物,或要求對貨物進行修理,或宣告合同無效,也可減低價格。買方可以根據情況,選擇採用;不論選用何種補救辦法,均可同時要求損害賠償。
其二為,買方宣告合同無效,但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賣方不履行其約定或法定的任何義務,等於根本違反合同;或者在發生不交貨的情況之後,買方曾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交貨,而賣方不在該額外時間內交付貨物,或賣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
2.必須賣方未交付貨物;如已交付貨物,買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但這有一些例外。
3.如已交付貨物,買方要能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已交貨物,否則他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但這也有一些例外(參看《公約》第49條、第82條)。從以上條件看,法律對買方採用宣告合同無效這一補救辦法,限制是比較嚴的。
(三)買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不論何種義務,只要買方不履行,都將構成買方違反合同,《公約》作了總的規定,除要求損害賠償外,賣方補救方法有二:一為要求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履行他的其他義務;另一為宣告合同無效。不論採用何種補救辦法,均可同時要求損害賠償。 (一)含義
是指風險承擔的移轉,也就是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移轉。
風險移轉為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二)時間
這是風險移轉問題的要害,即風險在什麼時候從賣方移轉給買方。
《公約》規定了合同涉及到貨物運輸的情況下和在運輸途中的以及在賣方營業地交貨的情況下風險移轉的時間。
此外《公約》還規定了風險移轉的後果。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貨物可能處於缺乏照管的境地。為了不使貨物遭到可以避免的損失,《公約》作了關於保全貨物的規定。
(一)保全貨物的義務
有時要由賣方承擔,有時要由買方承擔。
承擔保全貨物義務的人都有一種權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對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
(二)保全貨物的措施
《公約》只原則地規定:
「必須按情況採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此外也規定了兩種具體措施,以借選擇採用;在某種情況下,還必須採用。第一種是寄存;第二種是。 合同關系,因合同的訂立而發生,隨著合同的終止而撤銷。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終止:
1.合同已按約定條件得到履行;
2.由於障礙(不可抗力),履行合同義務成為不可能;
3.雙方當事人就終止合同達成協議。
4.宣告合同無效。
但不影響合同中關於解決爭端的任何規定,也不影響合同中關於雙方在宣告合同無效後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其他規定。

❷ 付傭金有那些步驟

股票交易傭金是指在股票交易時需要支付的款項,股票交易手續費分三部分:印花稅、過戶費、證券監管費。券商交易傭金最高為成交金額的3‰,最低5元起,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按5元收取。
印花稅由政府收取;過戶費屬於證券登記清算機構的收入;傭金屬於券商的收入。
傭金組成:
印花稅
成交金額的1‰,向賣方單邊徵收(國家收的不可改變,也就不要想了)
過戶費
(僅上海收取,也就是買賣上海股票時才有):每1000股收取1元,不足1000股按1元收取(上海登記結算中心收,也是死的,別想了)
監管費
俗稱三費:約為成交金額的0.2‰,實際還有尾數,一般省略為0.2‰.[

❸ 傭金的規定方法有哪些

資產拍賣是通過競賣方式將資產公開出售。一般是專門從事拍賣業務專的機構受委託人的委託,屬通過競買人出價或應價競爭,將資產公開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

1.傭金比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對拍賣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傭金:

① 委託人與拍賣人之前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

② 委託人與拍賣人未做約定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

③ 藝術品拍賣收取傭金比例一般為10%(國際慣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成交價款5%的傭金。藝術品拍賣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國際慣例一般為10%。

2.傭金支付方式

① 前期支付法: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後,在約定的期限內由委託人按合同約定支付。

② 扣除法:委託人在拍賣人拍賣成交後,拍賣人在向委託人支付成交價款時扣除

拍賣成交後,拍賣人直接從買受人繳付的拍賣保證金中扣收。拍賣傭金實行累進收費辦法。資產拍賣底價在100萬元以內的,按成交價的1%交納拍賣傭金拍賣底價在100—200萬元的,按成交價的0.5%交納拍賣傭金拍賣底價超過200萬元的,按0.2%交納拍賣傭金。

❹ 國際貿易中的傭金是怎麼樣子的啊!

二、國際貿易中的傭金問題怎麼解決 當通過中間商銷售產品時,在出口報價中通常會含有傭金。表示方式為在貿易術語後加C或&C,其中C為傭金率。例如,CIF&C5HongKong(或CIFC5HongKong),這表示在合同報價中含有5%的擁金。傭金的含義傭金是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買方或賣方)進行交易而收取的報酬。通常為價款的1%~5%。傭金的種類1.明佣:通常是在規定具體價格時,用文字明確表示傭金率。例如,USD200persetCIFSanFrancisco2%Commission,或者USD200persetCIF&C2SanFrancisco。2.暗佣:暗佣是指不在合同中明確表示傭金率,而是按事先約定另付傭金支付的一種做法。暗佣通常。 三、國際貿易中的傭金是怎麼樣子的 表示方式為在貿易術語後加C或&C,其中C為傭金率。例如,CIF&C5HongKong,這表示在合同報價中含有5%的擁金。傭金的含義傭金是,房地產經紀人的具體定義就是在房屋和土地的買賣、轉讓、抵押、租賃、交換等交易活動中充當中間媒介,接受委託,收取傭金的自然人和法人。職業前景房地產經紀人是,唉,所謂的含佣價就表示你的報價中已經包括了將給予客戶的傭金部分,不含佣價就是你們正常的外銷價。

❺ 在貨物買賣中,收取傭金的通常是誰

誰是交易委託方,誰就收取傭金

❻ 什麼是傭金合同

外 貿 佣 金 合 同

甲方:(生產廠家)
乙方:(中 間 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為甲方產品尋找海外客商,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尋找海外客商。
第二條:委託事項的具體要求:
(1) 甲方應保證所生產產品的合法性及保證產品質量,若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和其他不合法問題,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2) 海外客商交易的具體價格、交貨方式、支付方式等由乙方與海外客商雙方協商約定,但乙方需要和甲方溝通並爭得其同意。
(3) 乙方不對甲方與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任何信用擔保,甲方應嚴格按國家和國際的「FOB C&F或 CIF條款」執行與海外客商所簽定的合同。
(4)為方便乙方聯系業務,甲方需要及時提供除乙方本職以外的所有便利,貨款達到甲方帳戶後,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開展下一步工作。
(5)在整個過程中,乙方只承擔自己聯系客戶的電話費,上網費,路費,自己的飯費,招待費,其他一切費用都由甲方承擔。
(6)乙方只負責聯系客戶,簽定合同,其他所有工作都由甲方完成。
(7)在傭金合同期滿之前,凡是乙方為甲方聯系的客戶,甲方不能不通過乙方而直接和乙方聯系的客戶簽定合同,一旦乙方發現,甲方除了支付該合同相應的傭金給乙方外,甲方還需要支付銷售額的5%作為罰金支付給乙方。
(8)若銷售合同在傭金合同結束之前簽定並收到客戶定金,而生產或此銷售合同的終止在傭金合同期滿之後執行,則甲方需要繼續按照傭金合同所規定的傭金率支付此銷售合同中相應的傭金給乙方。
(9)在傭金合同期滿之前,乙方在甲方履行該合同的情況下,不得隨便將訂單轉移到別的工廠;在傭金合同期滿之後,甲方如果想跟乙方所聯系的客戶直接聯系業務,需徵得乙方的同意,協商方可。否則甲方需要繼續按照傭金合同所規定的傭金率支付所發生業務金額相應的傭金給乙方。
第三條:傭金的計算、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1) 甲方同意按每筆合同成交總額的3%支付傭金給乙方。
(2) 給付方式及時間:
在甲方與乙方所介紹的海外客商簽定合同並收到定金後,甲方應支付總傭金的30%給乙方,該供應合同在收到客戶的大部分餘款後的5天之內支付餘下的傭金給乙方。(若在收回餘款時,由於銀行費用或其他的一切原因而造成與實際應收貨款相差,范圍在300美金或300美金之內,甲方不得因這個問題而拒絕支付或拖延支付乙方傭金)。若為全額信用證,則在甲方收到貨款後,5天內支付總傭金給乙方,其他同上!
第四條:違約責任:
(1) 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第三條的(2)執行,逾期一天應支付乙方滯納金,滯納金系數為:總傭金的5‰/天。
(2) 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紹的海外客商,其將來與甲方發生的每筆業務,甲方都將按本合同的第三條支付傭金給乙方,否則,甲方願接受合同成交額的30%罰款支付給乙方。
第五條:關於銷售合同中止問題
在乙方聯系好業務並開始生產和采購後,若是由於甲方的原因中止了乙方與外國客戶的銷售合同,則甲方要承擔國外客戶的損失,並還要繼續支付乙方該筆銷售合同應得的傭金。若是由於國外客戶的原因造成合同的中止,則甲方不支付乙方的傭金!乙方不承擔任何損失和後果!
第六條:爭議解決方式
對違約行為若雙方協商不成,可憑此合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用。

❼ 在進出口貿易中,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服務而收取的報酬叫做什麼

在進出口貿易中,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服務而收取的報酬叫做傭金

我國的外貿專業公司,在代理國內企業進出口業務時,通常由雙方簽訂協議規定代理傭金比率,而對外報價時,傭金率不明示在價格中,這種傭金稱之為"暗佣"。如果在價格條款中,明確表示傭金多少,稱為"明佣"。在我國對外貿易中,主要出現在我國出口企業向國外中間商的報價中。

包含傭金的合同價格,稱為含佣價,通常以含佣價乘以傭金率,得出傭金額。其計算公式為:

1、傭金=含佣價X傭金率

2、傭金=含佣價-凈價

3、整理後得含佣價和凈價的關系:含佣價=凈價/1-傭金率

(7)在貨物買賣合同中收取傭金的通常是擴展閱讀

傭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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