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轉租租金問題
這是個合同的問題,設A(房主),B(承租人,你所說二房東),C(你轉租的人),還有你
1,如果房東(房主)同承租人之間,沒有對於轉租的約定,或者沒有干預承租人轉租協議,則轉租應當視為被房東默許,有效。
2,若A默認B的轉租行為,則不管B多少錢租房子給你,A只能要求其同B簽訂合同時候的750/月租金,而不能主張合同期內變更租金(有特殊約定除外)
3,若你和B之間有轉租協議,則是你和B的協議,根據協議,你應當按月支付租賃協議上的房租。你所說的1200/月
4,你和C之間轉租協議,是你和C之間的,B和你的協議和你和C的協議無關
簡單點說:如果你和B之間有1200元/月的租賃協議,那麼你就必須按合同支付1200元/月,至於你再轉租,和這個協議沒有關系。
所以,如果你低價轉租,那麼C在繳納租金後,你還必須支付給B1200元/月。
至於產權不清,不成立。
本案產權清楚,屬於A(房主),而B,你和再轉租人C,只是通過租賃享有居住使用權,而不是產權。
所以,按照現在合同,你低價轉租走人,B有權起訴你。
2. 我們轉租房子,房東和我我們要轉租多出來的費用,這樣合法嗎
首先要看你們與房東是否有約定轉租費用的問題,如果沒有,那房東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你們在租賃期間,對租賃房屋有佔有、使用權,並對房屋具有用益物權,經過房東同意進行轉租,租金應由你們承租人享有,而不是房東,但若因轉租造成租賃財產損失,你們要承擔賠償的。房東索要的「轉租多出來的費用」是不是轉租房屋的差價?若是,該多出來的租金屬你們承租人所有。
3. 店面轉租怎麼收費、
您轉租店面 必須徵得商場的同意 參考 市場的價格轉租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 中介房屋租賃一般收取的傭金是多少
雙方都承擔。一般是租金的百分之十到三十間,具體可以協商解決。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領取傭金時必須有合法真實的報銷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 5%。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傭金支出不得計入銷售費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的傭金不得抵減相關銷售業務的銷售額和應納流轉稅(出口貨物傭金沖減當期出口業務收入),符合規定的傭金應計入銷售費用(或營業費用)並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4)轉租給多少傭金擴展閱讀:
租房中介費一般是租客與房東各付月租金的一半,是說租客需要支付半個月的租金。但依各地慣例和租期長短而有所不同,有的全部由租客承擔,不同的地方收費方式會有不同。
1、中介費:一般現金按1%,貸款按2%計收中介費。
2、貸款服務費:按成交額1%收取。
3、擔保費:個別中介公司額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務費,俗稱「擔保費」。
4、代辦房地產登記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500元/宗。
5、代辦貸款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300元/宗。
6、辦理房屋入住有關手續收費,最高不超過200元/宗。
5. 我通過中介把房子轉租出去,要交多少費用
建議你在到你租房子的那家中介,去跟他們講明,至於費用跟你先前的應該一樣,但這次你可以跟他們去講價的 ,祝你成功!
6. 中介以個人名義幫我轉租房子,需要給多少中介費合適
約定俗成,一般都是付一個月房租作為中介費。
當然可以具體跟對方談的。
7. 租賃合同簽訂後又轉租給第三方,轉租費怎麼分配
如果租賃合同簽訂後又轉租給第三方,轉組費應該是,剩餘時間的費用,謝謝
8. 轉租有手續費嗎
沒有任何規定說轉租需要手續費,這個就是房東的要求,你答應了就能順利轉租,不答應房東就會刁難你,就這么簡單。為了300塊錢,不值當的吧。
9. 我的房子要轉租,但是房東要求我給轉租費,這合理嗎
首先要看與房東是否有約定轉租費用的問題,如果沒有,那房東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1、根據《合同法》
(1)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2)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租賃屆滿,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而用包含有承租人以廉價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原承租人可以任何方式轉移該資產。至於轉租究竟屬於何種性質,則由新租約的特點決定,可根據一定的標准加以歸類,然後或作經營租賃處理。或作銷售式融資租賃、直接融資租賃處理。
若原租約不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但符合融資租賃應具備的其他兩個條件:租賃期長於或等於租賃資產預計經濟壽命的75%;
或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高於或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90%,原承租人也可以經營租賃、直接融資租賃和銷售式融資租賃等方式轉租新租約不可包含所有權將轉移、或允許承租在租期屆滿時以名義價款購入租賃資產的條款。
若原租約屬經營租賃性質,轉租也只能是經營租賃。無論在哪種租賃方式下,原租賃下尚未攤銷的租賃資產余額,一般應作為新租賃的租賃資產的成本處理。
(9)轉租給多少傭金擴展閱讀:
違約責任
1、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3、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4、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5、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6、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