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土地招拍掛服務費由競買人支付有政策依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從以上規定看出,計入成本費用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統一規定」,二是「繳納給國家」。土地拍賣傭金是拍賣行收取的,是一種市場行為,也不是上交給國家,因此,個人觀點:支付的土地拍賣傭金不屬於支付的地價款,也不是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費用,不能在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時候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同樣,土地服務交易費也不屬於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規定繳納的費用,不能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該制度的優點是:
一、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防止和避免了腐敗行為的產生。土地使用不公開,難免攙雜著「幕後交易」一些掌管土地使用權的部門為了個人或小集團利益,往往會借機斂財,肥了個人,害了國家,直接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二、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有利於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土地實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減少了諸多的中間環節,使倒買倒賣土地的空間大為減小。
三、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有利於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有利於房地產分離,提高土地開發效率。「招拍掛」的土地供應方式,有利於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整體規劃。由於實施了土地的儲備制度,政府將逐步把生地轉化為熟地後再進行「招拍掛」,動拆遷問題已妥善得到解決,土地的開發工作也已經基本完成;
周邊的市政建設將逐步完善,水、電、煤等市政都有計劃地分配到位,開發商只要按規劃要求作好設計圖紙並得到許可後就可順利開工了,可以專心提高建築品質和服務,大大縮短了房地產開發周期,有效地控制了開發成本。因此房地產開發土地利用的高效率也成為必然。
㈡ 掛牌土地出讓傭金的收取標准
你的問題讓人費解:掛牌土地出讓,那是國土部門處理的事情,怎麼會談到傭金的問題呢?!
㈢ 土地拍賣傭金如何收取法律依據是什麼
自主約定或者按照成交價百分之五收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回節 傭金第五十六答條規定:
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㈣ 四川地區土地出讓金標准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中,
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
於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
(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為上,因此規范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
至關重要。
區別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現主要依據以下規定:1992年原國家土地管理局
出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區別土地使用權轉讓、
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於標定地價的40%」;1995
年又出台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根據商業、
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
治區、直轄市確定,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
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
㈤ 土地拍賣的傭金計算標準是多少
傭金收取在拍賣法里有規定,至於收費標准,每個地方不是很一樣,一般是3%
㈥ 掛牌土地出讓傭金的收費標准
政府出讓土地是不收取傭金的。
一般經物價部門批准收取掛牌服務費,廣東省是每宗1000元,雙方各交一半。
㈦ 土地拍賣的土地拍賣的傭金計算標準是多少
1、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內例未作約定容,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
2、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3、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㈧ 四川土地出讓金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比例是怎樣規定的地方留存的部分是如何使用的
財政部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管理暫行實施辦法》,中央在土地出讓金分享上後退一步:土地出讓後,當地政府可「先留下20%作為城市土地開發建設費用,其餘部分40%上交中央財政,60%留歸取得收入的城市財政部門」。
㈨ 土地拍賣傭金進土地成本還是進當期費費用
問:土地拍賣傭金進土地成本還是進當期費費用? 所得稅處答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佔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通過拍賣行競拍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給拍賣行的傭金,應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